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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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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經批準敷設或架設各種地下、地面、空間管線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不辦理征地手續(xù)。如因施工損壞地著物的,應給予一次性的合理補償。

        第三章 建筑的規(guī)劃管理

        第一節(jié) 建筑申報管理

        第八十三條 各項建筑工程的申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報單位持土地使用證件、基建設計劃和投資批文、四至地形圖(一式二份)及有關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見書,按審批權限向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領規(guī)劃或建筑設計要點。新證地的可隨《征用土地許可證》同時領取。

        (二)申報單位持建筑設計和有關圖紙、土地使用證件、基建計劃和投資批文(其要求與本細則第二章第六十二條第三、四項同)、有關專業(yè)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書及有關資料辦理報建。如需先編制規(guī)劃方案的,應在規(guī)劃方案送審批準后,方可辦理單體建筑報建。屬十層以上(含十層)或重要建筑工程,須送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模型先行預審。建筑投資額或建筑面積達到規(guī)定范圍的,按投資額和隸屬關系,由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組織會審交提出審核意見后,方可辦理報建。續(xù)建工程,應附送原報建批準的《建筑審核書》。

        (三)報建申請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綜合審定發(fā)出《建筑審核書》后,方可進行施工前準備和建筑位置放線;經原審批部門現場復驗合格,(二)總平面設計圖一式四份。圖紙應注明南北方向標志、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內外地面標高(廣州地區(qū)高程)、建筑間距、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指針。圖紙比例,小面積的為1:100或1:200,大面積的為1:200或1:500。

        (四)建筑設計施工圖一式三份。包括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大樣圖、圖紙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圖紙應注明各部位詳細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墻建筑裝飾材料和色調等的建筑設計說明。

        (五)經審批后的圖紙,一份留規(guī)劃管理部門存盤;兩份發(fā)還建設單位,其中一份由建設單位發(fā)給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四至地形圖、總平面設計圖各一份發(fā)給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

        按照規(guī)定,竣工圖須統(tǒng)一存檔的,應繪制竣工圖送城建檔案館歸檔。

        第八十四條 城鎮(zhèn)居民私人建房的申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憑本市區(qū)戶口和房地產契證,由業(yè)權人或合法代理人按審批權限向規(guī)劃管理部門征詢建房要求和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的,可申領設計要點。

        (二)持建筑設計和有關圖紙、房地產契證、投資來源說明及服從城市規(guī)劃改造保證書等辦理報建。

        (三)申領《建筑許可證》,按本章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辦理。

        (四)建管驗收,按本章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

        第八十五條 市區(qū)農民在自然村內建自住房,須持所在鎮(zhèn)(鄉(xiāng))政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按審批權限向規(guī)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和和申報建管驗收。新開辟的農民住宅區(qū),應由鎮(zhèn)(鄉(xiāng))政府按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辦理報建和申報建管驗收。憑建管驗收合格證辦理接水、接電、入戶、產權登記等手續(xù)。

        第八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設計管理規(guī)定,委托持有設計證書并符合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筑設計。設計單位應按設計要點設計。

        未申領設計要點或設計要點過期失效的,設計單位應拒絕承接設計。

        第八十七條 申報圖紙要求:

        (一)建筑工程位置現況四至地形圖一式四份。圖紙比例,市中心區(qū)一般為1:500,其余地區(qū)為1:500或1:2000.

        (二)總平面設計圖一式四份。圖紙應注明南北方向標志、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內外地面標高(廣州地區(qū)高程)、建筑間距、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指標。圖紙比例,小面積的為1:100或1:200,大面積的為1:200或1:500.

