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學初探論文(2)
社會心理學初探論文
社會心理學初探論文篇二
《社會心理學視角下的集群行為的解讀》
摘 要:社會心理學對集群行為心理動因的研究主要包括:群體情緒、群體認同以及群體效能,這三者共同描述了集群行為發(fā)生之前的心理準備狀態(tài);而去個體化則是集群行為得以維持的心理氛圍,在極端情況下,它會促使成員喪失理智,削弱其責任感和對自身的社會控制,沖破現(xiàn)有的社會規(guī)范,從而引發(fā)不理智的泄憤事件。
關鍵詞:集群行為;群體情緒;群體認同;群體效能;去個體化
中圖分類號:C912.6-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9-0083-02
鑒于社會矛盾與種族沖突逐漸發(fā)展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關沖突領域的研究已成為社會心理學的重要研究熱點之一。因為社會沖突存在著多樣化的表現(xiàn)形式,社會心理學對沖突的研究不僅涉及相對溫和的請愿、示威游行等行為,也包含了相對激烈的宗教沖突、恐怖主義行為,甚至還涉及局部戰(zhàn)爭的形式[1]。
近年來,日本政府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斷挑起事端,特別是今年以來姑息縱容右翼勢力掀起“購島”風波。甲午中日戰(zhàn)爭、九一八事變、南京大屠殺的歷史積怨連同這次日本政府一意孤行的荒.唐舉動,徹底激發(fā)了中國人心中深藏已久的不滿情緒,多地群眾展開了游行示威活動來堅決捍衛(wèi)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隨著事態(tài)的逐漸惡化,有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了一些不理智的泄憤事件。因此,筆者從社會心理學的視角嘗試對這一行為進行解讀,以期對現(xiàn)階段的群體性事件有更清晰的認知。
一、概念的界定——集群行為、群體性事件
集群行為(CollectiveB ehavior)又譯作“集聚行為”或“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最早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Ross(1908)提出。他認為,當一個群體在面對沖突時,必然會表現(xiàn)出某種特定的集群性行為或者一定的集群性態(tài)度。顯而易見,集群行為這一概念在誕生之初就與“沖突”緊密相連。盡管在以后數(shù)十年間的發(fā)展中,研究者們未能給出一個精確、統(tǒng)一的定義。但是,幾乎所有的研究者依然延續(xù)了Ross對于集群行為“群體性”和“沖突性”的兩點界定。Wright,Taylor和Moghaddam認為,集群行為是群體成員為改善群體現(xiàn)狀所參與的行動,它包含以下兩個主要特征:一是以群體行為的姿態(tài)出現(xiàn);二是行為的目標旨在提升所屬群體的利益??傮w來說,研究者們將各種形式的游行、集會、示威、靜坐、甚至騷亂、罷工等大規(guī)模的人群聚集行為,籠統(tǒng)地稱為集群行為[1]。Park和Burgess通過研究指出集群行為是一種受共同情緒影響的個體行為。
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最初并不是作為學術性用語進入人們的研究視野的,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研究者們往往按照自己的研究目的賦予它不同的內涵與意義。南宛依照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認為群體性事件屬于“集群行為”的一種,是相對自發(fā)的、不可預料的、無組織的以及在不穩(wěn)定情況下對某一共同影響和刺激產生反應的行為[2]。學者王國勤也認為群體性事件屬于當前我國典型的集群行為,他指出集群行為可以囊括群體性事件的范疇(王國勤,2007),集群行為的范圍涵蓋了群體性事件。在我國現(xiàn)有的研究實踐當中,大多數(shù)學者仍然在遵從這一思路,將群體性事件歸為特殊的群集行為進行研究。
二、集群行為的社會心理因素分析
1.集群行為的推動力——群體情緒、群體效能以及群體認同
關于集群行為的研究存在兩種主要的研究取向:情緒聚焦(emotion-focused)取向和問題聚焦(problem-focused)取向。
情緒聚焦取向認為,透過社會比較而導致人們心理上產生了不公正感,或相對剝奪狀態(tài)[3],人們之所以選擇參與到集群行為當中,是借此表達不公正感所帶來的負面、消極情緒(如憤怒等),相關研究顯示,憤怒情緒可能會加大集群行為的風險性,促使群體成員采取更為激進的行為。與此同時,群體成員中流傳的毫無事實依據(jù)的傳聞——謠言則成為群體情緒的催化劑[4]。
問題聚焦取向的研究則主張關注人們在參與集群行為時的群體效能感,決定人們參與集群行為意愿的核心要素是集群行為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5]。Bandura將“群體效能”定義為,群體成員通過共同的努力對能夠實現(xiàn)群體目標所持有的信念。
此外,作為沖突研究領域中最具解釋力的核心變量——“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近年來也受到集群行為領域研究者的廣泛關注。Tajfel提出的社會認同理論,將其定義為個體認識到他屬于特定的社會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為群體成員帶給他的情感和價值意義。社會認同是社會成員共同擁有的信仰、價值和行動取向的集中體現(xiàn)。而群體認同則是社會認同在集群行為中的具體體現(xiàn),Tropp和Wright認為,群體認同是指,個體與群體基于群體成員身份意義的心理聯(lián)系,即個體將群體成員的身份整合融入進個體自我概念的程度[6]。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不公正感和群體效能感對集群行為的預測作用。
