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人有什么義務
在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但是也要遵守相關的規(guī)定,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被取保候審人應履行哪些義務的內容,歡迎閱讀。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作出決定。
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說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遵守義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qū)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qū)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qū)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qū)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guī)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后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tǒng)一口徑,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于違法情節(jié)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于違反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采取監(jiān)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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