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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號使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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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號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圖書出版,加強對圖書出版書號的使用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書號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書號使用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優(yōu)化圖書結構,合理配置出版資源,加強出版宏觀調(diào)控,實現(xiàn)出版向優(yōu)質高效的階段性轉移,堅決制止書號使用中的違規(guī)行為,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對書號總量進行宏觀控制的通知》、《關于全國各出版社書號核發(fā)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圖書出版社書號使用實際情況,現(xiàn)對《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書號”,為圖書出版社所使用的中國標準書號和全國統(tǒng)一書號之簡稱。

        第三條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省局”)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核準的當年全省書號使用總量,確定各出版社的年度書號使用量。

        新建出版社,在頭兩年內(nèi)年使用書號總量控制在50個以內(nèi)。

        第四條出版社組織出版各級各類教材,可在年度核定的書號總量外另行申請,由省局審核后轉報新聞出版總署。

        本條所指教材,是指經(jīng)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及國家主管部門審定的供大、中、小學校使用的教材。

        申請教材出版所需書號,應列出教材書目和使用范圍,并出具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五條出版社不得因控制書號使用總量而影響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方面的學術著作的正常出版。

        第六條配發(fā)中國標準書號和全國統(tǒng)一書號的前提,必須是經(jīng)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選題。

        第七條出版社應按順序使用書號,不能出現(xiàn)空號、跳號現(xiàn)象。

        第八條出版者前綴號使用完后,需申請新的出版者前綴號。申請新的出版者前綴號,應按順序附上原出版者前綴的全部書號使用情況。

        二 書號管理責任部門

        第九條省局管理書號的職能部門為出版管理處。省局出版管理處結合選題審批工作,具體負責全省出版社的書號管理工作。

        第十條出版社社長為出版社書號管理責任人。

        出版社管理書號的部門為編務室(總編辦公室)。編務室(總編辦公室)應有專人具體負責書號的日常管理和發(fā)放工作。

        編務室管理書號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并報省局出版管理處備案。人員變動要事前通報省局出版管理處。

        三 書號的分配與使用

        第十一條出版社應在每年年底向省局提交下一年度書號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除對上一年度的書號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外,還需附下列材料:

        (一)在職在崗有發(fā)稿權的圖書編輯名單(含職稱);

        (二)上一年度書號使用目錄(ISBN順序號、書名、出版時間);

        (三)送繳樣書清單(按ISBN順序號填寫);

        (四)下一年度選題出版計劃;

        (五)上一年度圖書出版情況統(tǒng)計報表。

        第十二條省局在辦理出版社年度選題計劃審批時,結合全省上一年度書號使用情況,核定全省書號使用總量,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三條省局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核準的全省書號使用總量,確定各出版社書號使用量及由省局掌握的少量應急調(diào)劑數(shù),由出版管理處通知出版社分期分批領取。

        第十四條出版社在領取書號時,應向省局出版管理處報送書號申領表。書號申領表的內(nèi)容包括:選題名,選題序號,省局選題批準文號。

        出版社申領書號時,需提交上一批書號的使用情況。

        經(jīng)省局出版管理處配發(fā)的書號,出版社不得隨意變更。如出版社確因特殊原因要對所配書號進行調(diào)整,需報省局出版管理處批準。

        第十五條出版社如遇特殊情況,要求增加書號,應向省局提交報告,說明理由,并列出本年度核發(fā)書號的使用清單,由省局在應急調(diào)劑書號內(nèi)酌情解決。

        第十六條每一種不同形式的圖書應分別使用一個ISBN編號。

        同一種圖書的不同裝幀形式(精裝、平裝)、同一種圖書的不同版本(修訂版、年度版)、相同內(nèi)容圖書的不同開本、相同內(nèi)容的不同文字版圖書,均應單獨使用書號。

        多卷本的叢套書(含上、中、下冊),在每卷冊分別定價銷售的情況下,各分卷冊應單獨使用書號;若叢套書的分卷冊不分別定價銷售,全套書只有一個總定價,可使用一個書號。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書號變相出版期刊。

        第十七條修訂版為新一版,需重新申報選題,配置書號。

        第十八條中國標準書號或全國統(tǒng)一書號應印在圖書的版權頁和封底(或護封)上。

        四 圖書條碼管理

        第十九條全省的圖書條碼由浙江省條碼分中心統(tǒng)一向新聞出版總署申請制作。

        第二十條條碼制作費用原則上一季度結算一次,由浙江省條碼分中心向出版社收取后,統(tǒng)一匯至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

