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zhí)行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zhí)行的處理辦法(2)
面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zhí)行行為的救濟方法
一、調查取證
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但是債權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zhí)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zhí)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債權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后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采取積極的措施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具有執(zhí)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房產屬于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于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zhí)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后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司法部門才能查詢。
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如果發(fā)現(xiàn)事故發(fā)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追糾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民事法律救濟方法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tài)。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guī)制。
a、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法通則第61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zhí)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jù)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xiàn)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guī)定,最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fā)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讓債務人財產或者出售財產給債務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維護先前交易的穩(wěn)定性,認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讓或者受讓財產的價格不合理,還參與交易行為,具有惡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guī)定,對交易財產價格應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責任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范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zhí)行”是指“根據(jù)查實的證據(jù)證明,負有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zhí)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據(jù)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即: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tài)。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guī)定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zhí)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綜上所述,債權人如果經調查債務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應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論及的四種情況,如果存在的,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合法權益。
民訴法對債務惡意轉讓的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
在法律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zhí)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guī)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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