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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華條約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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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華條約》(朝鮮語:강화도조약,英文翻譯:Treaty of Ganghwa 或Japan-Korea Treaty of 1876)本名《日朝修好條規(guī)》,又稱《丙子修好條約》,是日本與朝鮮于1876年2月26日(農(nóng)歷丙子年二月二日)在朝鮮西海岸的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江華條約的內(nèi)容相關(guān)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江華條約的內(nèi)容

        正文

        大日本國與大朝鮮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欲重修舊好,以固親睦,是以日本國政府簡特命全權(quán)辦理大臣陸軍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副全權(quán)辦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江華府,朝鮮國政府簡判中樞府事申櫶、副總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諭旨,議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quán)。嗣后兩國欲表和親之實,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將從前為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guī)一切革除,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后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后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真文(按:指中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館,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qū)。今應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憑準新立條款,措辦貿(mào)易事務。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就該地賃借地基,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羅、慶尚、咸鏡五道中,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指定地名,開口之期日本歷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鮮歷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為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后日本國船只在朝鮮國沿?;蛟獯箫L,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加意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只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官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巖礁,從前無經(jīng)審檢,極為危險。準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審其位置深淺,編制圖志,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后日本國政府于朝鮮國指定各口,隨時設置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遇有兩國交涉案件,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

        第九款

        兩國既經(jīng)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貿(mào)易,兩國官吏毫無干預,又不得限制禁阻。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shù)仁拢瑑蓢倮魢滥迷撳蜕堂?,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鮮國人民,皆歸日本官審斷。如朝鮮國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國人民,均歸朝鮮官査辦。各據(jù)其國律訊斷,毫無回護袒庇,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既經(jīng)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并現(xiàn)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 印

        副官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quán)辦理大臣陸軍兼參議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 印

        特命副全權(quán)辦理大臣議官

        井上馨 印

        附錄

        參見詞條江華條約附錄

        通商章程

        參見詞條朝日通商章程

        江華條約歷史背景

        18、19世紀,朝鮮王朝的封建統(tǒng)治危機不斷加深,農(nóng)民起義風起云涌,而國內(nèi)的資本主義萌芽方興未艾,在地下傳播的天主教飛速發(fā)展,對朝鮮統(tǒng)治者構(gòu)成巨大威脅。廣大商人極力要求朝鮮政府開放國門, 朝鮮鎖國時期所立的“斥和碑”而朝鮮政府則堅持對外閉關(guān)鎖國,對內(nèi)鎮(zhèn)壓農(nóng)民起義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國以朝鮮殺害法國神父為由派軍艦侵入江華島,被朝鮮擊退,史稱“丙寅洋擾”;1871年,美國入侵大同江和江華島,又為朝鮮人打敗,史稱“辛未洋擾”。經(jīng)過兩次“洋擾”事件,朝鮮政府再次重申“鎖國令”,并在全國各地豎立“斥和碑”,國門進一步緊閉。朝鮮也因此被歐美列強稱為“隱士王國”。

        而朝鮮鄰國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后,開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實力迅速發(fā)展。由于日本資源短缺和國內(nèi)市場狹小,加之社會轉(zhuǎn)型期各種矛盾的尖銳,因此竭力向外擴張,朝鮮則首當其沖。日本不少維新人士都大力鼓吹“征韓論”,企圖將朝鮮變成日本的原料產(chǎn)地和傾銷市場,進而并吞朝鮮,以朝鮮半島為跳板侵略中國。明治天皇登基以后,多次向朝鮮傳遞國書,要求朝鮮政府開放國門與之建交。由于日本在國書中自稱“大日本”,并有“皇上”、“朕”等用語句,甚至將朝鮮視為“朝臣”,[2]言辭十分傲慢,令作為中國屬國的朝鮮十分氣憤,所有國書均遭拒絕。

        1873年,朝鮮王妃閔妃發(fā)動宮廷政變,排擠先前的執(zhí)政者興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權(quán)。興宣大院君執(zhí)政的十年間厲行鎖國政策,而閔妃外戚集團則傾向于開放國門。此時日本已于1874年侵略中國臺灣,便把矛頭對準朝鮮,準備以武力打開朝鮮國門。

