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規(guī)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于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下文是關于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 均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條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設、維修、管理以及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建立住房基金, 應在理順目前國家、單位用于住房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 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轉(zhuǎn)化, 逐步使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規(guī)范化。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 以下簡稱公房) 固定資產(chǎn)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于住房維修、管理和發(fā)給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 從企業(yè)留利和行政事業(yè)單位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
六、職工出售以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 其房價中應由單位收回的高于屆時準成本價的部分。
七、從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和借款, 以及向個人籌集的建房款。
八、單位資助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中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成本或預算的部分。
九、從其他渠道籌集的用于住房建設、維修資金或國家和上級部門撥給的住房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二、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后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及電梯、高壓水泵的更新、維護、運營費用。
三、單位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四、購、建住房資金。
五、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或危舊房改造的資金。
六、按規(guī)定發(fā)給職工的房租補貼。
七、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地方財政預算內(nèi)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地方財政用于本地區(qū)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補貼資金( 含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
三、從住房建設項目征收的固定資產(chǎn)投資方向調(diào)節(jié)稅和提取的住房房產(chǎn)稅。
四、政府房管部門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標準提高到一定水平后, 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tǒng)籌的部分。
七、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zhuǎn)資金。
八、職工出售以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 其房價中應由政府房管部門收回的高于屆時準成本價的部分。
九、從其他渠道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zhuǎn)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區(qū)、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二、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三、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zhuǎn)資金。
四、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后公共維修資金的資助。
五、政府房管部門管理的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六、其他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條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劃轉(zhuǎn)。
政府住房基金, 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
單位住房基金, 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 所有權不變, 專項使用。
第九條 住房基金在存儲期間, 均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建住房, 仍應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應上繳的稅利、經(jīng)費撥款等作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劃轉(zhuǎn)作為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 應在劃轉(zhuǎn)前本著不重復計征的原則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diào)節(jié)基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基金收支情況報表, 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后, 報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單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 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 本金歸承租人所有, 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承租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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