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實質是什么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一種新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充分表現了蘇聯的大國沙文主義和民族利己主義。你知道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實質是什么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實質,歡迎大家閱讀。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實質
關于《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規(guī)定了雙方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全面合作,確立了中蘇之間的同盟關系。條約的核心內容是,締約國雙方均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集團、行動和措施,締約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國的侵略,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條約有效期為30年。
《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規(guī)定,不遲于1952年末,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長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于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國政府。在同一期限內,蘇軍從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基地撤退,并將該地區(qū)的設備移交中國政府,由中國政府償付蘇聯自1945年起對上述設備的恢復與建設的費用;蘇軍撤退前的時期,該地區(qū)的民事行政,應由中國政府管轄。
大連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國政府管轄。后考慮到朝鮮戰(zhàn)爭等新情況,1952年9月,雙方又協商延長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基地的期限。1955年5月,駐旅順口蘇軍全部撤出。《關于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規(guī)定,蘇聯從1950年至1954年五年內,貸款給中國3億美元,年利為1%;這筆貸款作為中國償付蘇聯賣給中國的機器設備與器材之用;中國在1963年底以前,將用原料、茶葉、美元等分期還清這筆貸款及利息。
在上述條約和協定簽訂的同時,中蘇外長還以互換照會的形式聲明,1945年8月14日蘇聯與中國國民黨政府締結的各項條約及協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時宣布,蘇聯將其在東北自日本手中所獲得的財產,及過去在北京兵營的全部房產,無償移交中國政府。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主要內容
1、蘇聯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主宗國地位;蘇聯必須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內的所有駐軍。蘇聯同意中國政府對蒙古的駐軍,但其駐軍不能用來反對蘇聯。蘇聯強烈要求25年以內中國政府同意外蒙古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jiān)督表決的公平性。
2、中華民國政府聲明對外蒙古有不可質辯的主權,中國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復對外蒙古駐軍,用于保護領土完整,不用于反對蘇聯,在同一時間實行蒙古高度自治。中華民國政府同意100年以內讓外蒙古人民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jiān)督表決的公平性。
3、雙方同意就蒙古問題繼續(xù)進行談判。雙方同意就東蒙問題繼續(xù)進行談判。
4、蘇聯同意無條件撤走蘇聯駐東三省所有武裝力量。同意中國政府恢復原蘇殖民地大連主權;……蘇聯承認中國對海參威的主權,蘇聯同意在50內以內撤走蘇聯駐海參威所有武裝力量。
5、中國政府將在1995恢復對海參威的主權,并開放海參威為自由港,對蘇聯免稅。
6、雙方同意就海參威問題繼續(xù)進行談判。
7、蘇聯承認烏蘇里江江北64屯為中國領土。蘇聯承認圖門江出??谑侵袊鳈?。
8、中國聲明圖門江出??谑侵袊鳈啵瑸榱酥刑K友好,圖門江對蘇聯開放。
9、中國政府將保留繼續(xù)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權力……
10、蘇聯拒絕中國對科葉群島的主權要求,但原意同中國政府就所有領土糾紛進行談判。
11、中蘇兩國一致同意烏蘇里江江面主權中蘇各二分之一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意義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加強了中蘇兩國對日協同作戰(zhàn),直至反法西斯戰(zhàn)爭完全勝利為止,條約保證了遠東地區(qū)戰(zhàn)后的穩(wěn)定和和平。條約簽訂后的第二天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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