        (三)建筑設計施工圖一式三份。包括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大樣圖。圖紙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圖紙應注明各部位詳細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墻建筑裝飾材料和色調等的建筑設計說明。

        (四)經審批后的圖紙,一份留規(guī)劃管理部門存檔;兩份發(fā)還建設單位,其中一份由建設單位發(fā)給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四至地形圖、總平面設計圖各一份發(fā)給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

        第八十八條 建筑地盤和建筑位置復驗要求:

        (一)建筑位置放線時,用地紅線范圍內,按建筑紅線、建筑間距及規(guī)劃要求,需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應全部拆除。

        (二)建筑物主要軸線兩端應在鄰近建筑物、構筑物上用紅漆標志或設永久性樁標志,以備竣工復驗。

        (三)地形復雜的用地,應平整后方可進行建筑位置放線。

        (四)建筑位置經復驗合格,由審批部門復驗員和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及工程負責人在復驗表簽名、蓋章。憑復驗表領取《建筑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 建筑工程建管驗收要求:審批部門接到建管驗收申報后,對建筑物的位置、層數、標高、平面、立面、外墻建筑裝飾材料和色調,以及其它要求進行建管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給建管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先按要求進行處理。未領有建管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予進行消防;不予保衛(wèi)生防疫等專業(yè)驗收和竣工驗收;不予辦理接水、接電、入戶、產權登記、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手續(xù)。

        第九十條 領取《建筑許可證》后,如建筑設計確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積、層數、高度和平面使用功能的,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其它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局部修改,可在報送竣工圖時一并備案。

        第九十一條 對確需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須由建設單位持改變使用性質說明書和施工設計圖、原建管驗收合格證,報原審核的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如涉及有關專業(yè)管理部門審批的,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九十二條 一切建筑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堵門窗,外設管道,開鑿空調機及排氣孔,在陽臺砌墻設窗、搭建棚蓋,在天臺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天線和冷水塔等設施。

        第二節(jié) 建筑設計管理

        第九十三條 建筑設計應有地方特色,符合環(huán)境和市容要求。

        (一)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煙囪、燒火廊、垃圾道等不得臨路布置;廚、廁等應盡量避免臨路布置。

        (二)電房、泵房、鍋爐房等附屬設施,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室。確需單獨設置的,不得占用綠地或建筑間距,應避免臨路布置,并注意造形美觀和配植綠化。

        (三)建筑物外墻的排水管應使用鑄鐵管,并應與公用排水管道連接。城市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qū)第一線的建筑物,管道不得臨路外露;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筑物,管道不得外露。

        (四)城市干道兩側、重點地區(qū)第一線的建筑物和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筑,如不采用集中空調系統(tǒng)的,立面設計應考慮安放窗式空調機的需要。其外墻不得采用大面積灰色石米批蕩;除住宅外的建筑物,應采用鋁合金窗。

        (五)建筑物如天面設置冷水塔,應有遮擋設施,并與建筑立面相協(xié)調。

        (六)道路兩旁的建筑物應符合規(guī)定的退縮要求,如不妨礙市容及環(huán)境景觀,可外飄陽臺、梯臺、飄篷,但不得超出道路紅線;緊靠道路紅線布置的,不得外飄陽臺、梯臺。

        第九十四條 單體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應根據不同密度分區(qū)確定。密度分區(qū)為:密度一區(qū):環(huán)市路以南、原廣九鐵路、海印大橋以西,同福路以北,珠江河以東地區(qū);密度二區(qū):密度一區(qū)以外,廣園路以南,廣州大道以西地區(qū),以及天河體育中心、石牌、五山、員村、大沙地等地區(qū);密度三區(qū):密度一、二區(qū)以外的地區(qū);密度四區(qū):特定的規(guī)劃地區(qū)。單體建筑的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最大限值,密度一、二、三區(qū)見附表七,密度四區(qū)由市規(guī)劃局確定。

        第九十五條 建筑間距要求:

        (一)密度一區(qū)以及密度二區(qū)內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積率一以上(含一)的地段:九層以下(含九層)、高度(有女兒墻的從女兒墻頂計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屬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間距各不少于樓高的零點七倍、東、西間距各不少于六米;屬東西朝向布置的,東、西、南、北間距各不少于樓高的零點五倍,但各向最小間距不少于六米。

        (二)密度三區(qū)以及密度二區(qū)內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積率一以下的地段:九層以下(含九層)、高度(有女兒墻的女兒墻頂計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屬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間距各不少于樓高的一倍,東西間距各不少于八米;屬東西朝向布置的,東、西、南、北間距各不少于樓高的零點七倍,但各向最小間距不少于八米。

