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后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
按:《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11款,《另約》3款,《議訂專條》3款,以及《停戰(zhàn)展期專條》2款。中文本稱“中國”,日文本稱“清國”。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即順流至??谥梗舜艘院又行臑榉纸?。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界內。
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yè),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yè)、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yōu)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yè)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诨蛳蜷_內地鎮(zhèn)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yōu)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慶府,
江蘇省蘇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yōu)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guī),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占守山東省威海衛(wèi)。又,于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畈⑾⒅盅?,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zhàn)。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wèi)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wèi)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wèi)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qū)。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扎,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wèi)養(yǎng)、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份
《馬關條約》簽約背景
日本明治維新后,蓄意對外擴張,逐漸形成了以侵略中國為中心的“大陸政策”。其第一步是攻占臺灣,第二步是吞并朝鮮,第三步是進軍滿蒙,第四步是__,第五步是征服亞洲,稱霸世界。1871年,近代中日兩國簽訂了第一個條約——《中日修好條規(guī)》,該條約第一款就寫明:“嗣后大清國、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边@是一個平等的條約。但日本不顧條約中“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之規(guī)定,于1872年入侵中國屬國琉球,1874年入侵中國領土臺灣,還透過《北京專約》迫使清政府間接承認琉球為日本屬國,并于1879年正式吞并琉球國,改設為日本的沖繩縣。同時,日本還入侵中國的另一個屬國——朝鮮,于1875年制造“云揚號事件”,1876年以此為借口強迫朝鮮簽訂不平等的《江華條約》。其后日本又利用朝鮮發(fā)生的“壬午兵變”和“甲申政變”進一步擴大在朝鮮的勢力,排擠朝鮮的原宗主國——中國,并于1885年與清政府簽訂《天津會議專條》,在事實上取得了與中國在朝鮮半島的對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計劃地投入全國國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zhàn)活動,以進行一場“國運相賭”的戰(zhàn)爭。可見在甲午中日戰(zhàn)爭之前,日本就已經染指臺灣和朝鮮,并取得一定進展,而日本在甲午戰(zhàn)爭的勝利及《馬關條約》的簽訂則使日本的野心變成現實。
1894年,以朝鮮東學黨起義、朝鮮政府向中國請兵為契機,日本派大軍進入朝鮮,并挑起了甲午中日戰(zhàn)爭。中日兩軍在陸上的主要戰(zhàn)役有成歡之戰(zhàn)、平壤之戰(zhàn)、鴨綠江江防之戰(zhàn)、金旅之戰(zhàn)、遼東之戰(zhàn)等,海上的主要戰(zhàn)役有豐島海戰(zhàn)、黃海海戰(zhàn)、威海衛(wèi)之戰(zhàn)等,日軍基本上節(jié)節(jié)勝利。其中清軍在1894年9月平壤之戰(zhàn)和黃海海戰(zhàn)中的相繼失利,使戰(zhàn)局急轉直下,戰(zhàn)場亦由境外轉移到中國境內,而1895年2月威海衛(wèi)之戰(zhàn)清軍的失敗,更是使北洋水師全軍覆滅,清廷無心戀戰(zhàn),日本則繼續(xù)保持軍事壓力,大有海陸并進直搗京師(今中國北京)之勢,在這種情況下,清廷早就從1894年10月起便不斷透過歐美列強向日本求和,而到戰(zhàn)爭后期,日本亦認為“日清戰(zhàn)爭不能無限期繼續(xù)下去,媾和談判的時機早晚必會成熟”,因此也同意媾和。就這樣,中日兩國最終坐到談判桌上,開始了馬關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