以上的研究,只是對人們?yōu)槭裁磿⑴c集群行為這一問題所提出的假設。群體情緒、群體效能感以及群體認同這三要素都是對人們在參與集群行為之前的心理準備狀態(tài)的闡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當面臨一個可能會引發(fā)大規(guī)模的集群行為的社會事件(如日本“購島”事件)時,全體中國人民有著高度、一致的群體認同,那就是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購買釣魚島”已經嚴重損害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日本對中國犯下的滔天罪行以及拒不道歉的過錯行為在中國人民心中積聚了較深的情感憤怒;中國人信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他們相信集體的力量,因而會得到廣泛的響應,基于上述三點分析,我們就可以理解多地出現(xiàn)大規(guī)模的群眾游行示威活動是如何形成的。
2.集群行為維持的心理氛圍——去個體化
去個體化(deindividuation)是社會心理學領域的一個古老命題,是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弗羅姆(Erich Fromm)首次提出,它為個體在集群行動中的行為表現(xiàn)提供了理論解釋。它所描述的是在群體活動中,由于隱蔽性因素的存在,使得個體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了一種不負責任的心理,從而降低了對自身行為的覺察與控制,促使他們沖破社會規(guī)范的束縛,產生違反社會規(guī)范的行為[7]。大規(guī)模的游行示威活動使得個別參與者形成責任擴散心理,對社會規(guī)范的遵從性降低,導致他們的行為更加極端和大膽,自我價值觀逐漸模糊不清,最終引發(fā)了非理性的個人泄憤事件。去個體化現(xiàn)象的存在也為集群行為的持續(xù)發(fā)展準備了適宜的心理氛圍。
三、集群行為的研究帶給我們的啟示
在集群行為中,參與者激憤的群體情緒是平息事件的最大障礙,如何化解群體情緒,引導游行示威者以合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愛國熱情則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
群眾的游行示威是其意志(意愿)的表達,也是獲取社會效果(影響)的體現(xiàn)。
沒有誰會懷疑祖國遭受欺凌時涌動的愛國激情,沒有誰不能理解當祖國遭遇挑釁后同胞們的憤懣與抗爭。然而這種憤怒的情緒需要尋找合理的方式和渠道來釋放,否則這就改變了群體成員游行示威的初衷。比如像“抗日保釣”這種愛國游行示威活動,各管理部門就應該妥善加以引導,允許民眾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以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和釋放憤怒情緒,這樣就可以阻止不理智的泄憤事件的發(fā)生,避免場面失控。具體措施:一是保持信息透明,創(chuàng)造順暢的溝通渠道。謠言在集群行為中起著放大和催化群體情緒的作用,溝通渠道的暢通則阻斷了謠言的傳播。二是營造健康、積極的輿論環(huán)境,發(fā)揮輿論導向對民眾的心理疏導作用,加強政府對輿論媒體的監(jiān)督和引導,降低不良信息對群體成員的心理(主要是群體情緒)影響。三是加強對特定人群的心理干預與引導,降低“去個體化”現(xiàn)象對群體的影響。四是加強利益表達團體的體制建設,確保群體成員以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
參考文獻:
[1]彎美娜,劉力,邱佳,楊曉莉.集群行為:界定、心理機制與行為測量[J].心理科學進展,2011,(5).
[2]南宛.用新思維處理群體性事件[J].經濟師,2009,(7).
[3]De la Sablonniere,R.,& Tougas, F.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identity in times of dramatic social change:The case of nurses[J].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2008,(9).
[4]王二平.社會心理學視閾下群體性事件的生成機制和應對措施[J].領導科學,2012,(11).
[5]Mummendey,A.,Kessler,T.,Klink,A.,& Mielke,R.Strategies to cope with negative social identity:Predictions by social identity theory and 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9,(76).
[6]張書維,王二平.群體性事件集群行為的動員與組織機制[J].心理科學進展,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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