        (三)十層以上(含十層)、高度三十米以上(含三十米)的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間距,高度六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條第(一)、(二)項計算,六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條第(一)、(二)項計算,六十米以上的部分單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間距遞增計算;其中密度一區(qū)內高度三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條第(一)、(二)項計算,三十米以上部分單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間距遞增計算。次要朝向間距,高度六十米以下的,不少于十三米;高度超過六十米的,六十米以上部分單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五十厘米間距遞增計算。

        (四)短邊大于二十米的民用建筑,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擇寬確定各向建筑間距。

        (五)大、中、小學、幼兒園課室,醫(yī)院門診、病房,其它特殊工程項目,其建筑間距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舊城區(qū)再增加百分之十,新區(qū)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六)非民用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要求確定。民用建筑與非發(fā)用建筑相鄰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間距,按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要求和發(fā)用建筑要求擇寬確定。

        (七)建筑間距由相鄰建筑物雙方負責退縮,一方原則上負責退縮按自身高度和規(guī)定計算的一半建筑間距。十層以上與九層以下負責退縮自身的建筑間距,其余部分由十層以上建筑物負責退縮。

        (八)建筑間距的計算,臨路(內街)的建筑物,按規(guī)劃路(內街)中心線起算(如與本章第九十六條的要求有矛盾時,擇寬確定),其它按用地紅線起算。

        (九)建筑物建筑間距小于六米的,建筑間距內不得外飄陽臺,走廊和梯平臺;大于六米的,建筑間距內飄出的陽臺、梯平臺和走廊總長度不得超過相應建筑邊長的二分之一,飄出寬度不得超過自身一方建筑間距的五分之一,如超過的,建筑間距邊線改由陽臺、梯平臺和走廊邊沿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第九十六條 道路兩旁建筑物的退縮要示:

        (一)一般應從道路紅線退縮二至五米,具體根據各條路段的情況確定。

        (二)建筑物首層為商店、郵電所、銀行、小型車庫、醫(yī)院門診等用途的,影劇場、體育場所、大型貿易商場、學校等,應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縮距離,具體要求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

        (三)十層以上(含十層)或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以及內地臺與規(guī)劃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筑物,應根據情況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縮距離,具體要求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

        (四)建筑物緊靠道路紅線或規(guī)劃內街邊線布置的,其墻體、步級、坡道和基礎等不得外伸?;A的確需外伸的,在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敷設的前提下,應埋在規(guī)劃路面標高二米以下。

        第九十七條 騎樓建筑的設計要求:

        (一)市區(qū)可建騎樓的路段為:豪賢路段從倉邊路口至越秀北路口;越華路段從廣仁路口至倉邊路口;一德路段從人民路口至解放南路口;泰康路段從回龍路口至北京路口;萬福路段從北京路口至越秀南路口;大南路段從起義路口至北京路口;文明路段從北京路口至越秀中路口。

        以上路段的路口三十米范圍內和街巷口不得建騎樓。以上路段的建筑物如有特殊退縮要求,按有關要求辦理。

        (二)騎樓建筑的沿街柱距的一般不少于六米;首層凈高不少于六米四點五米,具體要求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騎樓柱體不得超出路側石;基礎面及地梁面應埋在規(guī)劃路百標高二米以下。

        (三)騎樓不得外飄陽臺和曬衣架等設施;臨路外墻凸出裝飾線不得超過三十厘米。

        第九十八條 建筑物設天井應盡量采用開口天井,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開口天井:天井開口朝向視建筑物體型、與毗鄰建筑物的關系情況確定。九層以下(含九層)的建筑,如僅用于廚廁、梯間通風采光的,開口寬度不少于二點五米;如有用于廳、房通風采光的,東、西向開口寬度不少于六米,南、北向開口寬度不少于四米。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筑,如僅用于廚廁、梯間通風采光的,開口寬度不少于四米;如有用于廳、房通風采光的,東、西向開口寬度不少于八米,南、北向開口寬度不少于六米。以上寬度內不得外飄陽臺、梯平臺。開口天井東西向深度超過八米的,南北寬度按本細則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控制。

