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加班費是不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加班費是對加班的勞動者的一種補償,那國企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是按照最低工資計算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國企加班費是不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企加班費是否按最低工資標準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shù)計發(fā)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shù)。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8]3號規(guī)定 ,以區(qū)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低于當?shù)禺斈甑淖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shù)。
綜上,加班費的計算根據(jù)不是依據(jù)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
國企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后,還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jīng)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jīng)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國企加班費補休代替是否合法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秳趧臃ā芬?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yè)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chǎn)。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guī)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 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市勞動部門認為,根據(jù)《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于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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