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可否進行抵押
普通債權可否進行抵押
債權是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那么你對債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普通債權不可以抵押
一、普通債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抵押權的客體有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于權利,所以債權不能抵押,但是債權可以進行質押。
二、債權質押的方式
《擔保法》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jù)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xiàn)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擔保法》規(guī)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占有作為公示方式。
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guī)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guī)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于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fā)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并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從上面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債權屬于權利,不能成為抵押的客體,債權只能進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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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的分類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jù)發(fā)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shù))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六、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jù),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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