        江華條約簽字過程

        1875年4月日本明治政府決定以武力打開朝鮮國門,派出“云揚號”等3艘軍艦到朝鮮釜山海域示威。9月云揚號軍艦又駛?cè)氤r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附近的江華灣,借口測量海深和尋找水源,向朝鮮草芝鎮(zhèn)炮臺進行挑釁。草芝鎮(zhèn)炮臺立刻自衛(wèi)反擊,云揚號軍艦也進行炮擊,摧毀了草芝鎮(zhèn)的軍事設施。隨即日軍陸戰(zhàn)隊在永宗鎮(zhèn)登陸,與當?shù)爻r士兵交火。日軍以2人受傷的代價,擊斃了朝鮮士兵35人,俘虜16人,擄獲大炮38門,并對當?shù)鼐用翊笏翢龤屄雍蟪冯x。[3]這就是“云揚號事件”。10、11月,日軍又連續(xù)對釜山進行襲擊。1876年1月8日日本明治政府任命黑田清隆為全權(quán)辦理大臣,井上馨為副全權(quán)辦理大臣,率領(lǐng)8艘軍艦前往朝鮮江華島就“云揚號事件”與朝鮮交涉。與此同時,日本另派森有禮前往北京,試探朝鮮宗主國清朝的態(tài)度。清朝衙門表示:朝鮮雖隸屬中國,一切政教禁令,完全自主,中國從不與聞。日本政府藉此認為“所謂宗屬國,僅有其名而無其實……今后日本國政府在此問題(按:與朝鮮締約問題)上已無再同清國政府進行交涉之必要”。但事實上,清政府一向勸告朝鮮與歐美修好,[6]這次又希望朝鮮息事寧人,不要與日本發(fā)生戰(zhàn)爭。[7]這些都對朝鮮政府的決策產(chǎn)生了一定影響。1876年1月30日,朝鮮以判中樞府事申櫶為接見大官, 都總府副總管尹滋承為副官,前往江華島與日本代表談判。

        從2月11日起,朝日雙方進行了4次談判,日本代表一再提出無理苛刻的要求,聲稱朝鮮要么賠償日本 朝鮮和日本代表在江華島談判在“云揚號事件”中的損失,要么與日本締結(jié)通商條約,否則日本軍艦將進攻朝鮮首都漢城。[8]朝鮮代表據(jù)理力爭,指斥日本挑釁在先,朝鮮反擊在后,并列舉日本報紙以揭露日本的侵略野心。[9]談判期間,朝鮮代表將日本提出的12項修好條款送呈朝鮮政府,以待決策。

        此時朝鮮國內(nèi)正掀起一股抗議對日締約的浪潮。以崔益鉉為首的大批儒生在漢城王宮門前持斧上疏,堅決反對同日本談判乃至締約。崔益鉉提出“倭洋一體”論,并指出這個條約的不平等性質(zhì),預見了這些條款將對朝鮮社會產(chǎn)生的沖擊以及日本吞并朝鮮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張就立即以斧劈頭而死。[10]已經(jīng)下臺的興宣大院君也上書稱對日締約是“自取滅亡”,并斥責閔妃集團向日本妥協(xié)的行徑。[11]但當時朝鮮的實際統(tǒng)治者閔妃集團本來就傾向于開放,又害怕興宣大院君趁機奪權(quán),并且畏懼日本的武力威脅,便不顧朝鮮上下的強烈反對,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條款。1876年2月26日,朝鮮與日本在江華府演武堂簽訂了《江華條約》。該條約嚴重破壞了朝鮮的主權(quán),外國侵略勢力開始全面侵入朝鮮。

      江華條約的內(nèi)容

      《江華條約》(朝鮮語:,英文翻譯:Treaty of Ganghwa 或Japan-Korea Treaty of 1876)本名《日朝修好條規(guī)》,又稱《丙子修好條約》,是日本與朝鮮于1876年2月26日(農(nóng)歷丙子年二月二日)在朝鮮西海岸的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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