        (二)內天井:九層以下(含九層)建筑,如僅用于廚廁、梯間通風采光的,其短邊不少于三米;如有用于廳、房通風采光的,其短邊不少于六米,十層以上(含十層)建筑,如僅用于廚廁、梯間通風采光的,其短邊不少于六米;如有用于廳、房通風采光的,其短邊不少于八米。以上寬度內不得外飄陽臺和梯平臺。與內天井相連的樓梯不得封閉設置,應直接對外。內天井應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設施。

        第九十九條 居住建筑(含私人建房)的設計要求:

        (一)平面設計合理,房間平面長寬比例協(xié)調。廳、房、廚至少應有一扇直接對外于地面面積的八分之一。廁所應有直接或間接通風窗口。

        (二)首層和頂層層高不超過三點二米,其余各層層高不超過三米。

        (三)建筑物短邊在四米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兩層;五米以下的,不得超過三層;六米以下的,不得超過四層;七米以下的,不得超過五層。

        (四)陽臺應留有種植或擺放花草植物的位置,并設花槽圍護設施。

        (五)廁浴的污水和糞便排放應按分流設計,不得合管排放?;S池應按三級化糞要求設計,并報環(huán)衛(wèi)部門審核;其位置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

        (六)十層以上(含十層)或高度超過三十米的住宅建筑,必須設置兩部以上電梯;七層至九層的,宜設置電梯或預留電梯位置。

        第一百條 私人建房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在城市主干道兩側自道路紅線各二十五米范圍內,重點地區(qū)以及近期建設地區(qū)的私房,只能原狀維修,不得拆建、擴建(含加層)。

        (二)城市建設項目已定點征用地段內的私房,按本細則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

        (三)城鎮(zhèn)居民私人建房,建筑面積按常住戶口控制在每人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一百零一條 私人建房,不能騎壓和影響鄰層基礎。主要朝向單方退縮間距,三層的不少于二米,二層以下的不少于一米;次要朝向單方退縮間距,三層的不少于一米;二層以下的不少于五十厘米。以上最少退縮間距內不得外飄陽臺、走廊或梯平臺。四層以上(含四層)的建筑間距要求,按本細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原狀維修或與鄰屋協(xié)商聯合拆建。

        第一百零二條 建筑物擴建、加建或改建,除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建筑管理要求外,應有設計單位對原建筑結構的安全鑒定書;設計時應注意新舊部分建筑立面的協(xié)調。

        第一百零三條 建筑物周轉原則上不得建圍墻。使用功能上確屬需要的,必須向市規(guī)劃局辦理報建批準。圍墻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和其他控制紅線,其形式應通透、低矮、美觀。如不影響交通,可在住宅建筑間距或邊角地上設置花基或種植綠籬和樹木。

        第一百零四條 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必須配置相應的自行車、汽車停放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停放車庫一般應設置在主體工程內部。

        自行車、汽車停放場(庫),應按附表八的指針要求設置。

        自身建筑物和用地范圍內難以配置附表八規(guī)定的停放場(庫)面積的,不足部分經批準可繳納相應的費用統(tǒng)一興建社會停車場(庫)。應繳納的相應費用,每平方米停車場(庫)六百五十元,在上繳市政配套費的同時繳納,??顚S谩?/p>

        第三節(jié) 有關專業(yè)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新、擴建工程項目,應包括環(huán)境綠化設計,并與工程竣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因建設需對樹木進行處理的,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確需遷移、砍伐樹木的,在建筑設計前須報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古樹名木原則上不得砍伐。建筑物與樹冠的邊沿距離一般不少于五米。已成林的地帶一般不得布置建筑物。

        (三)興建圍墻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砍伐樹木。

        第一百零七條 十層以上(含十層)或基礎埋深達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九層以下面積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物,應按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⒐ず髴蚴腥朔啦块T申報驗收,并隨送竣工圖一份。

