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3)
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3、情事變更原則與危險負擔 詳細內容
危險負擔指雙務合同中,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債務不能履行時,所引起的損失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 情事變更原則與危險負擔規(guī)則相似之處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而且都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宗旨。不同在于:
(1)情事變更原則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適用范圍廣泛,雙務合同單務合同都要適用;而危險負擔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目的是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結果是變更或解除合同,從而維護當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險負擔規(guī)則的適用主要是解決危險歸屬的分配問題,不發(fā)生合同變更或解除。
(三)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huán)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fā)生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四)情事變更的效力
情事變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發(fā)生情事變更導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應確定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從而使當事人的債務被免除。大陸法中如德國法認為情事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我國從目的看,情事變更原則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顯失公平,從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礎得到履行,或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除合同。
從效力上看,情事變更原則體現(xiàn)為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徹底地消除顯失公平的現(xiàn)象。根據(jù)情事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損害,則應給予賠償。
合同履行的過程
具體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是要進行必要的準備的,沒有必要的準備行為,往往就無法執(zhí)行合同的具體義務。現(xiàn)代合同法的發(fā)展已充分注意到準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賦予合同當事人中止合同的權利。理論上通常將這一表述稱為英美法上的先期違約制度,但其從另一方面卻表明了立法者對合同履行的動態(tài)過程的重視。因此,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準備行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當然內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視這一階段。
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由以上三個階段組成的,這三個階段中任一行為的發(fā)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規(guī)范在這三個階段中有關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制度。它應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總體要求,確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guī)則等等。具體表現(xiàn)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等,由此構成我國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中國合同法是將合同履行單獨作為一章的,這主要是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們重視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承認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每一個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過程,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的完全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過程,完全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結果。雖然,法律對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們卻不能把對履行的要求當作履行本身,因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內容
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
由于合同的類型不同,履行的表現(xiàn)形式也不盡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為,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一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xiàn)方式上的基本區(qū)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xiàn)為義務人的作為,由于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為一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xiàn)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xiàn)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履行合同的標準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xiàn),也才使合同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則屬于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
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為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為,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所實施的一系列準備行為。盡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為并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為不是合同履行行為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義務執(zhí)行的善后等。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tǒng)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一階段的合同履行。然而,為執(zhí)行合同義務所作的準備和義務執(zhí)行完畢后的善后義務,固然不是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但因其與第二階段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內容。這同時也是現(xiàn)代合同法發(fā)展的趨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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