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與行政法論文
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一直為公法領域研究所關注,但是至今眾說紛紜未有定論。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憲法與行政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憲法與行政法論文范文一:全球化的憲法與行政法
「憲法」與「行政法」這兩個科目,一向被認為是典型的「國內公法」,是標準的「本國法」。同時又由于公法涉及了國家「主權」,似乎更排斥包括國際法、外國法等「外國勢力」的引入。在這個領域談論「跨國界」、「全球化」,意義何在呢?
壹、擬似國際化,實則欠缺全球眼光的公法學
現實上的外觀是:公法學在臺灣,其實一向就是很「不本土」的。我們的憲法與行政法原理,建立在歐美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法治國家(Rechtstaat)等原則之上。這些原理都是標準的舶來品,而不是臺灣社會自發(fā)產出的東西。更由于法律繼受因素,學界與實務界,引用德國公法學理—如「比例原則」、「裁量與判斷余地」、「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等—如數家珍,鮮少在移植之時有任何「捍衛(wèi)本土」的排外主義。近年來則漸漸也開始援引美國或日本的各項原理—如美國的「政治問題」(釋字第328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384號解釋)、日本的「統(tǒng)治行為」(釋字第419號解釋)等。 甚至在大法官的多號解釋中,也直接援引外文原著或外文文字,毫無猶豫。 這樣看來,臺灣的公法領域,似乎很有跨國界的精神?
然而,公法界經常引用「特定外國」的法律,并不代表我們已經真正理解、認識到全球化(Globalization)對憲法與行政法的重要潛在影響。相反地,許多「援用」往往只是不加思索地抄襲德美日既有的法律規(guī)則。僅有的是「臺灣公法」與「德國公法」(或美日)的特定單線連結。至于憲法與行政法在臺灣適用解釋時,是否以及應該如何考慮國際規(guī)范?全球化之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動態(tài),怎樣納入公法學的思考?這些問題,似乎國內的公法學界與實務界,尚欠缺足夠的關注,以致憲法與行政法的論述,多還停留在既有規(guī)范的技術性操作,以及抄襲特定外國法制的階段。對現行法體
系背景的根本思索與批判,則鮮少得見。至于如何讓臺灣公能法進一步因應全球化挑戰(zhàn)的文獻著作—不論是為了「服務」、「跟上」,或是「批判」全球化—更是罕見。 拋開法律論著中的德美日文獻與文字,在它們的內容與問題意識上,其實依然與「世」隔絕。全球化對臺灣形成了何種挑戰(zhàn)?公法學應如何回應?這些問題,似乎仍非臺灣公法學術或實務界的主要關切。
貳、無可回避的挑戰(zhàn):全球化
問題是,臺灣現實上正在面對全球化極嚴酷的挑戰(zhàn)。全球化不僅影響經濟秩序,同時更同時沖擊著「國族」(Nation)、「國家」(State)、「主權」(Sovereignty)這些公法學奉之為圭臬的概念。各種法律規(guī)則、法律概念,其實都建筑在許多對現實的「假設」或「背景理解」之上。全球化對公法學界最大的挑戰(zhàn),就在于它撼動了許多憲法與行政法上的傳統(tǒng)假設,使得許多規(guī)則的操作解釋,在今天社會上看來突兀、落伍,甚至破壞這些規(guī)則原本的設定目的。公法學必須體會,并且正面響應這些沖擊。
什么是全球化?此處無法詳言。但簡單地說,全球化不是一個固定概念,而是指涉一個動態(tài)的「去國家化」(denationalization)或「去領土化」(deterritorialization)的權力重組過程。 在信息科技發(fā)達、國際交流頻繁、信息流動迅速的今日,不同區(qū)域內的人民,愈來愈容易跨過國界、領土的障礙而進行互動。許多外觀上似是純粹國內事務的事項,其實與地球上其它地區(qū)都發(fā)生非常密切的關系。相對地,跨國、全球性事務,也往往深受某一國家或地方的因素影響。
例如,許多國家的經濟甚或政治政策,在爭取外資的考量下,深受跨國公司或跨國資本之影響—實際上早已無傳統(tǒng)主權理論所預設的「絕對自主權」。又如,美國拒絕接受京都議定書規(guī)范以管制國內產業(yè)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使全球暖化現象更加嚴重。
在這些趨勢下,「國家」雖然仍是最重要的政治組織,但其重要性已逐漸衰退。至少不再是「唯一」或「永遠」的主角。國際組織、跨國公司,與各種NGOs,漸漸也成為國際政經拉鋸斗爭的玩家。 此時,傳統(tǒng)公法學緊緊地鎖定形式上的「國家權力」予以規(guī)范或拘束,就產生了「民主赤字」(democracy deficit)的問題。
民主赤字的基本問題是:傳統(tǒng)的民主、法治等公法概念,其實不自覺地深植于「主權國家」、「領土」等想象之上。它假定著:領土內的人民,藉由選舉或其它機制,對于涉及自身利害關系的事項,做出集體決定。 可是在全球化趨勢下,有太多太多的「利害關系事項」并非「領土內」之「人民」或「國家機關」所能決定。個別國家無力控制影響國家經濟秩序極巨之資金流定; 人權的普世化拘束了個別國家的內部施政; 反恐戰(zhàn)爭必須進行全球性合作方能因應……在這些例子中,傳統(tǒng)的「國民」、「參政權」,以及延伸出來的「法律保留」、「議會控制」,根本不足以「使受影響的人都有實質參與決策權」。
參、全球化如何沖擊傳統(tǒng)公法
在這樣的背景下,全球化對于公法理論,至少有以下具體的沖擊,需要吾人重新思考:
第一,公/私界線愈趨模糊
全球化跨國競爭,使得各國紛紛在「強化效率」、「國家競爭力」的要求下,將原本由政府擔任的職能給市場化(marketization)或私營化(privatization)了。這些手段包括狹義的民營化、業(yè)務外包、委外經營,或是解除管制等。我國近年亟亟推動的公營事業(yè)民營化、BOT、政府業(yè)務委托民間辦理,甚或行政法人等措施,都體現了這股趨勢。
