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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有關部隊請銷假的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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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解決部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家對部隊請銷假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部隊請銷假管理相關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2017部隊請銷假管理規(guī)定

        一、請假

        1.請假種類:包括探親假、事假、病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放射假、工休假等。

        2.審批權限

        (1)探親假、喪假: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批。

        (2)事假:一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審批并上報人事科;三天以內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批;三天以上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病假:一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審批并上報人事科;三天以內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批;三天以上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病假證明由病種所在科室行政主任開具。

        (4)產假、婚假、計劃生育假;由計劃生育管理員審批并報人事科。

        (5)放射假、工休假;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批。七天以上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由人事科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注意事項

        (1)科室副職以上管理人員請假,須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后報分管人事的院領導審批。

        (2)探親假、事假、婚假、工休假及放射保健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安排。

        二、銷假

        請假期滿后,請假者應在一天內按審批權限辦理銷假手續(xù)。若不及時辦理銷假手續(xù),則按超假處理。

        三、續(xù)假

        請事假者確因特殊情況必須續(xù)假時,應于假期滿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續(xù)假。返院后,應及時到人事科補辦有關手續(xù)。

        四、曠工及其處理

        1.曠工的界定: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以及未按規(guī)定辦理續(xù)假、銷假手續(xù),無故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2.曠工的處理:曠工期間扣發(fā)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

        五、以上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人事科。

        六、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執(zhí)行,原制度廢止。

        2017有關部隊請銷假的管理規(guī)定:233模式

        為著力解決部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抓好政治教育和“五無”爭創(chuàng)活動,全面推進全市部隊管理工作順利進行,鄂爾多斯消防支隊積極采用“233”管理模式,強化部隊執(zhí)勤備戰(zhàn)和部隊管理水平,確保全年部隊高度穩(wěn)定和集中統一。

        營造濃厚安保氛圍

        強基固本助推高效管理

        支隊采取強硬措施和非常手段,扎實開展部隊執(zhí)勤備戰(zhàn)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一是強化官兵安全防范意識。支隊進一步完善了《機關干部管理規(guī)定》、《基層干部請銷假管理規(guī)定》、《士官、士兵量化考核辦法》、《營區(qū)管理規(guī)定》和《機關后勤管理規(guī)定》等制度,認真落實了“五條禁令”、“十個嚴禁”、《內務規(guī)定》及支隊各項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內部秩序,以緊治松,以嚴治散。同時,嚴格要求各單位干部突出抓好一日生活制度、請銷假、干部值班、查鋪查哨等日常管理制度;二是抓好條令條例及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支隊堅持組織開展條令條例學習活動,每周組織官兵開展學習條令條例、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學習,定期組織理論研討,定期開展安全理論、安全法規(guī)和安全警示教育。堅持把經常性、隨機性安全教育貫穿于日常管理中,落實到官兵的具體行動上。目前,全市為期一個半月的紀律作風教育整頓工作正在有條不紊進行中。

        提升領導牽頭作用

        加大督導回訪回查力度

        支隊從抓好兩個經常性工作入手,預防的控制事故苗頭。一是落實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大隊、中隊、班組三級責任,逐級簽訂責任狀,量化、細化對責任人的獎懲考核,做到賞罰分明;強化責任追究制,對開展教育整頓活動措施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單位組織“回頭看”和“補課”活動,對在教育整頓活動期間頂風違法違紀的從嚴從重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倒查追究領導責任,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二是加大蹲點幫扶力度。由機關督察組牽頭,組織對各單位學習教育、內務管理、警容風紀、紀律執(zhí)行、執(zhí)勤備戰(zhàn)、執(zhí)法規(guī)范、落實整改等情況進行督導督查,并及時發(fā)現糾正官兵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派干部蹲點重點幫扶教育,對發(fā)現的各類隱患,明確整改時間和標準,及時督促整改。三是落實防范措施。制定各種安全防范預案,通過設立警示牌、對重點人員誡勉談話、開設“廉政小廣播”等措施,切實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創(chuàng)新管理工作方法

        誓保部隊形勢穩(wěn)定

        一是專門開通了管理舉報電話,對所有基層單位存在的管理難題、安全隱患、人員問題及影響部隊管理的諸多因素進行受理,并對當事人責任人進行追究責任;二是緊緊抓住兩個不放松原則,即:不良風氣不放松,公勤人員不放松。同時嚴格按照條令條例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做到五個一樣:即一樣的程序、一樣的請銷假、一樣的點名、一樣的搞教育、一樣的抓訓練,建立起嚴格正規(guī)的戰(zhàn)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三是人員管理精準定位,貫徹落實高效率。支隊進一步明確了“定人、定崗、定責、定時、定效”的“五定”目標。量化任務、細化措施,把每一項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要求、完成時限具體到每一個單位,落實到每一名官兵,形成一級抓一級、人人有擔子、層層有責任的工作機制,并積極推行績效考核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級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優(yōu)劣獎懲上精準定位。

