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歐盟貿易摩擦的程序性法律對策研究論文
歐盟從2012年8月31日向中國確認將對我國出口歐洲的太陽能電池及其組件發(fā)起反傾銷調查,到2012年9月6日正式發(fā)起反傾銷調查的時間僅7天,明顯違反了WTO《反傾銷協(xié)定》第6條的規(guī)定“,應給予收到反傾銷調查中使用問卷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至少30天時間作出答復。”針對這一瑕疵,若最終上訴至WTO爭端解決機構,可與其他事實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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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歐盟對華光伏產品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的措施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我國有關部門也對歐盟此舉采取了相應的應對措施。貿易戰(zhàn)并不能達到互利共贏的效果,最終只會兩敗俱傷。本文重點分析歐盟內部的決策與調查程序,以期從法律層面出發(fā),尋找更優(yōu)的應對策略,以更好地應對今后可能面臨的貿易摩擦。
關鍵詞:歐盟 反傾銷法 救濟措施。
論文正文:
應對歐盟貿易摩擦的程序性法律對策研究
2013年6月4日,歐盟委員會宣布歐盟自2013年6月6日起對產自中國的太陽能電池板及關鍵器件征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如果中歐雙方未能在8月6日前達成解決方案,屆時反傾銷稅率將升至47.6%。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啟動對歐盟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程序,相關業(yè)界人士認為這是中國對歐盟雙反的抗衡“。以牙還牙”的貿易戰(zhàn)是當今國際貿易大國不得已采用的辦法,雖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們知道這絕對不是最優(yōu)的方案,隨之而來的只會是兩敗俱傷。所以,面對此事件,深入分析歐盟內部的決策與調查程序以更好的從法律層面出發(fā)尋找應對策略,才是明智之舉。
1 關于主管機構。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反傾銷和反補貼政策的具體執(zhí)行機構,在委員會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決定擬采取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時,咨詢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并負責審議委員會的調查程序,其中包括:傾銷、補貼事實及損害事實的認定、傾銷、補貼與損害的內在、因果聯(lián)系以及消除損害的措施和實施方式等,如果委員會與咨詢委員會對上述審議內容的任一項存在分歧,則必須由理事會做出最終決定。
本文認為,應當重視咨詢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咨詢委員會的職能不僅僅是提供咨詢而已,它的審議結果對委員會反傾銷、反補貼程序的進行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咨詢委員會由成員國代表組成。委員會對反傾銷或反補貼的調查申請做出初步審查后,如果認為具備進行調查的充分理由,則將申請?zhí)峤蛔稍兾瘑T會發(fā)表意見。而在臨時決定做出之前,委員會也會以書面或會議形式與咨詢委員會進行磋商。如果咨詢委員會絕大多數成員國反對委員會的建議,則可說服委員會改變建議。而理事會在決定采取最終措施之前,也必須再次與咨詢委員會進行磋商。雖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不一定能使委員會或理事會做出相反的決定,但是,至少咨詢委員會與委員會或理事會意見出現(xiàn)分歧,能夠增大委員會或理事會采取措施的阻力,并且為我國采取相應的行動,如磋商或說服等爭取更多的時間。
2 關于發(fā)起調查。
歐盟從2012年8月31日向中國確認將對我國出口歐洲的太陽能電池及其組件發(fā)起反傾銷調查到2012年9月6日正式發(fā)起反傾銷調查的時間僅7天,明顯違反了WTO《反傾銷協(xié)定》第6條的規(guī)定“,應給予收到反傾銷調查中使用問卷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至少30天時間作出答復。”針對這一瑕疵,若最終上訴至WTO爭端解決機構,可與其他事實一并提出。
在反傾銷調查啟動之后,歐盟調查機構就會發(fā)放給已知的厲害關系方調查問卷,如外國的生產商/進口商、關聯(lián)的或非關聯(lián)的進口商和國內生產商等。調查問卷所反映的信息,是調查機構做出調查結論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無法進行實地核查的情況下,調查問卷所體現(xiàn)的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國內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收到歐盟的調查問卷時,應該在行業(yè)協(xié)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的協(xié)助下,積極、準確地填寫相關信息,確保調查問卷所反映的信息真實、全面,切不可消極對待,因為消極對待,不予合作,歐盟則會以所收集到的信息作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而在此基礎上做出決定,最終只會產生對我方極為不利的后果。
對于歐盟對進口商及國內進口商的調查,我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駐歐盟的使團應該積極地進行相應的調查與報告,了解接受國的實際情況,確保歐盟的調查結果真實。這對我國應對歐盟的后續(xù)行動或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起訴具有重要的作用。此次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建議案就有約千家光伏企業(yè)要求歐盟放棄對中國太陽能企業(yè)征收懲罰性關稅,可見,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3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的決策程序。
