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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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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現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的應變技巧

        論辯雙方,在開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作了反擊準備;但在論辯過程中,對方往往會爆發(fā)出一引起事先難以預料的論辯觀點,而這些論辯觀點有些離題萬里,有些謬誤百出.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但會使論辯走向歧途,而且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故必須采取應變措施予以對付.

        1.直接反駁,拉回正題

        在法庭論辯之初,有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的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了論辯的主題;有的辯護人往往東拉西扯,辯護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論辯一方應該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辯詞脫離了論辯的主旨,從而把論辯內容拉回到主題上來,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大談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的是該公司的業(yè)務員劉某個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這一違反法律程序的說法,辯護人馬上指出:”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分兇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沒有關于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護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掮 人.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么指控該公司犯罪呢?”這一反駁環(huán)環(huán)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緊接著,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個人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進和地無罪辯護,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精到的應變能力.

        2.追問依據,陷彼窘境

        在緊張激烈的法庭論辯中,有的論辯方或是不夠沉著冷靜,或是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會突然提出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辯觀點,這時對方只要洞悉了破綻,就可以采用追問依據的方法,陷彼于窘境,從而取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務罪案件中,辯護人突然提出”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證據學的要求,超過24小進驗傷無效,醫(yī)院的傷情鑒定是超過了24小時才作出的,所以鑒定沒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哪條法律規(guī)定”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辯護人半路殺出的這一槍是缺乏依據的,于是立刻發(fā)問:”請辯護人說明’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的法律依據何在!”辯護人深知失言,在答辯時回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人乘勝追擊,在下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從無24小時驗傷之說,醫(yī)院的傷情鑒定完全具有證明力.”辯護人在公訴人這種強大的攻勢下,無法辯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議庭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3.不辯之辯,擊敗詭辯

        不少刑事案件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后,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也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已查實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以盡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進行無謂的詭辯.如果辯護人進行詭辯,公訴人除了嚴辭駁斥外,還可用”不辯之辯”的應變方法贏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竊得現金兩萬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歸家發(fā)現,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隨手拎起一張椅子砸向事主,奪門而出.逃跑中被群眾抓獲.其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公訴人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被告辯護人辯護說:”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跑,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被告人主觀眾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辯護人發(fā)表這一意見時,審判長先是一愣,繼而稍露不耐煩的神色.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一明顯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過推椅子將事主引往側門的話,那么,椅子的去向應是側門,而且椅子一般不會翻倒,但到過現場的群眾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門口.很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作了詭辯.公訴人冷靜地觀察到合議庭的傾向后,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于是在二輪辯論中簡潔地說道:”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復.請合議庭判決.”由于起訴方鳴鑼收兵,辯護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辯論就此結束.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處予被告人刑罰.在這里,公訴人的”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復”的簡單的一句話,既間接地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又避開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從再辯.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不辯之辯的方法反擊詭辯,更能輕松地取得論辯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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