結果是:公私混合的狀況愈來愈多,由外觀上的私人來行使原本政府功能,也愈發(fā)普遍。此時,傳統(tǒng)憲法與行政法嚴格區(qū)分「公」與「私」的思維就會面臨挑戰(zhàn)。這在沿襲大陸法系傳統(tǒng),區(qū)分「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我國,問題將更為嚴重。
以我國而言,憲法原則上僅拘束國家公權力,行政程序法與其它公法規(guī)范也以公權力為對象。 對于私人或私法行為,則相當欠缺規(guī)范。雖然憲法論述關切了「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而行政法也致力于處理「公權力委托」的問題。 但這些努力,都還是站在「公私二分法」以及「公權力與私經濟二分法」的前提上的。對于許多難以界定,甚至本質上就是混合公私性質于一身的組織或行為,這樣形式主義而零碎的處理方式,依然遠遠不足。以「委托行使公權力」為例。一方面,雖然受托行使公權力的私人,仍須受相關公法約束,但如不是「公權力」,而是(影響力絕不遜于公權力的)「私經濟」行政, 那就幾乎完全跳脫各種公法原理之控制。同時,如果擴張解釋「公權力」,又等于是要
系爭的私人組織,「完全」受到行政程序法與各項法規(guī)的約束,「私營化」之「松綁」目的遂無法達成。
準此,如何使得所有的公共決定,都能真正具有可負責性(accountability),而不致遁入私法,規(guī)避應有的約制?同時,又要在實現公法價值(保障人權、民主參與…)之際,不致減損國家與企業(yè)的全球競爭力?這兩個價值的權衡拉鋸,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第二,人民實質參與決策之機會漸遭侵蝕
首先,傳統(tǒng)的公法機制頂多確保人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機會,而不及于「私經濟」或「市場」決策。它假定「政府」決策乃是「公共」事項;「市場」決定則屬于「私領域」。然而,在前述的公私混合情況下,市場決定的「公共性」一點也不亞于政府決定,如何確保前者也有著足夠的公共參與
監(jiān)督,就成為新的問題。
此外,激烈的全球化競爭,往往使得弱勢群體—少數民族(原住民與新移民)、女性、非技術勞工等—面臨更加不利的處境。一方面,各級政府為了防止資本飛逝(capital flight), 容易重視資本而忽視對底層弱勢之之保障。另一方面,市場機制本來就有強化歧視的可能。而全球化促成的市場化,更使原本在市場制度下就居于弱勢的這些群體,變的更加無力。
兩者相乘,,弱勢群體在「市場」上的被壓迫與排拒,往往等同于在被拒絕參與「公共」領域。而欠缺供領域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的政治體制,也就形成了全球劃下的民主赤字。
第三、垂直分權的混合與重整
就一個非聯邦國家的體制而言,我國憲法對于中央與地方之分權相當注重。第十章與第十一章詳細地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際。1997年修憲時,在「強化國家競爭力」的主張下精省,并將我國憲法更向單一國方向調整。然而近年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沖突仍然未能充分解決。尤其首善之區(qū)的臺北市,與中央的沖突更是在政黨政治的脈絡下顯現無疑。
對于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劃分標準,憲法第一一一條采均權原則:全國一致性質的事務屬中央,具地方性質則屬地方。這種區(qū)別方式,預設著「中央」、「省」與「縣」各有其「本質事項」的存在,故可以固定標準劃分。大法官釋字第五五零號解釋,認為地方有著「自主權核心領域」的事項,似亦站在此一前提之上。
然而全球化打亂了這個「不同層級有不同本質」的本質論。全球化使得「地方」、「全國」與「國際-全球」的界線逐漸模糊。 以往被認為純屬地方的事務,如今早就具備了全國性甚或跨國的影響力,同時也大幅受到轄區(qū)外因素的影響。全球競爭的單元,早就不是國家vs.國家,私人企業(yè)、NGOs,以及各級地方單位,都加入競逐資源的游戲之中?!傅胤健够颉赋墒恰乖谶@場游戲中的地位,絕不遜于國家!以臺北市這個全球化成是(Global City)為例,它早已超出「地方政府」的格局,而往往被拿來與上海、香港、新加坡、東京、芝加哥等城市比較分析。
從「人」的角度來看,每個「公民」(citizen)在交通與信息自由流通的時代,也同時具備多重層級之公民身份。每個人同時都是市民、省民、州民、國民,也同時是全球公民! 試問你我自己,是否真的「人親土親」,與「所居住地」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一個居住在臺中縣的人,她或他與日本、美國、中國大陸,或臺北市的連結,遠遠比居住點更緊密。甚至她或他的情感認同與利害關系,都跟遠在天邊的地點不可區(qū)分。
依此,硬說什么事務是「本質上」「專屬」中央或地方,已經不切實際。地方政府的設廠標準,可能影響地方、全國甚至全世界的經濟、環(huán)保與勞動條件。
在這樣的理解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既競爭又合作。許多事項需要靠著中央與地方的相互合作協(xié)商方能達成,程序上的公平參與與互動,毋寧說遠重于形式上或實質上事項的劃分。美國知名公法學者Alfred Aman在批評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有關聯邦分權制度的形式主義傾向判決時,就指出法院堅持「某些事項本質上屬于州權」的見解過于僵固,忽視了中央與州或地方合作的可能性與彈性,反而有害州民或地方人民的真正利益。
肆、邁向全球化公法的起步
既然傳統(tǒng)的公法學理面臨上述全球化的挑戰(zhàn),面對現實來發(fā)展一套全球化公法理論,就是臺灣廿一世紀公法學不可逃避的責任了。我認為面對全球化時代,憲法與行政法的研究及教學素材,至少要強化以下面向:
