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條約概念
國際海事條約于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海事會議上通過,1958年3月17日生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國際海事條約概念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國際海事條約概念
國際海事條約,顧名思義,是指規(guī)定海事法律關系的專項條約。國際海事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具備條約的一切基本特征,同時有著其特殊性。
首先,大部分國際海事條約是由國際組織主持制定。如IMO為統(tǒng)一各國海事立法,積極主持制定一系列相應的國際海事條約。其它經常參與制定國際海事條約的國際組織還有:聯合國貿易和發(fā)展會議(UNCTAD)、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航標協會(IALA)等。
其次,一些國際海事條約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國際海事關系規(guī)范海事關系,因此必然涉及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和管理等專業(yè)和技術。如《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公約》等都屬于技術性條約,其為海事活動提供了統(tǒng)一的技術標準
國際海事條約參與國家
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時、貝寧、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剛果、哥斯達黎加、古巴、塞浦路斯、前捷克斯洛伐克、柬埔寨、民主也門(已與也門合并——編者注)、丹麥、吉布堤、多米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赤道幾內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牙買加、日本、約旦、肯尼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爾代夫、馬耳他、毛里坦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塔爾、韓國、羅馬尼亞、沙特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索馬里、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瑞典、瑞士、敘利亞、泰國、突尼斯、土耳其、前蘇聯、阿聯酋、英國、喀麥隆、坦桑尼亞、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也門、南斯拉夫、扎伊爾等。
國際海事條約的名稱
國際條約名稱繁多,國際海事條約除以“條約”命名外,使用其它名稱的也很多見,具體有公約、協定、議定書、修正案等。不同名稱的條約,締約程序上有所差異,但在條約的效力、解釋等實質問題上并無不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國際海事條約,對締約國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