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我國,對結婚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對禁止結婚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希望能幫到你們。
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本條規(guī)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 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 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 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以及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yǎng) 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婚姻法規(guī)定,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 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yǎng)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 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什么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榍搬t(y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禁止結婚的疾病規(guī)定
第八條 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第九條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fā)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結婚的條件
1、自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自愿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對他方進行強迫、包辦或干涉。
2、年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規(guī)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基于本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可以對法定婚齡作變通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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