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違章建筑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2)
租賃合同無效時的過錯責任區(qū)分和損失范圍確定
《合同法》第216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對出租人來講,房屋本身合法與否是明知的,也有義務保證出租房屋系其合法有權出租的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用途。如果出租房屋沒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時,也應盡到相應的審慎義務,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的產權證件或審批手續(xù)。如果承租人未盡必要審核義務,對于損失的產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承租人所盡的審慎義務應為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如果出租人故意偽造相關產權證件或者審批材料,導致承租人在形式上盡了審核義務后,無法得知承租房屋為違法違章建筑,事后,承租人對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般來講,出租人對于房屋的情況明知,對于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損失,出租人應當承擔70%以上的責任。但如果承租人對于房屋是違法違章建設的情況是明知的,仍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對于這種情況下的損失責任分配,有觀點提出應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筆者認為,出租人是房屋的建設者或者受益者,對房屋的情況也最為熟知,如果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將房屋出租,情況不是極為特殊,仍應由出租人承擔50%以上的責任;如果情況比較特殊,比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價格極低,時間較短,合同中對責任承擔又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判令出租人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責任較低的相應損失。
對于無效合同雙方損失的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那么,無效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損失包括哪些?有觀點提出,合同無效后,有過錯一方應當按照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受到的所有損失,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對方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
首先,由于合同無效所引發(fā)的賠償損失的性質,一般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是因為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致,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磋商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協(xié)力、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則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則是違反了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合同無效為自始無效,即于合同成立時合同約定內容即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產生合同義務,故不產生違約責任。
其次,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對象也不包括合同履行的利益。《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的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而《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的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第113條對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的規(guī)定比第58條的規(guī)定多了“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不應包括履行利益。[3]
也就是說,合同無效情形下,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基于締約過失行為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賠償的損失應限于其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損失一般是指出租房屋受到損害的損失(恢復原狀的費用),承租人的損失一般是指裝修及為履行合同添置物品、購置貨物產生的損失。如果出租人主張空置期損失、承租人主張預期利潤等合同正常履行可能產生的收益,法院應不予支持。
在所舉案例中,原告私自改擴建房屋,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房屋出租給被告,并按照改擴建后的房屋面積收取被告高額租金,故對于合同無效的后果負有主要責任。而被告在簽訂合同之前,已經約定原告向其提供房屋產權證件,但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抑或存在僥幸的心理),在房屋產權證件與房屋明顯不符的情況下,仍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對合同無效產生的實際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對于雙方的損失,原告收回的房屋是被告裝修后的房屋,被告對房屋進行了添附,不存在損壞房屋的損失;被告對房屋進行裝修、添置物品,這是被告為履行合同產生的間接損失,應按照雙方的過錯確定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租賃合同無效雙方如何主張權利?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對于出租人而言,盡管因房屋系違法違章建筑而導致合同無效,但該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還是其占有的財產。
首先,合同無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對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損壞房屋及其設施的,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對于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因出租房屋本身即為違法、違章建筑,在處理時,應盡量適用賠償的方案,不宜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式,一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會財產損失,二則也不利于昭示國家司法機關對違法違章建筑的否定態(tài)度。
其次,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間的占用費。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出租人根據合同獲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費用,因合同無效應當返還承租人。但是,依據公平原則,出租人作為自建房屋的建設者或控制者,本身面臨著國家行政機關拆除房屋產生損失和遭受行政處罰的風險,而承租人則利用了涉案房屋進行收益,如果因合同無效導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費用,則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的第5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出租人雖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占用費,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周邊房屋的租金標準。如果自建房約定的租金標準與一般房屋無異,可以參考租金標準酌情降低;如果約定的租金標準已經考慮自建房因素,較低于一般房屋約定的租金標準,也可以按照約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具體案件可以具體確定。
對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違法、違章的自建房屋導致合同無效,承租人首先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所繳納的租金、押金、租賃保證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當然如果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在產生糾紛后及時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x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與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費基本相當,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的,對雙方互相主張的返還租金、支付占用費的訴求,可以一并駁回,不再處理。
承租人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的,有權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向出租人主張裝修損失。根據最高法院 《 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9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第13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是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樣利用并折價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可以視為承租人在該租賃合同中所受到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應承擔的損失數額。
需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賃房屋用于商業(yè)經營的,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以便開展經營活動有合理性。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除非出租人能夠提供相反證據,應推定為出租人是同意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如果出租人沒有相反證據,就裝修損失,對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沒有經過其同意對房屋擅自裝飾裝修而拒絕承擔相應責任的意見,筆者認為應審慎對待。
在本文所舉的案例中,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鑒于房屋雙方已完成交接,不存在返還問題。對于相關費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返還租金及押金的反訴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出租人原起訴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解除雙方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在被告反訴后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費,其委托律師做出的變更也表現出了律師應有的水準,因為出租的房屋本為非法建設,法院很有可能做出合同無效的判決。如果堅持訴請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可能駁回其本訴請求。故原告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為進行經營所裝飾裝修的費用,被告在訴訟前與原告辦理了交接,而原告已將房屋轉租,房屋裝修的價值無法進行鑒定,最終法院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及雙方過錯程度確定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數額,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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