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班費計算_北京市加班費怎么計算的
北京市的加班費有多少呢?計算方法是什么?我國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超過的時間就算是加班。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北京市加班費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市加班費計算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如果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fā)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guī)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第二、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加班時間×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乘以相應的倍數。
加班費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兩年內的加班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超過兩年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1)用人單位就加班工資承擔的舉證責任,并非來自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規(guī)定》中“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加班工資的情形。因為,該規(guī)定中的所謂減少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倒置,系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明確的工資報酬,且雙方均認可應按該明確約定數額發(fā)放工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對減少勞動者應發(fā)工資數額的理由和原因,承擔舉證責任,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工資是確定的。而在對是否加班本身產生糾紛,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對是否存在應付加班工資的事實都不確定,就更不存在減少工資的情形,因此,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不適用于該條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原則上應由勞動者對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承擔二年內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系因其掌握勞動者二年內加班事實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規(guī)定》中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與加班爭議有關的證據系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應當對勞動者加班的證據及加班工資的支付憑證,保留兩年備查,在兩年期限內,用人單位具有法定的保留義務。因此,對兩年內的加班工資發(fā)生爭議的,因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加班與否的證據及考勤記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否則,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從舉證能力上來看,由用人單位提供兩年內勞動者加班的證據,不會過分加重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系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勞動者在該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在日常的人事管理中,用人單位通常都處于強勢地位,無論是考勤的記錄內容,還是加班的審批表等證據,一般都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一般不敢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向自己提供該證據,從舉證能力上來看,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而言,無疑處于絕對優(yōu)勢地位,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較為合理。但如果過分要求用人單位必須長期保留勞動者全部工資支付憑證和加班證據的話,無疑會加重用人單位的管理經營成本,不利于保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之間的均衡,有失公允。因此,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爭議,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4)用人單位承擔兩年內加班工資舉證責任,或將得到司法解釋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調解仲裁法施行后,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工資,超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舉證責任;兩年之內的加班工資,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加班費計算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jié);(三)國際勞動節(jié);(四)國慶節(jié);(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yè)和職工協(xié)商來確定,否則企業(yè)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yè)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yè)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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