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免責事由 ,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 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違約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案情】
2000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縣大劇院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主體娛樂區(qū)三層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年租金2萬元;同時約定,如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按當年租金總額的10%承擔違約金。2001年3月22日,乙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決定將文化館搬入被告處集中辦公。
被告認為原告所租賃的房屋適合文化館使用,便于4月7日書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當日將原告的辦公設備強行搬至該院二層會議室。原告無奈只好搬出。為此,原告損失加工費、廣告費、搬遷費等共計3萬多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解除合同系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違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
本案中,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評注】
本案涉及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問題。
免責事由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免除或限制違約行為人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事由。普遍適用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觀點:
(1)主觀說。該說認為,判斷某件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從主觀上進行考察。如果當事人在主觀上盡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阻止合同履行的事由發(fā)生,該事由就屬于不可抗力。
(2)客觀說。該說認為,不可抗力與人的主觀無關,是發(fā)生在當事人外部的異常事件。
(3)折中說。該說認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綜合考慮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觀性,同時,應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注意。
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納了折中說的觀點。即不可抗力應同時具備三個特性:不能預見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現(xiàn)象和社會現(xiàn)象,前者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后者有如戰(zhàn)爭、海盜等。政府行為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分析,對于政府當局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措施從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認為構成不可抗力。
當然,不可抗力是否免除或減輕違約人的責任,則應考察是否存在違約人在不可抗力之前存在主觀過錯。如果由于違約人的主觀過錯導致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則不能免除違約人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與違約人的主觀過錯無關,則可免除或減輕違約人的責任。
本案中,縣政府的決定不構成不可抗力。具體而言,縣政府決定將文化館搬入被告處安置,其決定不屬于依政府職能進行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僅有原告租賃房屋處可以安置,而是有多處房屋可供選擇,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該決定不能成為被告免除違約責任的事由,被告仍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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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上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這是因為: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的限制。
第二,合同關系發(fā)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系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違約責任強調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因此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于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