        第一百零八條 因新建工程確需拆除防空洞,或施工可能危及防空洞結構安全以及新建工程離防空洞出入口在十米范圍內的,在建筑設計前必須取得人防部門的處理意見。

        第一百零九條 在建筑物這外修建的人防設施,其走向、位置、出入口等,必須報市規(guī)劃局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 環(huán)保、衛(wèi)生及勞動保護要求: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yè)企業(yè)和公共建筑工程,應符合環(huán)保、衛(wèi)生規(guī)范標準,并由市防疫、環(huán)衛(wèi)部門對工程設計有關部分進行審查。

        (二)生產性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設計時,必須附有勞動衛(wèi)生專章。其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勞動保護和衛(wèi)生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項建筑設計,應嚴格遵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特殊情況的,應取得公安消防部門的書面意見方可進行設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永久性建筑的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按七度烈度設防。

        第一百一十三條 鐵路兩側興建的建筑物,應與鐵路中心線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民用、軍用機場凈空控制區(qū)或高炮陣地等軍事設施鄰近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工程,應按建設控制高度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

        第一百一十五條 新、擴建工程如涉及河流岸線,地下礦藏,農田水利和其它專業(yè)管理要求的,應預先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臨時建筑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凡屬臨時使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層數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六點五米;應采用簡易材料、簡易結構搭建或活動構件拼裝。臨時用地范圍內只能修建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一百一十七條 臨時建筑的使用要求:

        (一)臨時工棚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和工棚,應在興建的建筑物第三層樓頂完成后十五天內拆除、清場,可利用興建的建筑物首層堆放材料和作施工用房。

        (二)建筑工程在建管驗收前,應拆除現場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未予拆除的,不予核發(fā)建管驗收合格證。

        (三)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消防信道和綠化帶上修建居住或營業(yè)用地臨時建筑。占用街巷邊線和街巷口修筑的門樓、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必須符合交通和消防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在市區(qū)設置室外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由市規(guī)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guī)劃確定其位置和范圍,并提出具體建設要求,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廣告牌、宣傳牌,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廣告牌、宣傳牌的設置應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風景名勝和消防交通安全。

        廣告牌應逐步向櫥窗式、電控活動式、小型化和室內化發(fā)展。

        (二)不得在立交橋、橋梁引橋和具有代表性的傳統(tǒng)建筑、文物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城市綠地上設置廣告牌;特殊情況下要設置時,須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在城市主干道和干道交叉口、珠江沿岸、黨政軍機關駐地及其它重點地區(qū)設置圖板式廣告牌。

        (三)廣告牌設置定點規(guī)劃以及單板面積或間距在十米以下的單板拼裝總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定位,應報市規(guī)劃局審核。

        (四)機場凈空控制區(qū)內建筑物頂的霓虹燈和廣告牌的設置,應征求機場管理部門的意見。

        (五)廣告牌每兩年清理一次,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予以拆除。

        第四章 城市公用設施的規(guī)劃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小區(qū)規(guī)劃、道路規(guī)劃及有關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實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項城市公用設施工程,必須按設計管理有關規(guī)定,由持有設計證書并符合要求的各專業(yè)設計部門設計;在設計前應查明該項工程地段內現有公用設施情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項城市公用設施工程,除內街巷地段的管徑在300MM以下的合流管及分流雨水管、管徑100MM以下的各種供水管、低壓架空電力線、電訊配線等可向各專業(yè)部門報建外,其余工程均應向市規(guī)劃局辦理報建。報建時應具備詳細的設計圖,并附送有關土建工程的土地使用證件、批準報建的《建筑審核書》。

        凡施工過程中因地形或其它因素限制而需變更設計時,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凡施工過程中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應在工程驗收前全部拆除。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城市防洪、防訊設施,應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設置。珠江河道和岸線,不得進行任何有礙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設。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規(guī)劃架設、敷設各種管線或建造跨路過街樓、騎樓、公共交通候車廊、電話亭、交通標志等外,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不得在河涌、渠箱和各種管線覆蓋面上及其控制維護地帶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在上述地段堆放各種物資和廢棄物。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種管線應在規(guī)劃道路、內街范圍內埋設或架設。在市區(qū)設置的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在地下?,F有架空高壓電力線(包括路燈線)、電訊電纜等,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一百二十六條 沿道路的管線(包括架空),應依次由道路紅線向道路中線方向排列。原則上按供水支管、電力電纜、煤氣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順序依次排列在路東或路南;按供水支管、電訊線纜、供水管、熱力管的順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寬度在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雙管線布置。各種線段應盡量與道路中線垂直。