一、將國際法納入研究與教學范圍,并探究國內法與國際規(guī)范之互動。
二、研究臺灣在全球化政經競爭之中,所處之地位,進而探索公法如何配合國家整體戰(zhàn)略。
三、著重憲法與行政法「各論」的研究,并重視其它學科之研究成果。 在全球化解構許多傳統(tǒng)「界線」的時代,公法學人必須開始摸索新的論述方向。但法律人不宜在舊體系將垮不垮,一切還不確定之際,急著畫出新的界線。這個摸索過程需要從各論到總論,并且參酌其它學科領域的研究成果,一步一步成長。
四、更加強化功能主義的思考模式,而未必堅持傳統(tǒng)釋義學所篤信的概念、規(guī)則與類型化。
五、應開始更加重視「程序」與「參與」,而非僅著重于「實體」之規(guī)范。
六、公法的傳統(tǒng)價值(不是傳統(tǒng)「法律規(guī)則」)仍須堅持,尤其是民主、責任、參與、控制等重要概念。但應著力于探究「如何」在新時代實現傳統(tǒng)價值。
七、重視實務研究—不只是「司法」實務,也應該包括「行政」、「立法」乃至「民間」與「國際」實務。
憲法與行政法論文范文二:試論行政法與憲法關系探究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憲法 互動辯證關系 法治
論文摘要: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fā)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fā)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fā)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fā)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zhàn)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的方向發(fā)展。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tǒng)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剖析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guī)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fā)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fā)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fā)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fā)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yōu)質的環(huán)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huán)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fā)展了憲法,其深入發(fā)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fā)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fā)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fā)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fā)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xié)調促進的發(fā)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fā)展所帶來的挑戰(zhàn)。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guī)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fā)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fā)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wěn)定,彌補憲法條文規(guī)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yōu)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jiān)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fā)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fā)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fā)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fā)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fā)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fā)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fā)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fā)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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