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論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實施,也無異于一紙空文。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法案例分析論文,供大家參考。
刑法案例分析論文篇一
《 試析如何界定故意殺人及故意傷害致死 》
論文摘要 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雖被我國刑法分則進行了區(qū)別的規(guī)定,但是因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過于簡單,在實踐操作當中產生了諸多的分歧,對二者的界定也就成為了一項具有爭議性的話題。本文將以一件刑事申訴案件為例,談談如何界定故意殺人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
論文關鍵詞 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 法律界限 刑事申訴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既遂客觀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確界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比較復雜,二者根本區(qū)別在于主觀故意內容的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本質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故意傷害罪的本質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但如果故意傷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不屬于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內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5日晚上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廣州市某區(qū)某鎮(zhèn)某村中心街“歡樂有約”卡拉OK廳喝酒消費時,在卡拉OK廳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鄧_、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和解。其后,得知此情況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顧勸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劉某某的頭發(fā)并往下按,被告人劉某某即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兩刀,致其受傷后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江某某經送院搶救無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銳器作用右側腹部致肝右葉、肝門靜脈及下腔靜脈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親江某強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其認為法院錯誤將故意殺人罪定為故意傷害罪導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檢察院控申部門慎重對待該案,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復查。經過調閱公安機關、公訴部門以及法院的案卷,以及多方調查取證,于2009年5月20日復查終結。本院經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量刑得當,故決定駁回其申訴。
二、主要爭議問題
申訴人江某強認為,該案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劉華松犯故意傷害罪屬定性錯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其認為,被害人江承峰并未對被告人劉華松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和威脅的情況下,被告人劉華松用隨身攜帶的刀連刺兩刀被害人,而且兩刀均正中要害,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江承峰死亡的嚴重后果,故被告人劉華松己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處理理由
本院經復查認為,原案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第一,本案所有證據(jù)均是案發(fā)后第一時間提取,采信性極高;多名證人的證言(包括被害人方及被告人方)相互印證,與被告人供述亦吻合一致,加上法醫(yī)鑒定等書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實被告人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第二,認定為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有以下依據(jù):
1.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江某某素不相識,雙方并無任何的積怨和宿日仇怨,行兇的發(fā)生因小事而起,屬一時沖動,激情殺人,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不可能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其主觀上警告或者泄憤的故意較為明顯。
2.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劉某某用于行兇的工具是一把水果刀,且該水果刀并非是行為人故意準備,行兇具有偶然性,且其并非在爭執(zhí)起初就拿出水果刀恐嚇受害人,而是在力有不及的情況下掏出水果刀。
3.侵害行為的實施方法。被告人劉某某被被害人江某某按住頭發(fā)后,即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被害人捅了兩刀,立即逃離現(xiàn)場。行為比較有節(jié)制,并非致人于死地才住手。
根據(jù)以上分析,原案定性為故意傷害是合情合理的。
本院認為,原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量刑得當,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訴人江達強的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訴。
