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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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登記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nèi)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nèi)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nèi)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nèi)地結婚的,內(nèi)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nèi)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nèi)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jīng)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nèi)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nèi)地自愿離婚的,內(nèi)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nèi)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nèi)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nèi)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shù)交橐龅怯洐C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婚姻登記意義
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符合結婚條件的,在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承認和保護。中國《婚姻登記辦法》規(guī)定,登記時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橐龅怯洐C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qū)人民政府、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后,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一規(guī)定說明:
(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jīng)的法定程序。
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zhí)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shù)幕橐鲆螅皶r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
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發(fā)現(xiàn)違法的婚姻行為,對違法婚姻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違法婚姻行為,并對嚴重違法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
(6)進行結婚登記,是實現(xiàn)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保障。
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婚姻的建立進行監(jiān)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發(fā)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納妾,保障男女雙方和后代的身體健康,防止早婚、近血親結婚和患有禁止結婚疾病或暫緩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從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鞏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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