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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最新杭州積分落戶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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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最新杭州積分落戶細則

        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經(jīng)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與人口協(xié)調發(fā)展,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以下簡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積分指標體系,對持有我市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非杭州市區(qū)戶籍人員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當總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依程序自愿申請落戶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與條件準入戶口遷移構成我市新型戶口遷移政策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住在本市上城區(qū)、下城區(qū)、拱墅區(qū)、西湖區(qū)、江干區(qū)、濱江區(qū)、蕭山區(qū)、余杭區(qū)、富陽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非本市市區(qū)戶籍人員。

        第四條 積分落戶堅持總量控制、自愿申請、公開公平、有序辦理的原則,按照條件受理、依次輪候辦理。

        第五條 積分落戶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由市發(fā)改委會同市公安局根據(jù)當年人口發(fā)展狀況,確定當年年度積分落戶總量指標,報市政府批準后,在每年申報結束后向社會公布當年積分落戶分值。

        第六條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積分落戶政策指導、綜合協(xié)調、落戶核準及辦理入戶手續(xù)。

        杭州市發(fā)改委負責信用信息審查以及依據(jù)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會同市公安局制定年度積分落戶總量指標。

        市流動人口辦負責牽頭積分管理信息平臺日常管理,整合各部門相關數(shù)據(jù),最大限度實現(xiàn)網(wǎng)上流轉和網(wǎng)上核查。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wèi)生計生委、市教育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地稅)局、市科委、團市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內容審核,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積分落戶的,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三)總積分達到80分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八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分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扣減分等四部分12項(詳見附件),按照個人情況分項積分,計算總分。

        第九條 積分落戶每年集中辦理1次。受理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第十條 流動人口符合規(guī)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通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網(wǎng)站按照積分指標錄入相關信息,建立積分檔案,完成預評分。預評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人員下載《杭州市積分落戶申請表》,并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在指定時間內,統(tǒng)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

        積分落戶申請落戶地原則上與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戶的親友處、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確定,一經(jīng)確定,在落戶前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 積分落戶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全或未達到申請條件的,當場告知。材料齊全的,出具材料收件回執(zhí),并將相關材料錄入《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tǒng)》,通過系統(tǒng)流轉至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核計分,各相關職能部門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計分工作。

        第十二條 積分落戶申請受理后,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fā)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積分不作調整。根據(jù)審核計分結果,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同分值的按在我市擁有住房、工作、居住年限的先后等情況確定排名,分別于每年的11月份在杭州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杭州市公安局門戶網(wǎng)站、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網(wǎng)站等途徑公示符合條件申請人員名單(同時公布當年落戶指標分值)。

        第十三條 積分入戶申請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對名單中公布的人員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書面提出異議或投訴舉報,由市公安局會同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查證核實,1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核查情況,答復當事人并重新更正排名,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經(jīng)公示無異議,由區(qū)公安分局根據(jù)市公安局最終下發(fā)的入戶名單制發(fā)《戶口準遷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獲準入戶的申請人到擬落戶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xù),《戶口準遷證》有效期40天,逾期不領取或領取后不辦理的,視作放棄入戶資格,需重新參加輪候。

        第十五條 經(jīng)審核獲取入戶資格的人員,其老年 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關投靠和隨遷政策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當年符合基本落戶條件,積分排名尚未進入入戶名單的,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可申請繼續(xù)輪候,其核定的分值可以延續(xù)參加下一年度的申請,積分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按申請時補充提交的材料重新核定分值。連續(xù)2年未申請繼續(xù)輪候的,視作主動放棄申請。

        第三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在執(zhí)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如發(fā)現(xiàn)并核實有提供虛假或者偽造材料騙取落戶資格的情況,未落戶的取消其入戶資格,已落戶的注銷其弄虛作假所落戶口,退回原籍,且5年內取消再次申請積分落戶資格并作為失信信息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

        第二十條根據(jù)本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操作指引,確保積分落戶工作有序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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