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解釋】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義務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結束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等。
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則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導致用人單位有關工作陷人混亂,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有的意見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勞動合同文本的缺失,導致了勞動關系難以確認,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很難證明,案件難以處理,建議做出相應規(guī)定。本條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規(guī)定的。
一、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yè)登記。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失業(yè)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根據失業(yè)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yè)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yè)保險條例中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九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專門規(guī)定。首先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xù)辦理規(guī)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草案曾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三十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在修改過程中,考慮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還要等上三十天才能辦好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xù),這對導地就業(yè)的勞動者而言,成本過高。同時也考慮到辦理有關手續(xù)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改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節(jié)假日的,將有關規(guī)定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guī)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于因為勞動者換人后有關工作前后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xù)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xù)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對于用人單位不及時發(fā)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義務
實踐中,發(fā)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后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勞動合同文本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紤]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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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324號)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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