        第二十一條條碼與書號對應發(fā)放。

        第二十二條條碼、書號和選題是一對一的關系,不同書號不得使用同一條碼。

        第二十三條重印圖書如需調(diào)整定價,每調(diào)一次,均需向浙江省條碼分中心申請制作附加碼。

        以前未使用條碼的圖書,重印前必須申請使用條碼。

        第二十四條使用全國統(tǒng)一書號的圖書無須制作條碼。

        五 統(tǒng)一書號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的現(xiàn)行規(guī)定,以下圖書可使用全國統(tǒng)一書號:

        (一)臨時性印刷品:年畫、年歷畫、臺歷等;

        (二)無書名頁的單張美術印刷品或折頁美術印刷品(圖片);

        (三)各級技術標準文獻;

        (四)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頁文選、活頁歌篇等;

        (五)地圖;

        (六)新聞出版總署另有規(guī)定的出版物。

        第二十六條各出版社在上報選題計劃中,須對擬使用全國統(tǒng)一書號的圖書,專門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省局審核后,在選題批復中一并予以批復。否則,所報選題將視作全部使用中國標準書號。

        不經(jīng)省局明確同意,各出版社不得擅自使用全國統(tǒng)一書號。

        第二十七條全國統(tǒng)一書號由各出版社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編制。

        六 處罰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書號、條碼管理、使用混亂的出版社,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5%以下的處罰。

        以下情況,視作書號、條碼管理、使用混亂:

        (一)使用中國標準書號的圖書,沒有制作、使用條碼;

        (二)使用書號不規(guī)范,如書號前缺少ISBN字樣、書號后缺少圖書分類種次號等;

        (三)應該使用中國標準書號而使用全國統(tǒng)一書號;

        (四)隨意放大、縮小條碼的尺寸,改變條碼的顏色;

        (五)書號、條碼不在規(guī)定的位置印刷;

        (六)書號使用記錄不全,上報書號使用情況有遺漏;

        (七)上報的書號使用記錄與繳送的樣書不符;

        (八)新聞出版總署或省局認定的其他不規(guī)范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guī)定“一號多用”出書的出版社,除核減其“一號多用”的書號量外,還要加罰一倍。如用1個書號出版了6種圖書,除正常使用的1個書號外,要扣除5個書號并加罰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個書號)。

        對“一號多用”量特別嚴重者,將給予停發(fā)書號的處罰。

        以下情況,視作一號多用:

        (一)多種圖書使用同一個書號;

        (二)同一種圖書的不同裝幀(精裝、平裝等)、不同開本、不同文字類別、不同版本(年度版與修訂版),使用同一個書號;

        (三)叢書、系列書、套書、多卷本、盒裝、袋裝圖書,分冊定價,卻使用同一個書號;

        (四)新聞出版總署或省新聞出版局認定的其他一號多用違規(guī)現(xiàn)象。

        第三十條對違反規(guī)定以書號出刊(即以書代刊)的出版社,每出一個品種,即扣除該出版單位全年書號總量的10%,依此累積計算。

        第三十一條對擅自超出書號使用總量,自行編制中國標準書號出書的出版社,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10%以上、20%以下的處罰,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罰款直至停業(yè)整頓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出版社擅自配發(fā)書號出版未經(jīng)批準的選題或未經(jīng)上報的選題,視作非法出版物,予以查處。并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20%以上、50%以下的處罰。同時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罰款、停業(yè)整頓的處分,直至報請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出版社社號。

        第三十三條如發(fā)現(xiàn)出版社有賣書號行為,一經(jīng)查實,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報請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停業(yè)整頓或吊銷出版社社號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如證實出版社在書號使用中有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的,省局將根據(jù)情況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規(guī)出版社的扣減、罰沒書號,用于對優(yōu)秀、良好出版社的獎勵;也可用于對規(guī)范管理與使用書號的出版社的獎勵。

        第三十六條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的規(guī)定,優(yōu)秀、良好出版社可在規(guī)定書號核發(fā)量的基礎上追加一定比例的書號。

        優(yōu)秀、良好出版社如需追加書號,應向省局提交本年核發(fā)書號使用情況報告,說明理由,經(jīng)審核后,轉報新聞出版總署。

        七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制訂的《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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