        第一百二十七條 現有管線與規(guī)劃位置不符的,應逐步創(chuàng)造條件遷移;如城市建設需要應即行遷移。因現狀地形等條件限制,雖經批準但未能按規(guī)劃位置架設或敷設的管線,如城市建設需要應無條件遷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各種管線地敷設,除交叉處外不得上下重疊。如交叉敷設時,原則上應以技術條件較低的避讓技術條件較高的,小管讓大管,支管讓干管,壓力管讓自流管,軟管讓硬管。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種地下管線相互交叉時,管線間交叉的垂直凈距不得少于二十五厘米;無保護措施的直埋電力、電訊線纜與各種管道交叉凈距不得少于五十厘米。

        各種地下管線相互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按附表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受道路寬度、斷面以及現有管線位置等限制不能達到要求的,由市規(guī)劃局視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三十條 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的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交叉情況而定。管頂與行車路面垂直距離一般不得小于七十厘米。

        第一百三十一條 管線穿越河道的埋設深度,應按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保證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新建橋梁設計必須預留各種管線(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現有橋梁上敷設各種管線,應經橋梁主管部門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條 管線檢查井的橫向寬度應盡量縮小,不得妨礙相鄰管線通過和影響附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力、電訊線纜應敷設或架設在人行道或分車帶內。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tǒng)或相同電壓的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5架設;不同系統(tǒng)、不同電壓的線路應盡可能合溝、合>5敷設或架設。

        第一百三十五條 架空電力、電訊線纜,除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凈高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電訊線纜,應保持高于中樹一點五米;

        (二)電力線纜,十千伏級以下的應保持高于路樹一點五米;三十五千伏至一百一十千伏的應保持高于路樹三米;二百二十千伏的應保持高于路樹三點五米。

        第一百三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纜不得跨越建筑物;與各種易燃、易爆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間距不得少于其>5塔高度的一點五倍。在高壓電力線纜走廊范圍內不得興建建筑物。

        第一百三十七條 加空電力線路,在最大弧垂、最大風偏時其邊線與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離,十千伏和弱電流線為一點五米;三十五千伏線為三米,一百一十千伏線為四米;二百二十千伏線為五米。在一般情況下,其中線與建筑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離,可酌情按十千伏線不少于三點五米;一百一十千伏線不少于十二米;二百二十千伏線不少于十八米控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路燈電纜應以套管埋設在人行道或分車帶內距側石四十厘米范圍內,埋深不少于二十五厘米。

        第一百三十九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guī)劃收訊或發(fā)訊區(qū)域內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guī)劃局同意。設置微波通訊,原則上不得進入市中心區(qū)。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一節(jié) 非法占地和違章用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鎮(zhèn)(鄉(xiāng))村企業(yè)、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農業(yè)戶口居民、國家工作人員等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以及超過批準面積多占土地部分,按照非法占地處理。應在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決定期限內退出,并按非法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罰款。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設施限期拆除或予以沒收。屬下列范圍的,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貌;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門連同用地一并沒收后處理。

        (一)規(guī)劃蔬菜、水果和其它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的;

        (二)風景區(qū)、封山育林區(qū)、園林綠化區(qū)范圍的;

        (三)文教、衛(wèi)生、道路、鐵路、河涌、文物和測量水文標志等控制保護范圍的;

        (四)危及城市實施、影響城市和重點工程建設的;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重點保護范圍的。