        2017部隊請假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職工的責任心,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醫(yī)院和科室對職工的請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不辦理請假手續(xù)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fā)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三條 屬于全體職工的節(jié)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jié),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jié),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jié),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jié),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jié),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每周安排休息一天半。

        第四條 屬于部分職工的節(jié)假日:

        (一)婦女節(jié)(限于婦女)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節(jié)(限于學生)放假半天(5月4 日);

        (三)“大爾代”節(jié)(限于回民)放假一天;

        (四)護士節(jié)、教師節(jié)圣誕節(jié)等節(jié)日及各種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章調(補)休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在法定節(jié)假日值班的,按實際加班或值班的天數給予調(補)休。

        第七條 調(補)休原則上按月休完。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隨時休完的,經科室同意并報人事科批準后可累計使用,但累計天數最多不得超過七天,必要時作加班處理。對科室間調動的職工,在調動時,累計積休數不得超過七天。

        第四章工休假

        第八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不含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不含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第九條 休假中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時可按法定節(jié)假日的天數順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給路程假。

        第十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休假的,其當年休假可與次年休假合并使用;事假、病假的天數應抵算當年的休假時間;當年療養(yǎng)的時間達到本人休假期的,不再安排休假;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當年不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當年已休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未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天不滿20天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二條 休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五章放射保健休假

        第十三條 凡從事放射工作滿一年,并已領取《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一次保健休假。

        第十四條 放射工作人員保健休假的時間應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而定,其中,從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十五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三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三十天。

        第十五條 在放射保健休假期間,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假期可按法定節(jié)假日的天數順延。

        第十六條 若當年的病假、事假、產假累計達到放射保健假天數的,則當年不再安排放射保健假。

        第十七條休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六章探親假

        第十八條 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再享受探望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親假二十天;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或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第二十條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和試用人員,在學徒、見習、實習和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上半年期滿者,下半年可享受探親假;下半年期滿者,從下一年度起開始享受。

        第二十一條 被臨時調往外地工作連續(xù)一年以上,短期內又不能回原單位工作的,或原來與配偶在一起,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造成分居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到外地結婚的,可在享受婚假的同時,享受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結婚滿一年后才能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結婚的當年,按已婚職工的探親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雙職工分居兩地符合享受探親假的,如果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二十五條 雙職工都具備每4年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內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或岳父母。

        第二十六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與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的,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七條 職工失去配偶的(死亡或離婚),從失去配偶滿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參照未婚職工的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或到父親(或母親)所在地生育,超過規(guī)定的產假天數后又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或與父親(或母親)團聚二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或四年中不能探望父母的,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可按規(guī)定一年或四年中報銷其往返路費一次,職工本人當年或四年中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與養(yǎng)父母或親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yǎng)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病假或利用出差等機會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累計團聚天數達到規(guī)定探親天數的,可按規(guī)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配偶是軍人的,軍人一方如果已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的,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三十天。往返交通費自理。

        軍人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到職工所在地團聚的,職工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享受探親待遇,而軍人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親的,職工一方原領取的往返交通費應予退回。

        第三十三條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給假期半年,不足四年一次的按每年給假三十天計算。

        未婚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的給假期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期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給假期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給假期二十天。

        已婚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的父母去世,可改探在境外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的,第一次出境探親時給假期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的探親待遇,可用于在境內會見境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如果不能出境探親,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國探親的,可改探境內的撫養(yǎng)人及配偶的父母。在境內的探親待遇與一般職工在境內的探親待遇相同。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探親期間在境外的一切費用自理。

        不享受探親待遇的臺胞親屬或臺胞直接投奔的親友,在臺胞來大陸探親時可享受十天探親假。探親假期問的工資待遇不變,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發(fā)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三十四條 在國外學習已滿一年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其配偶可享受探親待遇。三年一次,探親假為三個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fā),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半年后不再保留公職,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三十五條 配偶系長駐港澳人員,滿一年后每二年一次30天。配偶系出國任教二年以上者,滿一年后一次3個月。

        第三十六條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申請出國探親的,按一般職工在境內的探親規(guī)定辦理,超過一個月后其超過的天數按事假辦理。

        第三十七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其配偶或父母死亡回家料理喪事時,如果職工在當年或四年中沒有享受探親待遇,可在享受喪假待遇的同時,享受探親假待遇,但路程只享受一次。

        第三十八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生病或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返回后應立即持當地醫(yī)院或當地交通部門的證明向單位報告。經確認后,其超假日期屬于前一種情況的按病假處理,屬于后一種情況的按探親路程假處理。如果屬于一般的轉車、候車或車船行駛延誤時間等原因造成的超假,即使持有有關部門的證明,也按事假處理。

