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
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1993年10月4日杭州市政府發(fā)布了《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fā)布的《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自管房屋(以下簡稱自管房)、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及私有房屋的租賃。
第三條 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賃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所有權清楚無糾紛;
2.房屋結構必須安全可靠;
3.符合治安、衛(wèi)生條件。
第六條 凡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直管房及單位自管房作職工住宅除外),均需由產權人(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登記,申報租賃價格,并經房產評估機構評估后,持下列證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產權證件。
2.居民身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
4.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外地單位租用私有房屋,還須提交主管部門申請租賃房屋的文件。
5.房屋租賃登記表。
6.房產評估報告。
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分級管理。
一、區(qū)屬以下單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單位租私房)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二、區(qū)屬以上單位自管房出租及單位租用私房,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八條 《房屋租賃許可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九條 租賃雙方應按建設部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契約樣式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經審核的房屋租賃契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送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契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直管住宅和單位自管住宅、私有住宅出租,其租金標準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屬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出租,按落實私房政策規(guī)定辦理)。
直管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已建立租賃關系的非住宅)、住宅改非住宅、單位自管非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其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房屋地段、結構、面積、朝向和使用性質等協(xié)商議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應繳納調節(jié)基金,其標準按實際租賃價格(實際租賃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租賃價格)的20%繳納。
調節(jié)基金由出租方繳納。
調節(jié)基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收取后上交市財政。
第十三條 出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契約后,憑契約到房地產市場用專用發(fā)票,開具房租收據。出租人一律憑收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須憑專用的房租收據,方可作為房租的支出憑證。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方應按租金總額的4%繳納租賃管理費。
第十五條 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租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所承租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在住改非期間租金標準按雙方協(xié)商確定,待恢復住宅后,按原租金標準收取。
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住改非房屋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仍作住宅安置。
第十六條 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契約即行終止,由出租人與新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七條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買,仍具有原協(xié)議期內的使用權。
第十八條 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如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對出租的房屋、設備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出租的共有房屋維修,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損壞承租的房屋及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契約,收回房屋使用權:
1.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途、轉租、轉讓或破壞房屋結構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或閑置房屋三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租賃雙方發(fā)生房屋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處罰或吊銷《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對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拒絕、阻礙房管工作人員依法管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拒絕繳納調節(jié)基金或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追繳調節(jié)基金,并處以每日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立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應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沒有辦理過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按非法租賃查處。除按規(guī)定追繳稅費外,并對租賃雙方分別處以租金總額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