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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標法實施細則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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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標法實施細則修訂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規(guī)定本實施細則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招投標法實施細則詳情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

        招投標法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xié)調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規(guī)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經(jīng)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經(jīng)貿、水利、交通、農業(yè)、科技、信息產業(y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相關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四條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后,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所確定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范圍等情況。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規(guī)定邀請招標的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經(jīng)貿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認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認定招標代理機構后的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務院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fā)布國際招標公告除外。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資格預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后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決定是否設置標底。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確定。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該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標底應當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四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二)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密封的投標文件,或者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內容;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標人中標;

        (五)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下列行為:

        (一)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后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

        (三)相互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七條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開標的招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招標投標交易市場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由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標專家名冊,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將評標專家名冊向社會公布。?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在評標專家名冊內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按比例隨機抽取,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在評標期間的相關活動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

        第十九條 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辯認的;

        (二)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lián)合體方式投標,無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四)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響應的;?

        (五)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作為廢標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文件和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

        (三)開標現(xiàn)場記錄和投標人簽到名單;

        (四)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簽訂合同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標人。在合同條款執(zhí)行完畢后30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jiān)察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項目開標、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進行招標,或者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內容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未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或者未按照要求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未發(fā)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招標,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重新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干涉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開標、評標和定標的;

        (五)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各方合法權益,保證鐵路建設順利實施,根據(j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鐵道部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國家鐵路項目、國家與地方或企業(yè)合資鐵路項目。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場進行,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監(jiān)理單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正常開展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機構)依法成立;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經(jīng)批準(一階段設計的施工圖已經(jīng)批復);

        (三)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四)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已編制完畢。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結合施工標段劃分情況,合理劃分監(jiān)理標段。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具備監(jiān)理招標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編制招標計劃并報鐵道部審批。

        招標計劃應包括:工程概況、招標依據(jù)、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標段劃分(含標段起訖里程、長度、主要工程內容、重點控制工程、招標概算)、時間安排、資格審查方式、評委會組成方案、交易場所等。

        第七條 監(jiān)理招標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資格審查原則上采用預審方式。監(jiān)理招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

        (二)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三)招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四)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五)開標;

        (六)評標委員會評標;

        (七)公示、確定中標人;

        (八)簽訂監(jiān)理合同。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批準的招標計劃和《鐵路建設項目監(jiān)理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編制,空白部分由建設單位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情況填寫。

        第九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載明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拒絕符合公告要求的潛在投標人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高速鐵路的監(jiān)理投標人可以是中外聯(lián)合體。

        第十條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招標文件所附圖紙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標人原因,招標人不得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后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一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由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資格預審文件未載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jù)。

        資格預審原則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均為合格。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澄清、說明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實質性內容。

        資格預審申請人拒絕澄清或不能對存在問題作出合理解釋的,資格審查不通過。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資格預審報告。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對資格預審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預審報告上簽字且不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資格預審結論,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對此在資格預審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書面說明其資格預審未通過原因。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通知后2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質疑,

        招標人應在收到質疑后2日內予以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人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或監(jiān)察局投訴。

        第十六條 監(jiān)理招標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評標辦法,由招標人自主選擇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其中監(jiān)理費用計算和最高投標限價應符合國家發(fā)改委和鐵道部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按照批準的招標計劃和《鐵路建設項目監(jiān)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情況填寫,招標文件應載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廉政要求,明確招投標雙方的廉政責任和義務,招投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簽訂廉政協(xié)議,互相監(jiān)督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

        (一)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文件中可不再重復資格審查文件中已報送且沒有變化的資料。

        (三)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的對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文件,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文件明確的時間和地點開標,開標時間和開標地點不得隨意更改。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當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

        (四)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投標人未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書面澄清的。

        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后,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

        采用綜合評估法,先對監(jiān)理大綱和報價標進行評審計分,對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加分,然后按分數(shù)由高到低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分數(shù)相等的,監(jiān)理大綱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先對監(jiān)理大綱和報價標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投標人的報價、單價、付款條件等量化因素進行價格折算,然后按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相等的,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對于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不計其使用加分權。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澄清、說明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公平、公正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形成獨立的評審意見。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采用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評標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和數(shù)據(jù)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無效標情況詳細說明、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包括詳細的評審過程,對一些重大偏差的評審意見和扣分依據(jù)等)、經(jīng)評審的價格一覽表、經(jīng)評審的投標人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根據(jù)授權推薦的中標人名單、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加分情況以及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應及時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資料歸還招標人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后的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對招標人答復有異議的,可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或監(jiān)察局投訴。