        第三十九條 探親假原則上一次用完。因工作需要一次使用不完的,經科室同意后報人事科批準可分兩次使用,路費只限報銷一次,兩次使用不完的作為自動放棄。探望配偶的假期當年用不完的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二年內用不完的以及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四年內用不完的,作自動放棄處理,不再跨年度累計。

        第四十條 享受探親待遇對象的確定一律以戶口所在地為準。如果職工與配偶或與父親或母親戶口不在一起,而實際上與職工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或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享受探親待遇。如果職工的父親與母親的戶口不在一起,職工在享受探望一方的待遇同時,就不再享受探望另一方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 探親假中的父母包括養(yǎng)父母和職工自幼父母雙亡,由他人撫養(yǎng)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yǎng)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十二條 職工在享受探親假的同時可享受一次性的路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中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第四十三條 職工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路費報銷,但婚后探望父母路費只限報銷超過本人工資30%部分。

        第四十四條 職工探親路費的規(guī)定,乘火車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xù)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乘輪船報四等艙費,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報銷。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度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車費自理。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四十五條 享受探親假的二地戶口所在地直線距離大于500公里。出境探親職工探親路費報出發(fā)地點至出境口交通費用。

        第七章婚喪假

        第四十六條 職工本人符合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婚假三天。

        第四十七條 凡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十天,享受晚婚假的必須是夫妻中初婚的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不得享受。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給喪假三天。職工在外地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增加路程假一天。

        第四十九條 職工的婚喪假和路程假中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婚喪假和路程假期問的崗位津貼和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停發(fā),發(fā)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八章產假

        第五十條 女職工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五十一條 女方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女方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生育第一孩子時尚不滿二十四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待遇。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增加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第五十二條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的已婚職工懷孕流產的,憑醫(yī)院證明給予一定的產假。其中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產假二十天,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產假四十二天。

        第五十三條 女職工的產假和男職工的護理假中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產前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停發(fā)。產假、男方護理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產前假、產假、男方護理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停發(fā)。

        第九章病假

        第五十四條 職工請病假時,應在病休的當天持由病種所在科室行政主任開具的病假證明向科室報告。

        第五十五條 職工病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按50%發(fā)放;連續(xù)病假達到一個月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停發(fā)(編外職工病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月或連續(xù)病假達到一個月的,崗位工資、院齡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按50%發(fā)放),病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超過二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發(fā)給本人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生活補貼)的90%。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fā)。

        第五十六條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工資:

        (一)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fā)給本人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的70%。

        (二) 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發(fā)給本人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的80%。

        (三)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的90%。

        第五十七條 經所患疾病病種所在科室行政主任證明病愈可以工作的,在工作期間舊病復發(fā)或患有其他疾病需要繼續(xù)休息的,病假時間重新計算;沒有病愈證明上班的,上班不滿一個月又請病假的,應將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第五十八條 職工患病以后身體衰弱,經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減半發(fā)放。

        第五十九條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和試用人員在學徒、見習、實習和試用期問患病休息的,其病假期間的待遇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但其轉正定級時間應按實際工作的天數計算。

        第六十條 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在外地生病,逾期不能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及時與單位聯系,補辦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六十一條 病假中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第六十二條 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于當地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職工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fā)其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第十章事假

        第六十四條 職工確有特殊情況可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審批后并上報人事科;三天以內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批;三天以上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六十五條 享受休假的職工,請事假天數應抵算當年休假天數,請事假按有關請假手續(xù)辦理。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事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按50%發(fā)放;連續(xù)事假達到一個月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停發(fā)(編外職工事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月或連續(xù)事假達到一個月的,崗位工資、院齡全額發(fā)放,崗位津貼按50%發(fā)放),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不享受休假的職工,一年事假最多為十天,超過的天數按(24天)計發(fā)(扣發(fā)50%的)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

        第六十六條 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在規(guī)定的探親待遇之外確因特殊情況申請出境的,按事假處理。其中,去臺、港、澳的,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得超過半年。如果確需續(xù)假,必須在批準的事假期內向單位申清,但續(xù)假假期不超過一個月。事假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算起。超過批準的假期(包括續(xù)假),半年以內的給予停薪留職,超過半年的是否按自動離職處理,由單位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十七條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若不屬于申請出境的事假,則與一般職工的事假處理辦法相同。

        第六十八條除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歸僑、僑眷職工以外,確因私事請假出境的,從出境之日起停發(fā)工資,三個月后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六十九條 以上規(guī)定最終解釋權歸人事科。

        第七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1月起執(zhí)行,原規(guī)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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