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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碩士論文(2)

      時間: 秋梅1032 分享

        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碩士論文篇2

        淺談基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考量

        經濟法這個法律概念首先是由資本主義國家提出的,包括在以德國、日本為中心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主的法系中對經濟法也有詳細的闡述。受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影響,經濟法在我國的發(fā)展起步較晚,對經濟法一直沒有形成權威性的定論。在有關經濟法的相關理論的闡述中,就一直把經濟法的社會責任當成是一種任務,把保障公眾的利益作為一種追求,從本質上說經濟法是在重視國民的利益、社會公眾的利益基礎上,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濟關系與經濟糾紛,從而推動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雖然有不少的國內外學者對社會責任有諸多的研究,有的還借用了其他的表述,如用社會本位原則來闡述社會責任原則,雖然有不妥之處,但是也不否認它與經濟法之間的密切關系。但是,在現有的權威性的學說中,一直沒有把社會責任原則當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甚至可以說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在經濟法中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1 經濟法原則的基本概述

        1.1 經濟法原則的內涵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解釋,將原則理解為是法律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一種構成其他根源總結性的原理或者是規(guī)則的基礎。由此,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可以認為是一種貫穿經濟法實踐運作過程的始終,對經濟法具有指導作用的思想。經濟法的發(fā)展與經濟學和法學二者的發(fā)展緊密相聯。在社會的發(fā)展下,關于經濟法的學說也在不斷地發(fā)展,在傳統(tǒng)的理論上認為經濟法的原則是貫穿于經濟法發(fā)展的始終,在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在現代理論上認為經濟法的原則,是經濟法法制建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守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出經濟法的精神與價值,是經濟法的核心精神所在。

        1.2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般來說,人們所說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適當干預原則與合理競爭原則兩種。所謂的適當干預原則是針對國家或者是經濟自主的組織來說,在尊重經濟自由發(fā)展的基礎上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適當干預的內涵要求不僅要正當而且要謹慎。由于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是在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下所產生的關于社會關系的法,可以說,適當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在經濟法下合理競爭原則強調了在市場經濟下,通過建立合理競爭的原則,實現有序、有效的市場模式,從而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

        通常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指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由于我國對經濟法的研究比較晚,對經濟法理論的探索還處在摸索的階段,還沒有建立較為系統(tǒng)的、全面的經濟法理論學說。有些學者堅持“一原則說”,即在他看來經濟法只有維護社會的整體效益,兼顧各方的經濟利益這個原則;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有計劃與反壟斷兩種基本的原則,有些認為應該是有三個原則:即平衡協調的原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與權、責、利統(tǒng)一的原則;還有些則認為是七原則說,包括資源優(yōu)化配置、國家適度干預、社會本位與可持續(xù)等在內的七大原則。眾說紛紜,不同的研究角度就有不同的看法。

        1.3 現有經濟法原則的不足

        經濟法與其他學科下的法是不一樣的,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出經濟法的價值、內涵具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中,對現有的經濟法原則的表述不夠完善與科學,不能夠全面地促進經濟的發(fā)展。下面就以社會本位原則為例,來探討其中的不足之處。

        通常意義上說的社會本位原則,是指在經濟法的本位思想中,將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作為首先考慮的因素。其中,國家的宏觀調控、個體的行為和市場的運行分配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滿足程度是密切相聯的。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法律中本位思想的變動,學者對社會本位原則的探討越來越多,大體上都是堅持公眾利益至上的觀點,但是,這些學說大都還是概念性的、描述性的理論方面的研究,并沒有真正地闡述經濟法中社會本位原則的內涵與價值,從經濟法的實踐中來看,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性的作用。而且,在社會本位原則的表述中,過度地強調了國家、社會、個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和其發(fā)揮的能動性作用。因此,把社會本位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還不夠全面。

        2 社會責任本位原則到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

        2.1 社會責任原則的發(fā)展與概念

        責任,從法律上的理解來說,就是一項義務。法律中本位思想的變化由早期的義務本位到權力本位,再到現在的社會本位,這種變化的根源來自于經濟與政治的不斷發(fā)展。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更強調了社會整體利益而不單單只是個人的利益的滿足。社會責任包括了法定范圍內的責任、道德責任與社會的公益責任。在經濟法中對社會責任的理解是指經濟法是一部維護社會工作利益、并且重視社會責任意識的法律。在經濟法中,必須把社會責任當成最高的準則,在對公眾負責、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上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2.2 經濟法中社會責任的內涵

