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摔跤協(xié)會章程
中國摔跤協(xié)會章程
中國摔跤運動的全國性群眾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運動協(xié)會之一。成立于1953年。該會為了開展摔跤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委員會下設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負責舉辦教練員和裁判員訓練班,研究摔跤技術,組織經驗交流,考核、審查國家級教練員和裁判員。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國摔跤協(xié)會章程。歡迎閱讀!
中國摔跤協(xi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摔跤運動協(xié)會”(簡稱中國摔協(xié))英文譯名CHINESE WRESTL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WA。
第二條 中國摔跤運動協(xié)會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解放軍、各行業(yè)體協(xié)、計劃單列市或法律、法規(guī)認可的摔跤運動組織自愿結成的、專業(yè)性組織。本協(xié)會是推動本項運動發(fā)展,促進摔跤運動普及和技術水平提高的全國性、體育非盈生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摔跤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倡導和普及群眾性摔跤運動的開展,促進摔跤運動水平的提高,發(fā)展摔跤事業(yè),為國爭光,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中國摔跤運動協(xié)會具體業(yè)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中國摔跤運動協(xié)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摔跤組織的唯一的合法組織。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壇東里中區(qū)甲14號。
中國摔跤協(xié)會章程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
(一)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摔跤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摔跤運動水平。
(二)研究、批定摔跤運動項目的競賽制度,對摔跤競賽體制、競賽規(guī)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議,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guī)
定,組織承辦全國摔跤比賽和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任務。
(四)協(xié)助業(yè)務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摔跤訓練系統(tǒng),提出完善摔跤訓練體制的建議,促進摔跤技術水平提高。
(五)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選拔和推薦國家隊(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組 織國家優(yōu)秀運動隊集訓。
(六)提出摔跤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裁判員的等級制度和運動員的資格審查意見。
(七)組織摔跤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承擔摔跤教練員、裁判員、醫(yī)務監(jiān)督和科研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版摔跤運動刊物。
(九)承辦國家體
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委托的有關摔跤運動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承認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行業(yè)體協(xié)、院校、中國人民解放軍體育組織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摔跤俱樂部、經省委、區(qū)、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摔跤協(xié)會并承認本章程,經申請并經本會常務會議通過,即為本團體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一次,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shù)較多時,可設
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
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
(四)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 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
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任務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xi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xié)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