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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審計法及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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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審計法及其相關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審計關系是一種經濟監(jiān)督關系,發(fā)生于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審計法及其相關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審計法及其相關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審計法

        (一)審計的概念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jù)法律,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審計法及其相關

        (二)審計法的概念及調整范圍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F(xiàn)行審計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guī)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法律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依據(jù)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三)審計法的原則

        審計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廉潔奉公原則和保守秘密原則。

        (四)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jù)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國務院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對國有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yè)、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shù)額較大的國有企業(yè),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yè),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監(jiān)督。

        5.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審計機關的權限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jù)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yè)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xié)助。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違反審計法的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guī)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4.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前項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5.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guī)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6.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人員的違法責任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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