四、該案引起的思考——如何正確界定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司法實踐中,認定兩者的界限通??梢钥紤]以下幾方面:
1.案件的起因。行兇的發(fā)生是由于生活小事還是由于雙方積怨很深,素來有仇恨;是一時沖動還是經過密謀策劃等,這些可以幫助我們分析行為人有無殺人的動機。一般看來,如果雙方積怨不深,僅僅是由于日常生活瑣事或者鄰里矛盾、日??诮堑纫l(fā)的犯罪案件,一般傾向于故意傷害,但是若雙方早有仇怨,積怨已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由于因為某一特殊事件引發(fā)的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比較符合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從心理學角度來分析,如雙方并無仇怨,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會導致行為人因一時的激憤或者沖動之下失去理智,在這種失去理智的情況下,易產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是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并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威脅性,其行為也不具有目的性,此種情況下,不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殺人的意圖。但是如果雙方積怨已深,因其他事件雙方早已將恨意深埋于心,此時行為人心中早已將具體的行為方式、路線或者損害后果預料到。此種行為人社會危害性大,人身威脅性大,對其他社會成員的威脅較大,故對此的打擊力度也應相應的增加。
2.被告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系。關系好還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識,或是多年的仇人等,這也有助于我們確定行為人有無殺人的動機。一般而言,若雙方關系較好,為多年老友或者街坊鄰里,平時雙方關系融洽,僅因日?,嵤屡加袪巿?zhí),行為人具體實施犯罪行為亦未經過深思熟慮、蹲坑踩點等,此時比較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不宜以故意殺人罪來對其進行評價。但如果雙方是多年宿敵,長久以來便常有矛盾,是多年的仇人,一方早已將另一方恨之入骨,此時,行為人采取的犯罪行為必是經過深思熟慮,經過長時間思想斗爭與計劃的,其目的也相當明確,即泄恨欲將對方置于死地。此時,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來評價。
3.使用的工具和打擊的部位??疾旃ぞ呒按驌舨课唬仨毥Y合案件的其他事實特征來分析行為性質。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和打擊力度,是評價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最重要的區(qū)別。如果雙方并無很深的積怨,僅因一時激憤,激情犯罪,那么,犯罪工具必不是行為人刻意準備或者隨身攜帶的,犯罪工具最有可能來源于案發(fā)現(xiàn)場,行為人隨手可拾或者唾手可得的。此時,作案工具具有隨意性、可替代性等特點。但是如果犯罪工具是行為人自行攜帶,且早有準備,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早有犯罪意圖,其作案工具必不是來源于案發(fā)現(xiàn)場,此時很難說行為人是一時激憤,激情犯罪,其必是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而打擊的部位也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稍具有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心、腦等部位是人的重要部位。大腦是人的神經中樞,支配著人的整體活動與活動的整體協(xié)調性;而心臟則是人體的“發(fā)動機”,人體的生命活動離不開氧氣,而人體氧氣的運輸則是血液,血液中的血紅蛋白與氧結合并將氧氣輸送到全身各個器官。血液的流動所依賴的便是心臟跳動所產生的巨大壓力,依靠心臟的跳動產生的壓力,將輸送到全身,實現(xiàn)由靜脈血到動脈血的轉換,完成血液新陳代謝的作用。因此,心、腦等部位關乎人的生命運轉,是人體最重要的器官。如果犯罪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針對的是其他人的心、腦等部位,那么我們一般認為行為人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觀意圖,此時應以故意殺人來評價其行為。而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僅是針對他人的手、腳等其他非人體的中樞部位,那么我們一般認為其不具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觀意圖,此時應以故意傷害來評價。
4.侵害行為的實施方法。一般說,故意殺人是以殺人為目的,往往表現(xiàn)為手段兇殘沒有節(jié)制,不置被害人于死地不會住手。而故意傷害一般以造成對方傷害為滿足,不希望造成對方死亡,往往比較有節(jié)制。但是,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行為人在具體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都處于高度緊張之中,因此一般來說,在如此緊張的情況之下,還要求行為人能夠自我節(jié)制,實屬強人所難。依據(jù)我國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行為人具體實施某一行為時的主觀意圖很難確定,此時我們一般依據(jù)其具體的行為結果來判斷其當時的主觀想法。
五、結語
雖然我們可以對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做出以上理論上的界分,但是在實踐操作當中仍然存在這諸多的問題。而且由于以上區(qū)分方式有很多是主觀因素,無論是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還是作為司法機關的認定,都是出于人的判斷。而個人的判斷因為每個人的知識水平和認識能力的不同,出現(xiàn)較大的分歧,主觀認定的穩(wěn)定性也難以經受住考驗。因此,我們急切的盼望我國的法律能夠對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減少實踐中的爭議與分歧。
刑法案例分析論文篇二
《 論犯罪構成研究 》
論文摘要 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著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但是理論界關于犯罪構成的論爭卻已持續(xù)很久,集中在是堅持或者完善四要件犯罪構成,還是以三階層犯罪構成予以重構。本文從比較的視角,從概念、結構、出入罪機制等方面對這兩種犯罪構成理論予以論述。
論文關鍵詞 犯罪構成 四要件 三階層