對于反傾銷與反補貼,歐盟理事會2004年3月8日發(fā)布的461/2004號條例不僅縮短了原條例中對其他國家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期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通過委員會建議的投票規(guī)則。按照原有條例,委員會的建議只有得到理事會半數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理事會投棄權票意味著對提案的否決。而新條例則規(guī)定,委員會建議只有理事會過半票數反對方可否決,否則自動生效,且理事會在一個月內沒有對委員會建議做出處理,則表示委員會的建議自動獲得通過。
從新舊條例的比較可以看出,新條例增大了通過委員會建議的可能性。首先,一項反傾銷或反補貼的提案要得到理事會半數以上的支持不是那么容易,因為理事會由各成員國的代表組成,各自代表本國的利益,如果各國自身具體的利益與歐共體的整體利益不完全一致,則成員國代表可投棄權票,投棄權票意味著否決,則整體的投票結果很難得到理事會半數以上的支持,所以提案很可能不生效。但按新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理事會成員對是否應該采取措施舉棋不定,則其很可能選擇棄權,而棄權導致的結果則與舊規(guī)定相反,更多的棄權會導致投票結果沒有達到過半票數以上的反對,且一個月內未做出處理也視為委員會的建議自動獲得通過,所以提議有可能會自動生效。按照新規(guī)定,只要委員會提起對我國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的建議,則很有可能獲得通過,這樣事情的進展將對我國極其不利。
此次歐盟對華太陽能產品進行反傾銷初裁建議案的投票中,27國的投票結果是:18國反對,4國支持,5國棄權。但歐盟最終仍然通過了對華光伏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決定??梢姡瑲W盟在通過對華光伏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決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很明顯違反了客觀公正的程序性要求。根據WTO《反傾銷協(xié)定》第17.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確定主管機關對事實的確定是否適當,及他們對事實的評估是否無偏見和客觀。”從投票結果及事實情況的綜合分析,很明顯,歐盟所做的決定并非無偏見和客觀,有專家指出,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慮。如果歐盟最后決定對我國光伏產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這將是我國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上訴的關鍵點。
4 啟示。
回顧整個事件,可以發(fā)現(xiàn)事前防范在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中的重要性。一旦歐盟對我國反傾銷或反補貼的提議進入立案的投票階段,想要扭轉局勢并不是那么容易,所以,我國應該在了解歐盟內部游戲規(guī)則的基礎上,提前做好防備工作。
目前,歐盟已經啟動對中國的光伏產品征收臨時性關稅的第一階段,其稅率為11.8%。到2013年8月6日,如果中歐雙方不能就此事件達成一致意見,歐盟將從8月6日開始至隨后的4個月時間內,向中國輸歐的光伏產品征收平均稅率為47.6%的臨時反傾銷稅,這將會對我國的光伏產業(yè)造成沉重打擊。到2013年12月初,歐盟將最終決定是否向中國輸歐光伏產品征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
面對歐盟的一系列行動,我方應積極應對。中國應對來自歐盟的反傾銷、反補貼的措施,應該采取單、雙、多邊齊頭并進的做法。
不僅要和歐盟進行緊密磋商,更要積極展開與歐盟內部成員之間的合作與磋商,爭取與歐盟內部成員簽訂雙邊友好合作貿易協(xié)議,各個擊破,爭取與盡可能多的歐盟成員國建立友好合作關系,達到一種利益上的牽制和制衡體系,因為歐盟整體的利益不一定代表每個成員國的具體利益。所以,利益上的制衡很可能會扭轉歐盟通過對華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投票局勢,或至少會使投票結果有微妙的變化。依據歐盟有關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歐盟進行決策投票的過程中超過20個以上絕對多數的成員國投反對票,則會對委員會造成一定的壓力,它需要考慮避免因繼續(xù)征稅而與各成員國發(fā)生沖突,所以很有可能會停止征稅而選擇與我國談判。這一點也正是本文認為應當重視事前防范的原因,前期準備工作很可能使投票局勢產生微妙的變化。更多歐盟成員國的支持,將對歐盟最終決定的投票結果產生變數。
另外,依據WTO《反傾銷協(xié)定》第17條的規(guī)定,如果臨時措施具有重大影響,且請求磋商的成員認為該措施的采取違反第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則該成員也可將此事項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只要我國找出歐盟違背WTO《反傾銷協(xié)定》第7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3款規(guī)定,則我國可在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時即向WTO爭端解決機構上訴。
最后,還要注意的是,如果進入專家組的審理階段,由于《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書》(DSU)規(guī)定了專家組的職權范圍,所以我國在提出抗辯的理由或觀點時,一定要在充分熟悉和理解WTO《反傾銷協(xié)定》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提出與WTO《反傾銷協(xié)定》的規(guī)定實質相關的點,即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抓住歐盟行為背后與協(xié)定的規(guī)定相違背的關鍵點,因為如果我方提出的觀點與協(xié)定的規(guī)定沒有切實的聯(lián)系,那么即使專家組發(fā)現(xiàn)其中的問題,專家組也不會代為做決定,因為這超越了專家組的職權。在國際貿易爭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案例中,不乏成員國因為提出的觀點沒有把握好關鍵點而得不到專家組的支持的情況,即使事實確實支持其觀點。
限于篇幅,本文僅從歐盟反傾銷、反補貼的程序性法律出發(fā),分析我國法律層面的應對措施。此事件發(fā)展到最后的結果目前尚無定論,但總體不容樂觀。當然希望歐盟能看出我國友好協(xié)商的誠意,積極磋商,達成令人滿意的結果。若最終無法達成意見一致,我方只能做好充分準備,積極應對。國際貿易中,面對其他國家對我國發(fā)起的反傾銷、反補貼事件,我國應該盡量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積極應對以及事后總結,以更好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