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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防御條約資料

      時間: 藍俊0 分享

        《中美共同防御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是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大陸稱其為“臺灣當局”)在1954年間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共同防御條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共同防御條約時代背景

        當時正值冷戰(zhàn)時期,美國為圍堵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朝鮮戰(zhàn)爭期間即與東亞以及東南亞國家締結雙邊或多邊聯防協(xié)定;待朝鮮戰(zhàn)爭與中印戰(zhàn)爭一結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對付臺灣,造成54年至55年臺海情勢緊張,加速臺美雙方簽訂防御條約。

        美國當時態(tài)度明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本條約的意義如下,

        (1) 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臺灣在國際外交的地位,并明白表示臺澎絕沒有被置于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柜臺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臺澎交換中共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臺灣作買賣。

        (2) 向中共宣示:驅散中共對美國協(xié)防臺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3) 向臺灣宣示:調整臺灣當局與美國政府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zhàn)有關的總統(tǒng)命令。這項命令日后可能隨時撤消,但《中美共同防御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于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共同防御條約長期影響

        本條約維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威爾 (Eisenhower)政府在臺美關系中最大的遺產,影響如下,

        (一)本條約的利益不限于中(臺灣當局)美兩國,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如美日協(xié)防條約、美菲協(xié)防條約略有不同。

        (二)本條約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xié)防臺灣,亦反對共產主義滲透臺灣。

        (三)本約規(guī)定,除自衛(wèi)外,中華民國政府(臺灣當局)對中國大陸采取軍事行動須受于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臺灣的政策。

        (四)阻止中華民國政府(臺灣當局)反攻中國大陸,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 1962, 1966),此后不復返攻時機,徹底扼殺中華民國政府(臺灣當局)反攻中國大陸的希望。

        (五)本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

        (六)本約以“臺澎主權未定論”為前提,造成關于臺灣主權未定論的爭議。

        共同防御條約正文

        一、締約國約定基于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來解決自國被卷入的國際紛爭,并在其國際關系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二、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fā)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三、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并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xié)力,并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xù)努力。

        四、締約國關于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xié)議。

        五、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qū)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于自國憲法手續(xù),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采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采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六、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應指臺灣及澎湖,美利堅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七、關于在臺灣與澎湖諸島及其周圍,為了防御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于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條約,對維持基于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九、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xù)予以批準,兩國在臺北交換批準書時,同時發(fā)生效力。

        十、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后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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