近年來,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國和德國、日本成為研究的熱點,如德國的希爾斯、威爾茲等的目的行為論、主觀犯罪要件與總體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觀違法要素現(xiàn)在與目的行為論等方面的研究,還有韓國的金日秀、裴鍾大等的體系性犯罪論等方面的研究。這些研究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犯罪構成理論,從貝林提出的“客觀的、中立的”犯罪構成理論發(fā)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總體的”犯罪構成理論。我國鄭軍男、陳興良等的犯罪論理論的系統(tǒng)整合與犯罪構成位階性研究,使得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立體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平面更加明晰,進而形成兩個旗幟鮮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來,我國刑法采用的是緣于前蘇聯(lián)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近些年來,關于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走向成為理論界論爭的熱點,存在著堅持、完善、直接引進和創(chuàng)新模式等幾種主要觀點,前兩種觀點歸為“改良論”,后兩種觀點歸為“重構論”。改良論的立場在于堅持“四要件”構成理論框架,重構論的立場在于采用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目前,實務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構成理論。司法考試似乎也受到過理論界論爭的影響,2009年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采用了“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現(xiàn)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構成理論。
一、兩種理論下的犯罪構成概念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guī)定的認定犯罪的規(guī)格和模型,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下,對于犯罪構成有不同的界定。四要件構成理論下,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三階層構成理論下,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反映行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應當承擔責任性(有責性)的客觀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有機整體。
兩種構成理論的共性表現(xiàn)在:都強調犯罪構成的法定性;都認為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要件的統(tǒng)一整體,這主要是由于兩種犯罪構成理論的起源和歷史相同。犯罪構成的概念源于16世紀的意大利刑法學者法利丘,后來,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將其譯成“犯罪構成”,不過,此時的犯罪構成仍屬于訴訟法上的概念。直到費爾巴哈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fā),把刑法分則上關于犯罪成立的條件稱之為犯罪構成,才賦予其實體法的意義。在德國刑法理論的影響下,前蘇聯(lián)于19世紀下半葉開始進行犯罪構成的研究,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并且于20世紀50年代被我國刑法學界所接受。
二、兩種理論下的犯罪構成結構
一般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的邏輯結構具有平面的耦合性特點,由四個相互并列的要件組成,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關于犯罪客體能否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也是刑法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犯罪客觀方面,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通常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構成;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這“四要件”彼此之間沒有前后的邏輯關系,只要同時具備即構成犯罪,成為犯罪構成的積極要件,缺任一要件則不能構成犯罪。而作為“形似有罪、實為無罪”的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犯罪構成的補充,成為阻卻犯罪成立的事由。
三階層犯罪構成則采取遞進式的邏輯推理形式,由該當性(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件組成,各要件之間具有明確的位階關系,邏輯清晰,成為一種立體的犯罪論體系。該當性(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xiàn),即所發(fā)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是一種價值關系的事實判斷,是一種抽象的、定型的判斷,包括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為法律所不允許。關于違法性的判斷,是一種具體的、非定型的價值判斷,研究的內容主要有違法的實質和違法阻卻。有責性,是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即非難可能性,包括責任能力、責任形式等主要內容。
兩種犯罪構成框架雖然要件不同,邏輯結構不同,但是,在關于犯罪構成的考量要素上則具有對應性,即主體、行為、結果、責任能力、故意與過失等要素的對應。如下圖所示:
三、兩種犯罪構成理論的出入罪機制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對入罪機制的構建比較完善,只要符合耦合的四要件即構成犯罪;但是,對出罪機制的構建則不夠完善。有學者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先入為主的認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在有罪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推理,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違背。雖然刑法規(guī)定了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阻卻犯罪的事由,但是阻卻犯罪的事由并非犯罪構成要件之一,不在四要件的邏輯結構之內,而是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的補充。犯罪構成與阻卻犯罪事由的這種罪與非罪的關系,使得四要件犯罪構成重入罪而輕出罪。
