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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

      時間: 思婷1033 分享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

        財產保險利益是保險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由于我國保險業(yè)起步較晚,相應地對財產保險利益理論的研究也不夠深入,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規(guī)范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有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那么接下來小編跟讀者一起來了解一下汽車保險營銷案例吧。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一

        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長云先生將一輛自有的凌志小轎車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平南縣之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盜搶險。期限為一年。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上注明車輛的保險價值為六十二萬元,保險金額為四十九萬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險金額收取了保險費。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車輛在廣東省佛山市被盜,根據“全車盜搶險條款”第一條第一款“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車,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險公司索賠,3個多月后,保險公司答復只同意賠款210800元。投保人認為,按照保險金額扣除20%的免賠率后,保險公司應該賠款396800元。雙方爭執(zhí)不下,投保人遂請林仁聰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起訴后,律師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賠率應為10%,將保險公司應支付的賠款請求變更為446400元。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二

        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為通過保險維修各自汽車,經與某汽車維修廠鄭某某商定,由鄭某某偽造了尹某某汽車與薛某某汽車相撞的保險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騙取保險金23280元。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為通過保險再次維修其汽車,由鄭某某駕駛薛某某的汽車撞樹,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報案,由鄭某某辦理保險理賠手續(xù),騙取保險金68000元。案發(fā)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結合薛某某等3人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三

        2005年9月20日凌晨1時50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蘇省南通分公司保險服務專線電話“95518”接到司機袁建平報案,稱他所駕駛的蘇FW8398金杯面包車在行駛至海門市余東中學附近時,因避讓一輛從側面上公路的騎車人,不慎與前方迎面駛來的魯B21598豐田大霸王面包車發(fā)生輕微碰撞,致使豐田面包車滑入路邊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員查勘理賠。

        經查,袁建平現年39歲,系海門余東華強鞋業(yè)分公司經理,其駕駛的金杯面包車系剛購兩月的新車;豐田面包車車主岑衛(wèi)華現年32歲,系海門無業(yè)人員,其所駕車輛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駛的舊車。事故發(fā)生后,兩人除向“95518”報案外,還分別向海門市公安局余東派出所和海門市交警大隊包場中隊報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南通分公司不僅要賠償被撞壞的金杯面包車價值數百元的車輛損失,還要賠償豐田面包車因整車進水而更換價值12萬元的配件費用及修理費。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四

        張先生最近比較郁悶,但是,比張先生郁悶得多的還有馬師傅。事情還要從頭說起,一天張先生駕駛自己的愛車行駛在四環(huán)路上,與前面馬師傅駕駛的富康出租車來了一個親密接觸。張先生愛車的機器蓋撅起來了,馬先生的三廂富康后備廂蓋癟進去一大塊。追尾,后車全責。趕緊查勘定損修車吧。

        報案、查勘、定損都比較順利,很快車輛開進修理廠了,但是修理廠的師傅說富康車要3天后才可以提車。馬師傅一聽,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錢,三天就得小五百呀,還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費,這怎么受的了呢?馬師傅找到張先生,要求張先生承擔車輛進廠修理期間的“份兒錢”。張先生找保險公司咨詢,保險公司的答復是對這種損失無法賠付。保險公司為什么不賠?如果保險公司不賠,張先生應該賠償馬師傅嗎?張先生非常困惑。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五

        去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肖某文、朱某星等人策劃通過制造交通事故,進行保險詐騙。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提供豐田銳志車和面包車,犯罪嫌疑人肖某文、朱某星提供寶馬車。之后,李某斌駕駛銳志車,雇請陳某森駕駛寶馬車,雇請黃某金駕駛面包車,在晉安區(qū)鼓山中學附近制造了一起三車相撞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他們向保險公司報案,企圖騙取保險理賠金13.05萬元。保險公司在復查中發(fā)現疑點,拒絕支付保險理賠金,并報警。警方調查后發(fā)現,2006年以來,以李某斌為首的保險詐騙犯罪團伙,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279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20余萬元。

        此外,警方還破獲了吳某武、黃某福系列保險詐騙團伙案件。以吳某武等人為首的保險詐騙犯罪團伙,2009年7月以來,先后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406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90多萬元。黃某福系列保險詐騙團伙,2009年至2012年,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58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4.2萬元。

        汽車保險營銷案例案例六

        2004 年3月27日,黑龍江農墾百通運輸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將車牌號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運汽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 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 2005年3月27日,公司按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

        2004年5月13日,該車行駛至五大連池市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頭部損傷死亡。經五大連池市公安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后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同時,交警大隊根據新出臺的最高院《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在事故中,范某須承擔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三項費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實際給付了 88500.00 元,并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保險公司在審核后認為,該起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按照《辦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保險公司應該給付車輛保險消費者三者險保險賠償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師代理提請仲裁。

        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典型的車輛保險消費者訴人保財產保險公司“三者險”不足額理賠案作出終局裁決,保險公司因未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履行時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對車輛保險消費者“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導致原合同約定的理賠條款 ( 部分免責條款 ) 無效。該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賠償,給付車輛保險消費者保險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該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理賠金額是 21697.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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