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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債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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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債務管理辦法

        《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2011〕25號印發(fā)。該《辦法》分總則、政府性債務計劃的管理、政府性債務的舉借、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政府性債務的償還、政府性債務的監(jiān)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43條,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歡迎大家閱讀!

        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2017年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10〕1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的通知》(粵府辦〔2007〕87號)、《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jīng)費補助事業(yè)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以下簡稱舉債機構)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項目建設形成的債務。

        公益性項目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wèi)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政府性債務主要包括:

        (一)直接債務,指舉債機構直接舉借、拖欠形成的債務,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債轉貸資金、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借款、解決地方金融風險專項借款、國內(nèi)金融組織借款等;

        (二)擔保債務,指舉債機構以各種方式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包括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不包括政府通過回購等信用支持擔保、已計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直接債務的部分。

        非公益性項目貸款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債務。

        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原則上不得再繼續(xù)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

        第三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單位舉借、使用、償還政府性債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辦法。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理。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政府性債務的具體管理工作。

        財政、發(fā)展改革、審計、法制等部門按照“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監(jiān)督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財政監(jiān)督等職責。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的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等投資管理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jiān)督。

        法制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合同的審查。

        第五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遵循適度舉債、注重實效、防范風險、明確責任的原則,做到“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tǒng)一。

        第六條 建立監(jiān)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等監(jiān)測指標,設置警戒線,監(jiān)控政府性債務規(guī)模和風險。

        負債率,反映地區(qū)國民經(jīng)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余額相適應的程度,表明單位地區(qū)生產(chǎn)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即:負債率=政府性債務余額/地區(qū)生產(chǎn)總值,警戒線為10%。

        財政債務率,反映地區(qū)當年可支配財力與政府性債務余額的比例。即:財政債務率=政府性債務余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財政償債率,反映地區(qū)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重。即:財政償債率=當年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20%。

        凡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中有一項指標超出警戒線,或者嚴重拖欠到期債務的地區(qū),原則上不得舉借新債。特殊情況需要舉借新債的,須經(jīng)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收支計劃管理。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應當根據(jù)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慮地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政府可支配財力。

        政府性債務規(guī)模應當與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各融資平臺公司的負債規(guī)模應當與本公司的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八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市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各區(qū)、縣級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市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劃組成。

        舉債機構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年度收支計劃。

        第九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劃和債務余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nèi)容。對于新開工項目,每年年初由財政部門商發(fā)展改革、審計部門預留一定舉債額度,對債務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新開工政府性債務項目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qū)徟蚝藴屎罅腥胪顿Y計劃,舉債機構將經(jīng)批準的投資項目的債務編入所屬部門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jīng)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經(jīng)批準的區(qū)、縣級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須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各區(qū)、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匯總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舉債機構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計劃內(nèi)舉借政府性債務。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64號)明確的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完成項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資產(chǎn)投資計劃、政府性債務年度計劃和未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負債建設項目,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經(jīng)批準后確需調(diào)整的,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上級政府或者上級財政部門轉貸、承諾的政府性債務,本級政府和同級財政部門應當簽訂還款承諾文件。

        第十六條 除按有關規(guī)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不得作為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也不得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擔保。

        第十七條 需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部門或單位,應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各區(qū)、縣級市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后同時提交市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批準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共衛(wèi)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

        (一)債務償還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提供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用于國家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政府性債務已超過警戒線的。

        第二十條 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部門或單位,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項目名稱、內(nèi)容、具體用途,債務數(shù)額、期限、利率,償還債務資金來源等事項。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三)本部門或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jīng)費補助事業(yè)單位,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yè)等單位的國有資產(chǎn),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不得以向銀行和項目單位提供擔保和承諾函等形式的文件作為項目貸款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審核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情況復雜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批準的債務舉借計劃,舉債機構在簽訂有關債務合同前,應由部門法制機構對債務合同進行審查;數(shù)額較大的,還應按規(guī)定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法制機構應對債務合同的主體、擔保情況、違約責任等條文規(guī)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的債務合同簽訂后10日內(nèi),舉債機構應將合同副本抄報本級財政部門;各區(qū)、縣級市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同時將合同副本抄報市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于經(jīng)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應當??顚S?,舉債機構應當將開戶情況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舉債機構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財務報告和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單位,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交工驗收合格30日內(nèi),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報告。

        第二十九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或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三十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應當按舉借政府性債務時出具的承諾承擔償債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為償債監(jiān)督責任人,對償債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監(jiān)督責任。

        舉債機構應當督促最終債務人按時償還政府性債務,在最終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時應當依法履行償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規(guī)定,根據(jù)債務規(guī)模統(tǒng)籌安排償債準備金,為償還債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二條 經(jīng)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由財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部門根據(jù)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的規(guī)模和期限結構,合理安排償債準備金。

        融資平臺公司等其他債務人對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要統(tǒng)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財政、審計的管理與監(jiān)督。舉債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管;在審計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內(nèi)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內(nèi)部審計。審計部門應當對項目進行抽審。

        第三十四條 舉債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nèi)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統(tǒng)計表,各區(qū)、縣級市財政部門按照市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季度、年度政府性債務統(tǒng)計情況等報表。

        第三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市級審計、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每年對全市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diào)查,及時掌握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的情況,向市政府提交債務分析報告,對可能產(chǎn)生風險的債項及時預警。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按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 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列入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范圍,其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依據(jù)。違法提供擔?;蛸J款、違反規(guī)定使用以及騙取政府承貸或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依據(jù)《廣州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jīng)責任問責試行辦法》(穗府〔2008〕28號)、《廣州市領導干部任期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穗辦〔2009〕2號)追究部門行政首長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屬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九條 舉債機構不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資料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不按規(guī)定程序私自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監(jiān)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由監(jiān)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和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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