相比而言,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出入罪機制則比較完善。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基礎上,違法性是犯罪行為的價值判斷,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等阻卻犯罪的事由成為違法性的主要內容。在三階層犯罪構成的遞進式推理形式下,使得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各個構成要件之間具有明確的位階關系,依此邏輯關系認定犯罪的過程也是去罪的過程,使得出罪與入罪成為認定犯罪的有機整體。
四、兩種犯罪構成理論的評價
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是平面的耦合結構,各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平行且相互之間不存在位階關系,只要四要件同時具備即構成犯罪。這一體系認定犯罪的過程以有罪推定為前提,因此,在對刑罰權的制約、保障人權、體現(xiàn)程序正義等方面有些差強人意。但是,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充分反映了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可以一次性的對犯罪進行評價,避免重復評價。雖然如此,在同一平面內進行事實與價值評價就會出現(xiàn)重事實判斷而輕價值評價的傾向。同時,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應包含犯罪客體等方面也都存在爭議。
在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中,犯罪是具備具體構成要件、違法并且有責的行為,因此構成要件的地位不及四要件中犯罪構成的地位,其只是認定犯罪的組成部分之一。在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中,“行為”是評價的對象,而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對“行為”進行評價的要素指標。“三階層”犯罪理論的立體式遞進邏輯結構使得各個構成要件之間具有明確的位階關系,層層推進,邏輯清晰。同時,這一體系認定犯罪的過程也是去罪化的過程,有利于對刑罰權的制約。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使得人們對刑法具有可預測性;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等犯罪阻卻事由和實質的違法性論,則強調刑法的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機能。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具有上述優(yōu)點的同時,其缺陷則主要表現(xiàn)在沒有將主客觀要件統(tǒng)一于構成要件中。有學者指出,三層次的犯罪構成評價不僅使要素的評價發(fā)生不必要的重復,還使得三要件之間的關系與內在聯(lián)系難以在理論上取得一定的解釋,各要件間的區(qū)別日趨模糊。從三階層理論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條件看,該理論體系更偏重抽象性和形式化,因而在解決實際問題上略顯不足。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傳統(tǒng)思維所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構成要件無法適應時代對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要求。
刑法案例分析論文篇三
《 簡論網絡犯罪與防范策略 》
論文摘要 網絡犯罪是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由于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且犯罪手段比較先進,因而較難防控,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本文首先對網絡犯罪的基本情況(概念和基本特征),以及當前偵查網絡犯罪存在的困難進行了說明,進而提出了幾點防范網絡犯罪的策略。
論文關鍵詞 網絡犯罪 防范策略 犯罪立法 國際合作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fā)展,極大促進了社會的進步。但網絡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具有無可比擬的優(yōu)勢的同時,也產生了相應的負面作用,網絡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現(xiàn),便對社會的穩(wěn)定起到了很大的破壞作用。正確認識網絡犯罪,并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防治,將對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網絡犯罪的基本情況及偵查網絡犯罪的主要困難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網絡犯罪是指在網絡環(huán)境下產生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運用計算機編程、加密等操作技術和手段,或通過利用互聯(lián)網基本信息供應商,以及應用服務提供商等,在網絡上或者計算機操作系統(tǒng)上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網絡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手段的復雜性和先進性。網絡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最先進的技術手段,以利用原有技術無法察覺的有利時機實施犯罪,因而具有先進性特點。
2.隱蔽性。網絡犯罪活動能在幾分鐘甚至數(shù)秒內就可以完成,很難被察覺,因而具有很好的隱蔽性。
3.跨地域性。地球村的“建成”,網絡四通八達地遍布于全球,使得網絡犯罪不存在國界性,且跨國性的犯罪往往會牽涉到很多國家,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4.嚴重破壞性。網絡犯罪在國外,如美國、英國等國家,每年造成的損失多達幾十億元,由于網絡犯罪60%以上發(fā)生在金融行業(yè),所以每次犯罪活動又往往涉及很大的金額,因而,具有極強的破壞性。
5.犯罪主體低齡化和內部化。據(jù)統(tǒng)計,網絡犯罪中,犯罪主體年齡在35歲以下的案件占了七成以上,這與計算機盛行的時間和熟悉計算技術人員的年齡有著很大關系.
