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最新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劃解、退還等結算業(yè)務,根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4號)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了關于安徽省最新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僅供閱讀!
2017年安徽省最新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劃解、退還等結算業(yè)務,根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4號)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zhí)收單位)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具體項目政策界定,按《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規(guī)定執(zhí)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當地金融機構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結算業(yè)務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對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歸集、記錄、結算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代理銀行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執(zhí)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均可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按照前款規(guī)定確定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代理銀行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依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按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與代理銀行簽定《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
《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姓名;
(二)代理銀行主辦行(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的開戶行)的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姓名;
(三)代理銀行代收網點的名稱、地址;
(四)代理收款方式;
(五)代收資金劃轉和對帳方式;
(六)服務質量要求;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要求,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匯劃以及信息反饋等業(yè)務。
第三章 收入收繳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款是由繳款義務人(以下簡稱“繳款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執(zhí)收單位開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式樣見附件1),直接將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集中匯繳是經同級財政部門或其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批準,由執(zhí)收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所收現款在5日內(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匯總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繳款人繳納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合法憑證,也是銀行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依據?!栋不帐≌嵌愂杖胍话憷U款書》嚴禁涂改。銀行在辦理結算業(yè)務中接到要素齊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應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一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套印財政部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監(jiān)制章”,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省內使用。同城結算的通過票據交換系統(tǒng)清算資金,異地的視同匯兌憑證辦理。
第十三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執(zhí)收單位負責填寫。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式六聯。第一聯:銀行蓋章后退繳款人作繳款憑證;第二聯:繳款人開戶銀行作借方憑證(現金繳款的,由銀行留存);第三聯:收款人開戶銀行作貸方憑證;第四聯:銀行收款蓋章后,由繳款人或代理銀行退執(zhí)收單位;第五聯:執(zhí)收單位給繳款人的收據;第六聯:執(zhí)收單位的存根。
第十四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付款期為5天(到期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超過付款期的憑證無效?!栋不帐≌嵌愂杖胍话憷U款書》既可用于轉賬,也可繳納現金。
采取轉賬方式繳款且繳款人開戶銀行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款項應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該行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采取轉賬方式繳款且繳款人開戶銀行不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以及采用現金方式繳款的,款項繳入繳款人或者執(zhí)收單位選擇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五條 實行直接繳款的,執(zhí)收單位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繳款人持《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采用轉賬方式繳款的,繳款人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二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持第一至四聯到繳款人開戶銀行繳款。
采用現金方式繳款的,按照就近繳款原則,繳款人持第一至四聯到指定的代理銀行任意一個營業(yè)網點繳款。
受理銀行收到繳款人提交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至四聯,應當認真審查: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票據聯數是否齊全;是否在付款期內;是否按規(guī)定加蓋了印章;繳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現金繳付的,不填寫繳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受理銀行為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還應審核《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校驗碼是否正確。經審查無誤,并確定繳款人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在第一聯、第四聯憑證上加蓋章戳交給繳款人,以第二聯作借方憑證;繳款人將加蓋銀行章戳后的第四聯退執(zhí)收單位。執(zhí)收單位在款項到達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后,需在第五聯加蓋印章交繳款人,并辦理相關業(yè)務。
第十六條 實行集中匯繳的,由執(zhí)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票據,當場收取現款。執(zhí)收單位按收入項目匯總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 省外以銀行匯兌結算方式繳款的,繳款人應在匯款用途欄簡要注明“執(zhí)收單位名稱和繳款項目”(其字數應控制在規(guī)定范圍內)。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每周四(節(jié)假日除外)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每周四營業(yè)終了,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余額為零。
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應按規(guī)定分收入級次、科目類別,匯總填制《一般繳款書》(式樣見附件2)解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科目使用、級次劃分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送國庫備案。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按照執(zhí)收單位、收入項目,匯總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每周四劃解財政專戶,并向財政專戶傳遞相關明細信息。
第十九條 受理銀行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由受理銀行按規(guī)定錄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相關信息。
受理銀行不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由受理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tǒng)將《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提交執(zhí)收單位或繳款人選擇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收到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以第三聯憑證作貸方憑證,并按規(guī)定錄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相關信息。
省外以銀行匯兌結算方式繳款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在款項到達“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后,應通知執(zhí)收單位,并根據其開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補錄相關信息。
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應及時向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傳遞有關電子信息,按執(zhí)收單位分項目報送日報、旬報和月報。
第四章 收入退還
第二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后,需要退還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屬于下列范圍的,可以辦理收入退還:
(一)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guī)定需要退還的;
(二)依法確認為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款項需要退還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應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分別處理。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國庫會計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退還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辦理,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式樣見附件3),代理銀行據此辦理收入退還結算。
政府非稅收入退還原則上實行轉賬結算,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繳款人為個人的,經批準可退還現金。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第一聯:付款銀行交給付款人的回單;第二聯:付款銀行作借方憑證;第三聯:收款銀行作貸方憑證;第四聯:收款人開戶銀行給收款人的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人交執(zhí)收單位。
退還現金時,收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不填寫,但收款人或委托代理人須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第一、二聯背面填寫本人身份證號碼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財政部門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須認真審核,付款銀行審核無誤后付款。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執(zhí)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受理銀行違反規(guī)定向外簽發(fā)《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回單的,按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核算操作等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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