        第三十條 公示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發(fā)中標通知書或中標結果通知書。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因安全、質量問題、事故被停止投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簽訂合同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 未中標的投標人應當退回招標文件所附圖紙,招標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圖紙押金和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20日內,招標人應將合同送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鐵路局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重新招標:

        (一)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人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標的。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均有權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和監(jiān)察局舉報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

        第三十七條 委托代建工程的監(jiān)理招標一般由代建單位負責,相關事項在委托代建協(xié)議中明確。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評標過程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按有關要求由招標人進行保管。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理企業(yè)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加分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信用評價暫行辦法》。A類企業(yè)通過資格預審后,不購買招標文件或不提交投標文件,均視為已使用信用評價加分權,但因政策原因不購買招標文件或不提交投標文件的除外。

        建設單位應在開標當天將A類企業(yè)投標及加分情況報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時在鐵道建設工程網(wǎng)站公布。

        第四十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組建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guī)旒霸u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zhí)行國家及鐵道部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鐵道部前發(fā)《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鐵建設〔2004〕7號)同時廢止。

        第3篇:《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jù)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及參照經(jīng)集團批準的《西區(qū)、南區(qū)合約規(guī)劃與招標控制方案》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保證招標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實施細則所述“招標”包含《工程招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直接發(fā)包。

        (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 公司成立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對招標采購工作各環(huán)節(jié)進行集體決策,保證招標的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條 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總經(jīng)理

        副組長:常務副總經(jīng)理

        組員:經(jīng)營副總經(jīng)理、財務總監(jiān)、財務副總監(jiān)、工程副總經(jīng)理、規(guī)劃副總經(jīng)理;

        第三條 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 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招標的方式;

        ② 招標信息的發(fā)布方式和范圍;

       ?、?對招標法人或組織的資格進行審查;

       ?、?招標文件的審定等事項;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決定中標人;

        (2) 按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及集團批準的合約規(guī)劃應進行招標的項目或需納入招標的項目,應經(jīng)公司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審核。

        (3)招標工作廉政督察

        (二)招標采購工作小組成員及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公司的規(guī)劃設計、工程管理、成本等各個職能部門應共同按照職能劃分,完成招標工作,其中:

        (1)規(guī)劃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完成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范的編寫,確定材料樣板等,參加技術標的評審和評標,參與合同的起草;

        (2)成本管理人員應提供成本限額,編寫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參與商務標的評標,參與對投標文件的商務和技術的分析及定標過程;

        (3)招標主辦部門負責招標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招標采購工作小組成員 組長:招標主辦部門分管副總經(jīng)理 副組長:招標主辦部門負責人組員:招標項目涉及的招標主辦部門各專業(yè)人員 (組員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成本、規(guī)劃、工程、財務、法務等各專業(yè)崗位人員參加);

        第六條 招標采購工作小組職責

        除按《工程招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完成各項招標程序工作外,還需完成以下事項:

        (1)在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公司各類項目的招標工作進行統(tǒng)一管理,負責公司招標活動中的各項招標業(yè)務工作;

        (2) 依照有關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組織、指導、協(xié)調招標代理單位及各專業(yè)崗位實施各項目招標工作;負責各項目招標工作的資料文件材料的管理;

        (3) 擬定項目招標工作的計劃,并在適當?shù)姆秶鷥劝l(fā)布招標信息;

        (4) 擬定項目招標工作方案報經(jīng)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組長批準后,負責指導項目招標工作小組按規(guī)定程序具體實施。招標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前期報批情況、資金條件落實情況、工作小組、項目招標工作任務時限和開標、評標、定標要求,擬采用何種招標方式,以及項目不能進行招標或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理由和依據(jù)等;

        (5) 初審投標人資格、投標申請,在開標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標文件;

        (6) 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項目招標工作執(zhí)行落實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定的情況,特別對招標公告、文件的制定與發(fā)布,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發(fā)出中標通知、招標項目合同的簽訂、驗收、檢驗,結算支付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工作進行重點審核和監(jiān)督,并將審核監(jiān)督情況及時報交領導小組作為領導決策依據(jù);

        (7) 向領導小組匯報公司招標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與意見;

        (8) 負責公司各項目招標工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9)負責招標工作后評估報告的編寫。

        (10)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與招標采購工作小組應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等各項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與公司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自律,不得違反上述法律及公司制度,確保招標工作的公平、公開、公正,最大限度的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本細則自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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