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盲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方法
聾、啞、盲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方法
鑒于聾、啞、盲人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對于這類人員,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與一般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有所區(qū)別。
對于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聾、啞人,婚姻登記員應當與當事人進行筆談,筆談文字材料存入檔案。當事人不會寫字的,應當請一名與當事人和婚姻登記員都能進行正常交流的證明人在場,證明人要將詢問情況寫成書面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經聾、啞人和證明人同時簽名或按指紋,最后交婚姻登記員存檔。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領證一欄應由聾、啞人自行簽名或按指紋。
對于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盲人,婚姻登記機關應認真詢問,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橐龅怯泦T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登記員的引導下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領證一欄簽名或按指紋。
聾、啞、盲人戶口簿、身份證的特例處理
(1)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負責集體戶籍管理的單位、組織)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2)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本內當事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3)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xù),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明(含正在辦理遷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4)當事人無法提交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提交的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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