(二)當前偵查網絡犯罪存在的主要困難
網絡犯罪作為一種出現(xiàn)較晚的特殊的犯罪形式,相比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其作案手段的高智能化以及作案方式的復雜化,因而更難以偵破,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1.網絡犯罪法律體系不健全,偵查階段在程序上、實體上無法可依。盡管從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來,已先后又頒布數(shù)項行政法規(guī)對網絡犯罪予以防治,如《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guī)定》等,在1997年又通過在新刑法第286、第287等條中專門增加利用計算機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的相關條款,但總體而言,刑事立法還無法覆蓋不斷新型化的網絡犯罪,致使犯罪分子往往成為漏網之魚。尤其對網絡犯罪進行偵查的過程中,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偵查程序進行說明,基本還參照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56條以及刑事訴訟法予以執(zhí)行,由于依據(jù)這些法律進行的審查過程比較繁瑣,對網絡犯罪而言顯然是不實用的,網絡犯罪的證據(jù)很多可以銷毀掉,很容易出現(xiàn)無法找到立案證據(jù)的現(xiàn)象,按照普通法律的審理程序,往往會貽誤辦案時機,致使案件很難破獲。
2.網絡犯罪十分復雜,犯罪主體不易確定。由于網絡犯罪是利用高科技進行的犯罪,且犯罪手段多樣,犯罪證據(jù)又可以被刪改,因而使得網絡犯罪十分復雜,較難處理。同時,犯罪分子在接觸網上的文字和圖像等信息時,一般不需要進行任何登記,可以一直保持匿名狀態(tài),而且可以進行反復登錄,直至達成犯罪目標,在整個過程中,偵查機關很難對犯罪行為提前監(jiān)控到,因而,對真實的身份往往難以查認。加之偵查取證的過程一般需要按部就班一步步進行,客觀上拖延了查找犯罪分子作案證據(jù)的有效時間,等到接近犯罪目標時,犯罪分子往往早已逃之夭夭。這種不利情況致使犯罪分子的漏網幾率大大增加,給偵查機關辦案帶來很大困難。
3.跨國界網絡犯罪不易有效偵破。由于網絡犯罪具有無國界的特點,所以很多網絡犯罪是在不同的國家間展開的,而國與國之間沒有統(tǒng)一和完善的法律制約,對于這種犯罪就較難偵查,又由于不同國家對于網絡犯罪的定罪程度不一,判刑時限不一,致使很多案件處理起來十分復雜棘手,并難以最終定論。另外,對于部分國外犯罪分子侵入我國進行作案的情況,在我國法律中也較難找到判刑依據(jù),我國《刑法》第8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而《刑法》第285條又規(guī)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顯然,在涉及判刑年限時,因存在一定沖突,使得對于以上網絡犯罪情況如何進行定罪就難以確定。
二、網絡犯罪的防范策略
網絡犯罪具有很大的破壞性,給企業(yè)和國家均造成了很大危害,又鑒于以上在網絡犯罪偵破上存在的困難,今后應認真分析網絡犯罪的相關情況,切實做好網絡犯罪的防治工作。
(一)完善網絡犯罪立法體系,促進偵查工作順利開展
首先,有關網絡犯罪的法律應盡早予以完善,應使法律能覆蓋到計算機犯罪的各個方面,2000年12月全國人大會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雖然較之前對網絡犯罪的犯罪領域有了進一步的明確,較之前的相關法律更加完善,但相對于網絡犯罪的發(fā)展變化速度,我國的法律顯然還是相對滯后,亟待完善的。其次,網絡犯罪立法應與時俱進,不斷適應新的網絡犯罪形式,基于網絡犯罪的新型化速度很快,相關法律絕不應出現(xiàn)固化現(xiàn)象,以為制定時適用于當下,就可以束之高閣;同時,在立法時,要對犯罪方式進行全面充分了解,以保證所定法律法規(guī)能覆蓋所有的網絡犯罪領域,避免在偵查案件時,出現(xiàn)無法可依的現(xiàn)象。再次,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視野要寬,涉及技術性的問題一定要經過相關專家的核定,以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另外,還應注重細節(jié)問題,對于司法解釋的語言使用一定要規(guī)范、嚴密,避免犯罪分子找到作案的法律漏洞。偵查程序和證據(jù)制度的法律需要建立和完善,可以考慮使電子證據(jù)進入法定證據(jù),并解決電子證據(jù)的提取和鑒定問題,完善技術鑒定的相關法規(guī),保證證據(jù)的真實有效;對于涉及隱私的證據(jù),應同時設立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最后,基于網絡犯罪主體的低齡化特征,以及網絡犯罪一般牽涉金額較大的問題,應從實際出發(fā),考慮將犯罪主體的定罪年齡適當放低,以避免具有犯罪意圖的不法分子鉆法律空子,給社會造成危害。
(二)加強網絡犯罪的法律宣傳力度,形成社會合力以利于偵查工作開展