        第一百四十一條 買賣、租賃或以非法合建等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照違章用地處理。對其違章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另行安排,在處理決定期限內退出,沒收非法所得,并按用地面積對責任雙方分別處以每平方米十五元罰款。對違章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按本細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處以退出或收回的非法占地或違章用地,在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決定期滿后拒不退出、不恢復土地原貌的,根據處理決定的罰款額按書面通知的次數(每月只計一次)累計罰款。每平方米罰款額不超過三百元,直至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臨時用地逾期不清場退出的,按用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罰款,并按土地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的次數(每月只計一次)累計罰款。每平方米罰款不超過三百元,直至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非法占地或違章用地的當事人、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結案處理同意保留使用或臨時使用的用地,仍應按規(guī)定補繳交有關費用。同意臨時使用的,應按規(guī)定補繳交有關費用。同意臨時使用的,應具結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清場退出的保證書。

        第一百四十六條 1987年1月1日前的非法占地或違章用地,按市政府有關清理非農業(yè)用地和非法占地、違章用地的規(guī)定處理。

        1987年1月1日以后的非法占地或違章用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規(guī)定處理。

        第二節(jié) 違章建筑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下列的違章建筑和構筑物,應予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規(guī)定要求、影響城市規(guī)劃實施的;

        (二)不按規(guī)劃路、街、巷退縮要求退縮的;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信道的;

        (四)騎壓各類管道、渠箱、電力電訊線纜、測量水文標志及占用其維護地帶的;

        (五)占用江河、灘涂、提岸及其維護地帶的;

        (六)影響飛行航線安全的;

        (七)影響經市規(guī)劃局批準予以控制的通訊信道的;

        (八)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專用綠地、園林用地及風景區(qū)的;

        (九)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絕對保護范圍及影響重點文物建筑景觀的;

        (十)危及建筑物結構或影響鄰屋安全、日照、通風、采光等居住環(huán)境的;

        (十一)影響消防、交通安全及市容環(huán)境的;

        (十二)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塞外墻門窗、封閉陽臺、開鑿外墻孔洞、增設附屬設施等,影響市容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下列的違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業(yè)主名義報建,進行非法交易或變相買賣的;

        (二)擅自興建,對近期城市規(guī)劃影響較小的;

        (三)擅自縮小建筑間距或加層增加建筑面積的(增加部分,屬居住建筑折成套間沒收,不足一套間的按一套間計,余類推;其它建筑視使用性質和所處地點,將建筑物底層的相應面積沒收);

        (四)不按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審批規(guī)定,拒不提供給有關部門統(tǒng)一安排生活配套設施及其它特定用途的建筑部分;

        (五)未經市規(guī)劃局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章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以外的違章建筑,視違章次數或情節(jié)輕重,處以不同的罰款:

        (一)自本細則施行起第一次違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積、長度計,處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罰款;不能以面積或長度計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分計,處以其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十罰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違章立面面積計罰;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超過批準總高度百分之二折成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計罰。

        (二)多次違章,按其次數予以累計罰款。即自本細則施行起第二次違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二十計罰其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三十計罰;余類推。

        (三)各次違章,不聽制止強行施工的,根據各方應罰款額,按停工書面通知的次數再累計罰款。

        (四)每次罰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過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六十。

        第一百五十條 處以沒收的的違章建筑物,在處理規(guī)定期滿后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積計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元罰款,直至強制交出。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違章建筑處理決定書不作為報建的補辦手續(xù)和辦理產權的依據。在房屋產權登記時,凡屬結案處理同意保留使用或暫時保留使用的違章建筑部分,應注明違章面積、位置和結案內容。國家征用時違章部分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違章建筑結案處理同意保留使用或臨時保留使用的,應按規(guī)定補繳市政工程配套費及其它稅費。臨時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

        第三節(jié) 公用設施違章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用設施違章施工,屬嚴重違反城市規(guī)劃的,應予拆除;屬經市規(guī)劃局同意保留使用或臨時保留使用的,規(guī)劃上不予以保護控制,違章部分按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計罰,不能按面積或長度計的,按其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十計罰。保留或臨時保留使用的公用設施,如國家建設需要應予拆除或遷移時,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清場退出,所有費用仍由原違章單位負責。

