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認定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luò),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共同犯罪人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認定
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關(guān)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問題,從國外立法例和司法實踐看,基本存在兩種方法:
(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zhì)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
(2)是根據(jù)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我國刑法采用折中分類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認定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主犯,是指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刑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主犯分為三種:
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lǐng)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
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
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下,被迫參加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從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并實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客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去實行某一具體犯罪。教唆的對象是本無犯罪意圖的人,或者雖有犯罪意圖,但犯罪意志尚不堅決的人。教唆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構(gòu)成,
二是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內(nèi)容包括: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教唆者產(chǎn)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chǎn)生的結(jié)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quán)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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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行為
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jù)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故意加過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jù)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tài),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y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fā)現(xiàn)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y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y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內(nèi)容不同
該不同的罪過內(nèi)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zhì)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jié)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gòu)成共犯關(guān)系,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乙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見注①) 如果該罪過內(nèi)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gòu)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lián)絡(luò),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zhì)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實行過限的情形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范疇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fā)生性關(guān)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zhuǎn)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謂先后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 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后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lián)系的情況。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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