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遺產稅都有哪些分類
在我國,人們一旦繼承了遺產,就必須繳納相應的遺產稅。那么,在法律上,遺產稅所有哪些分類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遺產稅的主要分類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zhí)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guī)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后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2、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后稅“,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3、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后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遺產稅的開征時間
新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也就是開征遺產稅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立法方可執(zhí)行。
根據人大網2015年6月公布的立法規(guī)劃,遺產稅尚未在其列,因此遺產稅在近兩年還不會開征。(注:具體立法規(guī)劃請點擊延伸閱讀文章了解)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一般實行三審制,即一個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才能交付表決。因此,一部法律的起草到生效沒有一年半載是不行的。
遺產稅中納稅義務人的義務順序
(一)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為遺囑執(zhí)行人;
(二)無遺囑執(zhí)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
(三)無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jiān)護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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