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原因有哪些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guī)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那么你對量刑標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量刑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
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原因
(一)司法體制不健全是重要的外部因素。
憲法賦予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由于我國的法院隸屬于地方,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jiān)督,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司法權的地方化,從而易受到地方勢力的干涉。
特別是貪污賄賂案,因涉及某些官員,所以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直至量刑往往會得到各方的關注。即使有些案件由最高院或地方高院指定異地法院管轄,但也避免不了來自異地法院所在地的地方官員的干擾。
因為在中國這一人情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是比較緊密的,特別是各級官員之間,大都會建立比較緊密的關系網,受審的被告在位時亦不會例外,一旦有不堅持原則的官員通過各種方式出面“說情”,則法院因受制于地方,為了協(xié)調各方關系,難免會有量刑畸輕的情形發(fā)生,與類似案件量刑自然不會統(tǒng)一。
因此,當今中國的司法體制不健全,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重要的外部因素。
(二)量刑主體法官的整體素質不容樂觀是關鍵因素。
雖然提高了法官準入門坎,但就目前我國法官隊伍總體現(xiàn)狀來看,現(xiàn)有法官的綜合素質仍不盡如人意。
第一,缺乏寬厚的人生素養(yǎng)和人格魅力、缺乏理論功底、缺乏應有的法律理念,因此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第二,缺乏審判經驗,我國的法官從事哪方面審判并不是固定的,流動性較大,因此有些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由于經驗不足,不能很好地駕馭審判,對案情不能形成較全面的自由心證,對如何量刑不能做出正確判斷;
第三,個別法官缺乏政治思想覺悟,抵制不住存在于這個物欲橫流社會中的各種誘惑,容易被金錢美色俘虜,致使個案量刑不公。
正因為在我國唯一的量刑主體——法官隊伍中,尚存在以上諸問題,因此,在量刑時,難于做到公正不偏,這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關鍵因素。
(三)《刑法》規(guī)定寬泛不嚴謹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主要因素。
世界量刑體制大體有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等。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司法模式,也就是法律上對犯罪行為規(guī)定了相對確定的幅度刑,法官對具體案件宣告的是確定刑(定期刑)。
我國的刑事立法規(guī)定的每個罪應受的處罰要么過于寬泛,要么過于籠統(tǒng)。就拿目前反響強烈的貪污類犯罪來說吧,《刑法》第383 條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0萬以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數(shù)據段,現(xiàn)實中有貪污幾十萬的,有貪污數(shù)百萬的,甚至有貪污上千萬的。至于具體貪污多少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才處無期徒刑,什么情況才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可處死刑,無統(tǒng)一的細則規(guī)定,完全由法官決定。因此,就出現(xiàn)了上述的量刑不統(tǒng)一。
《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到底什么情況該判死刑由法官作判斷,劉涌案充分反映出法官的生殺大權。遼寧高院的判決也是在法定范圍內,最高院也只能說是“不當判決”,不能說是錯判。
《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該法條看,前文所述的對婦女以暴施暴案的判決嚴重不統(tǒng)一現(xiàn)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還有《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的窩藏、包疵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過于籠統(tǒng),什么才算情節(jié)嚴重只能憑由法官去判斷,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規(guī)定跨度過于大,中間7年的時間,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多判或少判1年甚至幾年都無所謂,只要不超過上下限都對。
《刑法》類似的法條還很多。對于一般人來講,規(guī)定的刑罰多一年或少一年也許并不重要。但對于被告人來說,多判一年或少判一年意義重大。如果在監(jiān)獄少呆一年,或許意味著他的家庭就不會破散;或許意味著出獄后還有一份滿意的工作等著他;或許意味著戀人不會離他而去;或許意味著子女在人生關鍵時刻(如升學)能得到他這個做父或母的支持;或許意味著能見上病重父母親的最后一面。
而量刑標準的寬泛、籠統(tǒng)和不統(tǒng)一,導致或由于法官認識上的不同,或由于地區(qū)差別,或由于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同一類案件宣告的確定刑不能統(tǒng)一,即使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對同一類案件宣告的確定刑也不能統(tǒng)一。同樣的犯罪不同被告領刑相差一年甚至幾年都是常事,造成量刑不公、不平衡。
這不但不利于被告人改造,還會引起公眾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目前社會上的質疑不斷。但由于都是在《刑法》規(guī)定的幅度內量刑,因此,即使法官有因是否收受賄賂而作出不同判決的情形出現(xiàn),如果受賄行為未被發(fā)現(xiàn),則因其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而不能定為錯案,無法追究法官責任。
因此,由于《刑法》的規(guī)定寬泛不嚴謹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主要原因,也是滋生司法腐敗的罪魁禍首。
(四)刑事訴訟程序非正義因素。
在美國,量刑是一個專門的程序,并且在量刑前,法官還必須給辯護人一個代表被告人發(fā)言的機會,同時法官還必須告知被告本人,法庭允許他發(fā)言或者提供可以減輕刑罰的信息。
還可以召開量刑聽證會。美國的量刑過程有精細而繁瑣的程序進行控制。 相比之下,我國的量刑就簡單得多。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量刑程序問題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不設專門的量刑程序,整個庭審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實為主,控辯雙方只是在庭審的辯論階段或最后陳述時籠統(tǒng)地提出“應予嚴懲”或“希望法官從輕處罰”之類的詞語。
因為大家都知道,目前在我國,量刑是法官的職權活動,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尚不能形成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因此,控辯雙方也不會在量刑上發(fā)表太多的意見。
這樣勢必造成法官在量刑上的武斷,不但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關于對自己量刑的申辯的權利,檢察機關關于量刑的合理建議也不能發(fā)揮作用,這些刑事訴訟程序的非正義因素,不能保證量刑的公正與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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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特征
(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犯罪人裁量再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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