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頭辭退怎么賠償(2)
以上事實,有勞動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公司基本管理規(guī)定、特快專遞單、限期返崗通知書、銀行對賬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入職被告處工作,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對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被告對此提交了《限期返崗通知書》以及快遞單以證實其已盡告知義務,但無證據顯示原告實際收到上述通知書,原告對此亦不予確認。因此,舉證期限內,雙方均未能就原告的離職原因提交充分的、合理的、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應視為被告提出且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故被告依法應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又因被告未能就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舉證,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張按照3200元/月為標準計算。故該經濟賠償金應為1 6000元(3200元/月X5個月)。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請。原告于2010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資的訴請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201 0年1月1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間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因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核算,2010、201 1年度被告可享受年休假分別為5天;2012年1月1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間原告可以享受年休假1天。故被告應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3237元(3200元/月÷21.75天Xl1天x200%)
關于高溫津貼的訴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衛(wèi)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fā)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高溫季節(jié)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原告在室內車間工作,被告認為原告的工作環(huán)境溫度不符合發(fā)放高溫津貼的條件,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亦未有證實顯示被告已采取適當措施令原告工作所在車間溫度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該訴請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唯201 0年5月4日之前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1 0年5月5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間高溫津貼共計1 500元(1 50元X5個月x2)。
綜上所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衛(wèi)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fā)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高溫季節(jié)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廣州市X有限公司支付X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 6000元、帶薪年休假工資3237元、高溫津貼1 500元。
二、駁回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 0元,由廣州市X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代理審判員 廖 雪 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