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欧美精品沙发,日韩在线精品视频,亚洲Av每日更新在线观看,亚洲国产另类一区在线5

<pre id="hdphd"></pre>

  • <div id="hdphd"><small id="hdphd"></small></div>
      學習啦 > 知識大全 > 知識百科 > 法律知識 > 如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

      如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

      時間: 煒杭741 分享

      如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qū)別

        賣淫嫖娼行為毒化社會風氣,使個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壞,是公認的傷風敗俗的行為。世界范圍內,雖有個別國家或地區(qū)確立了賣淫合法化,但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賣淫嫖娼行為,違者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組織、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是對社會主義社會風尚的侵害,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刑法規(guī)定可見,組織賣淫罪比容留賣淫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確區(qū)別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才能準確適用法律。


      如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客體都是良好的社會主義社會風尚,但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中可能采用強迫等手段而觸犯組織賣淫罪名的同時,還有可能觸犯強迫賣淫罪等罪名。因此,在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客體還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客體都是一般主體,即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組織賣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容留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變現為容留他人賣淫,即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為。

        對比以上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客體、主體及客觀方面表現,不難發(fā)現二者的犯罪特征具有高度的重合,若不深刻理解二罪名的區(qū)別將難以準確適用刑法。

        從定義上看,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其內涵包括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其中,組織是指通過各種手段發(fā)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人員有機地集中起來,通過對賣淫人員的控制,將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按照一定的模式運作起來。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擬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具體表現為如何將賣淫人員集中起來,選擇布置賣淫場所,確定賣淫的時間、次數,收費等實施方案。指揮是指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中其領導、核心作用的行為,一般表現為組織賣淫集團中主犯的行為。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愿賣淫人員參見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容留賣淫罪則是指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手段與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在表現上具有重合性,均為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提供了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保證并促使賣淫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容留賣淫罪的中容留僅僅是賣淫活動的一種輔助性的行為,提供協(xié)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預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盡管實踐中,提供場所或便利條件的協(xié)助者會向賣淫或嫖娼人員索取一定的經濟回報,但其本質上對賣淫嫖娼活動并未進行任何的干預,特別是對賣淫人員沒有進行組織行為。

        如賣淫人員要求在某旅館從事賣淫活動,旅館經營者表示同意并要求賣淫人員按賣淫次數支付一定數額費用的行為是容留賣淫罪的容留行為。而數名賣淫人員要求在某旅館從事賣淫活動,旅館經營者表示同意,但要求賣淫人員服從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時間、價格或次數等條件進行賣淫的行為則是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簡而言之,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應分析認定提供場所或便利條件者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干預并形成了對賣淫人員在實際上的控制效果。

      69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