在健全網絡犯罪法制建設的同時,應加大網絡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促使人們依法上網,形成文明的上網風氣;應讓人們充分了解和認識網絡犯罪的危害性,保持人們上網的警惕意識。同時,還應逐步培養(yǎng)起人們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法律風氣,給網絡犯罪分子的犯罪通口布下“天羅地網”。另外,應加強社會的合力作用,以更好地防治網絡犯罪。加強政府對網絡的行政監(jiān)管力度,不斷增強網絡的安全性;檢察機關在獲悉案件情況時,應及早介入,盡量查找充足的證據(jù)資料,以方便偵查工作的開展和案件的及時偵破;鑒于金融行業(yè)是網絡犯罪的多發(fā)行業(yè),應重點加強法律宣傳力度,對內部操作計算機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yǎng),增強依法用網辦公的意識;對于青少年也應重點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避免擁有熟練網絡技術這種一技之長的青少年,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不法之途。只有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法律風尚,人人樹立起法律意識,形成一股強大的合力,才能有效地防治和抵御網絡犯罪的發(fā)生。
(三)加強計算機防范設施和偵查技術設施建設,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網絡執(zhí)法能力
網絡犯罪的先進性和較高的科技含量,使得其具有比較復雜的特點,偵查網絡犯罪必須采用相應的偵查技術,應加強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的建設,提高其科技含量,加強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發(fā),在數(shù)據(jù)傳輸監(jiān)視技術、網絡定位技術以及陷阱識別技術和病毒隔離技術上,都應切實加強,以借助高科技手段,來維護網絡的安全,降低網絡犯罪幾率;還應加快網絡犯罪情報信息網等監(jiān)控網絡的建設,積極鼓勵社會人員進行網絡犯罪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偵查技術,并進行深入研究,以不斷提高計算機偵查技術設施建設的水平。同時,應不斷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計算機操作能力,培養(yǎng)出一批適應時代發(fā)展的“網絡警察”,增強他們發(fā)現(xiàn)網絡有害信息的能力,以及對犯罪黑客進行調查取證的能力,尤其對網絡犯罪的證據(jù)能夠借助高科技手段來鑒定其真實性;執(zhí)法人員還應借助網絡,了解和熟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學問,如犯罪心理學、人類行為學等,以增強對網絡犯罪分子的作案行為和動機的研究,更好地防治網絡犯罪的發(fā)生。
(四)強化國際合作,加強對國際犯罪的偵破力度
2001年,歐洲理事會出臺了《關于網絡犯罪的公約》,對處理和防范國際間的網絡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對締約國之外的國家預防網絡犯罪,加強國際合作也有積極作用。各個國家應該聯(lián)合起來,布置起全球性的“法網”,以加強對網絡犯罪分子的防治和打擊力度,減少使犯罪分子逃脫的法律漏洞。在與國外進行合作時,還應積極借鑒國外的互聯(lián)網管理經驗,尤其是美國、德國等一些互聯(lián)網技術發(fā)達的國家,以對網絡犯罪設置更安全的防御線,盡量將網絡犯罪扼殺在萌芽中。同時,因網絡犯罪自上世紀60年代便在國外出現(xiàn),所以國外的網絡犯罪形式和領域更加多樣和廣泛,應全面了解國外網絡犯罪的各種形式,以對網絡犯罪的立法制定起到更全面的指導作用。另外,對于國外犯罪分子在我國國內實施的網絡犯罪,應盡早制定專門的法規(guī),并保證法規(guī)的科學性和可持續(xù)性,對于國外一些更高端科技下的網絡犯罪能有力覆蓋,以對網絡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懲治,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
三、結語
網絡犯罪是當今網絡時代具有極強破壞力的一種犯罪形式,應加強對網絡犯罪的認識和警惕,不斷健全和完善網絡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高計算機偵查技術,以及執(zhí)法人員的網絡執(zhí)法能力,同時,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打擊網絡犯罪的合力,并不斷加強與其他國家合作偵查網絡案件的力度,另外,應積極借鑒和學習國外管理互聯(lián)網和打擊網絡犯罪的經驗,以充分做好網絡犯罪的防范工作,保證我國信息和財產的安全以及整個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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