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權力沖突
在中國,公務員是個搶手的職業(yè),他們就是俗稱的“吃國家飯”的人。然而,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要解決這些問題,明確公務員的權力來源及其與人民的關系是十分基本的一步。那么,公務員的權力究竟源于何處呢?
眾所周知,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公務員的權力自然是來自人民的讓渡和授予。既然公務員的權力是來自于人民的,那么國家政治體制建設的目的就必須是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公務員都應該時刻記住你的一切福利都是人民給予的,你理應幫老百姓謀利益。這些看似最最簡單和基本的道理,實際上在現(xiàn)階段,我國的很多公務員一點也不明白。另一方面,由于受長期封建統(tǒng)治的毒害,“君權神授”的荒謬思想仍有殘余,“官本位”思想在我國老百姓頭腦中普遍存在,人們對公務員有著一種畏懼心理。再加上權力集中的體制使公務員掌握著大量的社會資源而缺少監(jiān)督,于是很容易導致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的結果。
1、從中國的整個文化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來講,強調“禮”和“秩序”,以儒家文化為主導的傳統(tǒng)文化在中國根深蒂固。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是法治社會也不是人治社會,而是禮治社會。在傳統(tǒng)習俗中,強調“禮”和“秩序”,而不是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契約的意識。所以到今天,許多公務員仍受到“人情”、“關系”的影響,辦事情要“憑交情”、“講面子”[5],而不是按照規(guī)章制度去辦事情,使自己陷入行政責任沖突中,不知如何抉擇。我們兩千多年的專制主義傳統(tǒng)和權力社會歷史,培養(yǎng)出的文化心理和行為習慣,經過千百年的沉淀,成為頑固的負面文化意識,影響著現(xiàn)代人們的價值取向、道德選擇和行為模式。上級來了要招待,要請吃,要送禮,要送錢,當人在面對權力和利益的誘惑時,更加注重“關系”和“人情”。這些傳統(tǒng)思想也深深地影響著現(xiàn)代中國人的觀念,公務員在行政活動中受到“人情”、“關系”的影響不在少數(shù)。
2、“官本位”及對權威的服從使人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獨立的行動反思精神和獨立思考,經常缺失公職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和參與意識。與西方文藝復興所倡導且綿延數(shù)百年的人權至上的思想解放運動相比,我國歷史上長期延續(xù)的與封建制度相適應的封建主義思想觀念成為中國歷代官場文化的思想基礎,“恩賜制”、“ 官本位”不僅促成了上下級之間的依附關系,而且“ 絕對服從”觀主宰著官吏的神經系統(tǒng)。即使歷史上有限存在的“不服從”,也是從“忠君愛國”和“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統(tǒng)治倫理出發(fā),并且將“ 忠君”置于“愛國”之上[6]。在這種權力至上的體制之中,下級僅僅是完成上級命令的工具和機器。所以往往只聽從上級命令,而忽略群眾心聲。
3、上級支配更多的資源且中國傳統(tǒng)政治倫理突出忠于統(tǒng)治者,而忽視了政府與公民的契約關系。雖然在憲法原則上要求公務員為人民服務,強調政府及其公務員的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但在實際的操作中,由于公務員的升遷和發(fā)展來看,是由上級進行考核選拔任用。上級部門掌管著資源和公共權力,公務員所得到的各項福利待遇在形式上也來自于上一級部門,迫于上級壓力和權威,再加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所以容易造成一種錯位,得公務員認為自己應該為“政府服務、上級服務”,對人民只是管理和命令,而不是公民本位的思想。這就易造成權力濫用、利益分配不均,產生權力沖突,忽略廣大人民的利益訴求。
4、中國傳統(tǒng)文化注重個人修養(yǎng),忽視制度建設。自古以來,傳統(tǒng)文化中,倡導“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人們把社會繁榮昌盛的希望都寄予“明君”和“好官”的身上,而不是良好的體制和整體上的道德建設上。這就造成權力沖突時缺乏制度保障,往往為下級選擇服從上級,服從權威,提供了思想基礎,和文化土壤。
綜上所述,我國公務員在面對權力沖突時往往采取絕對服從上級命令的價值取向,而事實上,我國正逐步步入法制化時代。我國的法制不斷地得到完善和政治文明不斷提升又恰恰要求公務員履行其為在公眾服務職責,對上級的命令不能無條件服從。
在現(xiàn)代社會,公務員擔任職務是為了服務于非個人的客觀目的,即公共利益,而非服務或者“孝敬”某一個人,因而公務員體制中下級與上級的關系,不是專制體制中上下級的人身依附關系。整個公務員體制都是理性的,在這個體制中,任何官員只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才有權下達具體的命令。在行政中,公務員執(zhí)行職務完全受規(guī)則的約束,即他的職責通常是由法律、法規(guī)或者說是社會的公共意志予以規(guī)定的。此外,公務員對上級的服從是職務而非身份的服從。既然公務員擔任職務的目的只能是服務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去服從和服務于他的上級,那么,對于上級背離公共利益的違法命令,就要求公務員敢于向上級提出異議和拒絕執(zhí)行。這就不得不與現(xiàn)實的文化環(huán)境,客觀條件產生沖突,從而引發(fā)權力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