        第四節(jié) 其它違章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章,除對違章用地、建筑物、構筑物、或公用設施作出處理外,還應對建設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多次違章的,按其次數予以累計罰款;不聽制止強行施工的,根據各次應罰款額按停工書面通知的次數再累計罰款,但每人一次罰款不超過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違章設計單位和個人,根據違章情節(jié)輕重,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及本細則,又造成違章事實的,規(guī)劃管理部門有權通報并提請設計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設計等級、吊銷其設計證書的處分。

        (二)提供未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報建的工程設計圖,或擅自修改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的,按已違章施工的建筑面積或長度計,對設計單位處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罰款,擅自更改立面設計的,按立面面積計罰。不能以面積或長度計的,處以土建工程費的百分之一罰款。

        (三)對與違章有連帶責任的設計責任人,分別處以一百元罰款;多次違章的,按其次數予以累計罰款,但每人一次罰款不超過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違章施工單位和個人,根據違章情節(jié)輕重,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及本細則,又造成違章事實的,規(guī)劃管理部門有權通報并提請施工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施工等級、吊銷其施工執(zhí)照或取消其在廣州地區(qū)施工資格的處分。

        (二)承接未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報建的工程,或不按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圖施工的施工單位,按已違章施工的建筑面積或長度計,處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罰款。擅自更改立面的,按立面面積計罰。不能以面積或長度計的,處以土建工程費的分之一罰款。

        (三)對與違章有連帶責任的施工責任人,分別處以一百元罰款;多次違章的,按其次數予以累計罰款;不聽制止強行施工的,根據各次應罰款額,按停工書面通知的次數再累計罰款,但每人一次罰款不超過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拒絕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進入現場檢查性質惡劣的,以單位當次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當事人當次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 違章審批的處理:

        (一)擅自批準或超越審批權限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其用地屬非法占地,按本章有關條款處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責任人負責。視責任人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擅自批準或超越審批權限批準的報建,批準文件無效,其建筑物屬違章建筑,視違反規(guī)劃程度,按本章有關條款處理。由此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視責任人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罰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蓄意違反城市規(guī)劃要求批準的報建,其建筑物視違反規(guī)劃程度按本章有關條款處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視責任人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罰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對非法占地、違章用地和違章建筑不按城市規(guī)劃要求和本細則規(guī)定作出的處理,應予以糾正。追究裁定機關和執(zhí)行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節(jié) 違章處理的執(zhí)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凡同時違反本章中若干條款的,按有關處罰條款規(guī)定同時合并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對違章的處理決定不服者,應在接到處理決定的書的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原處理決定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條 凡經確定處以退出、收回的非法占地、違章用地或處以沒收的違章建筑,長期拖延拒不清場退出或交出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凡經確定處以拆除的違章建筑,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行拆除。材料沒收,工費、運輸費倍計,由違章者負責。在執(zhí)行拆除時,公安機關、違章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第一百六十三條 凡經確定處以經濟處罰和補繳各項稅費的,應按決定通知書規(guī)定期限到指定點繳納。外地來市設計、施工的單位、個人,由建設單位代為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將用地或建筑物予以收回或沒收,并按本章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負連帶責任的單位、個人逾期拒不繳納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拒不執(zhí)行違章處理決定的在建工程,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當地公安派出機關可將同志的建筑工具或材料暫時扣留(發(fā)還時應繳納保管費);水、電部門應停止其施工用水、用電,銀行金融部門應停付其有關違章建筑的基建款項。

        已建成的違章工程,有關供水、供電、產權登記、入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有關部門,必須根據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進行辦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拒不執(zhí)行違章自理決定和不服從規(guī)劃管理的,規(guī)劃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違章單位及其所屬廳局系統(tǒng)各單位的其它用地、報建手續(xù)。建章單位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六條 單位罰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個人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第一百六十七條 處以沒收的建筑物由市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公益、公共事業(yè);不得安排或變相安排給違章單位或其所屬廳局系統(tǒng)單位使用。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章罰款全額上繳的地方財政,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建設、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監(jiān)察部門作管理費用、獎勵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規(guī)劃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條 本細則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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