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孕婦、哺乳期婦女涉嫌毒品犯罪的問題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孕婦、哺乳期婦女涉嫌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孕婦、哺乳期婦女涉嫌毒品犯罪的問題
關于孕婦、哺乳期婦女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應當遵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原則,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fā)去考慮。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集團為了逃避處罰,大肆組織、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由于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的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難以落到實處,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惡性循環(huán),造成此類犯罪活動愈演愈烈,此類案件逐年上升,成為影響我國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問題。
關于孕婦、哺乳期婦女涉嫌毒品犯罪的問題
對此,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xù)配合。
司法實踐中辦理這類案件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厲打擊幕后組織、策劃和指揮者,對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孕婦、哺乳期婦女參與毒品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脅迫參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二是要積極妥善解決涉及孕婦、哺乳期婦女的案件管轄、強制措施等問題。對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并根據(jù)被告人具體情況和案情的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訴訟。三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妨礙訴訟進行的,要及時依法起訴和審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勢頭。
針對以上情況,律師在接受當事人或家屬委托后,應當向具體辦案機關立即提出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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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六、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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