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借條借款不還是否構成詐騙
借條 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遇到寫借條不還的怎么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寫借條借款不還是否構成詐騙?
【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系渭南市某某公司的正式職工。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劉某某以其父親開茶館用錢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親戚借款55萬元、向7名同事借款29萬元,所借款項除部分用于茶館經(jīng)驗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資,并按約定支付利息47000元。后劉某某股票巨額虧損,茶館生意也很冷清。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額虧損無力償還借款人的情況下,仍以其父親經(jīng)營茶館用錢為名,以給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計34萬元,除2300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萬元用于其個人賭博輸光。
某某市某某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人劉某某用詐騙的錢款支付給被害人的本金、利息,因未實際占有,應從其詐騙總額中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現(xiàn)判決已經(jīng)生效。
【律師點評案件】
1、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是民事借貸還是構成詐騙罪?
對于認定詐騙犯罪具有實質(zhì)意義的是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欺騙手段、主觀上有無詐騙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尤為關鍵,對于詐騙犯罪,證明取得他人財物的方式、方法上的欺騙性只是一個方面,除此之外,尚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通過欺騙手段獲取的財物非法據(jù)為己有之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從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以其父親開茶館用錢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親戚借款55萬元、向7名同事借款29萬元,所借款項除部分用于茶館經(jīng)驗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資,并按約定支付利息47000元,但無相關證據(jù)證實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但是,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額虧損無力償還借款人的情況下,仍以其父親經(jīng)營茶館用錢為名,以給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計34萬元,除2300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萬元用于其個人賭博輸光。
基于以上案情不難看出,一方面,被告人劉某某虛構其父親茶館需要用錢,導致被害人錯誤地將茶館的經(jīng)濟實力作為審查的對象而出借款項;另一方面,被告人劉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職工,在投資股票巨額虧損后,已然意識到?jīng)]有償還能力,但仍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款,且不是將所借錢款用于償還前期借款,而是用于賭博這種非法行業(yè),錢款的用途進一步證實其不愿也不能歸還欠款的非法占有之心。故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時間點的認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同公訴機關的指控,即推定其對全部借款均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自2012年12月2日巨額虧損后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某某市中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因為考察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主觀故意應當以其“借款時”這一時間點為準。根據(jù)詐騙罪的行為模式,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是在取得被害人財產(chǎn)之前即已形成的,對行為人償還能力的考察是貸款人在決定是否出借錢款時重點會進行考慮的因素,不能因借款人在借款后因為客觀原因?qū)е聝斶€能力發(fā)生重大變化而認定其在借款時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故認定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時間點為其做期貨巨額虧損已然意識到自己已無償還能力時。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民事借貸糾紛與借款型詐騙罪的區(qū)分及詐騙罪構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這是司法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但在具體案件中比較難以解決的問題。本案從主客觀方面進行分析,對民事借貸糾紛與借款型詐騙罪的差異進行了論述,這對今后遇到類似案件時準確界定行為性質(zhì)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和指導意義。
寫借條借款不還是否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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