        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法,在對社會責任的原則上有自己的特別之處,并不是簡單地將經濟法與社會責任相疊加,而是有屬于自己的內涵表述。在經濟法中的社會責任是指經濟法在立法、執(zhí)法與遵守法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強調公眾的利益,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在此基礎上,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的整體利益。具體來說,在經濟法中的社會責任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強調在經濟發(fā)展中,承擔的社會責任;其次是指在經濟法的過程中,都要重視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理念,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

        2.3 與社會責任本位的關系

        哲學上說事物之間是普遍聯系的。社會責任原則與社會責任本位原則兩者也是緊密相聯的。從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內涵的闡述,可以發(fā)現社會責任原則能夠體現經濟的特征,而社會責任本位則是經濟法的一個理念思想,對經濟法的發(fā)展具有指導性作用。因此,可以簡單地說,社會責任原則是社會責任本位理念在經濟法中的具體表現。

        事物之間相互聯系又相互區(qū)別。社會責任原則與社會本位的不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兩者內涵的闡述不同。社會責任本位更多的是意識層面上的表述,比社會責任原則更為抽象。對經濟法來說,社會責任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理念,可以指導經濟法更好地進行立法、執(zhí)法與守法等。其次,兩者的影響力度也不同。社會責任本位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范疇制定下的一個基本思想,它作為一種意識觀念,不僅能夠應用于經濟法領域,其影響范圍還涉及民法、刑法等其他的部門。相對來說,社會責任原則的影響范圍就比較小,主要是經濟法領域的應用。兩者之間還有一點明確的區(qū)別就是兩者之間的可應用性不同。對社會責任本位來說,它的思想較為泛化,在具體的應用上還需要其他的載體才能夠發(fā)揮出作用,但是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來說,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使用,相對來說,可應用性與靈活性較強。

        3 社會責任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可行性研究

        3.1 從主體角度入手的可行性研究

        通常人們所說的經濟法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種,即政府、社會的中間層與市場。在社會責任原則的指導下,三者將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首先,對政府主體來說,有利于社會責任原則的引導,政府在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權與社會的分配權等權力的時候,會更注重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在促進社會經濟進一步的發(fā)展的同時兼顧公眾生活幸福度的提升。其次,對社會中間層群體來說,它們是政府與市場之間相互協調的一個工具,在社會責任原則的指導下,它們在維護個人利益的同時也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兼顧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更有利于減少矛盾與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最后,從市場主體出發(fā),市場主體一般包括經營者、消費者與生產者。在社會責任原則的驅動下,他們本身的責任意識加強,會更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以食品健康為例,在社會責任原則指導下,生產者與經營者應該更重視食品的健康問題,而不再是個人的既得利益。

        3.2 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研究

        權義指的是權利與義務兩方面的內容。對法律來說,規(guī)定了主體既享有相應的權利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在經濟法的領域中,社會責任原則可以更加規(guī)范地指引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履行義務。

        3.3 從法制實踐的角度研究

        改革開放的30年中,我國的經濟發(fā)展迅速,國家的實力大大的提升。但是,探究現在的社會生活,也有不少的社會問題,例如社會各階層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造成人們生活幸福指數不高,社會矛盾激化;自然資源短缺與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愈加嚴重,人與自然的矛盾也在進一步激發(fā);而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一個分支,充當著協調的角色,在社會面臨諸多矛盾的時候,在經濟法中引入社會責任意識是十分有必要的。對于這些社會問題,單單靠國家的調控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需要社會公眾養(yǎng)成社會的責任意識,在經濟活動中,用社會責任原則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培養(yǎng)自己的責任意識,承擔起社會責任,共同來面對問題,尋找最優(yōu)的方法解決問題,追求經濟與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4 結 論

        在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考量下,將社會責任原則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科學性的做法,具有其重要的意義。不僅對經濟法的研究更加深入,豐富其理論學說,還能夠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通過對經濟法主體行為意識的指引,促進經濟發(fā)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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