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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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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下文是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jié)約會議經(jīng)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規(guī)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shù)量和規(guī)模,規(guī)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guī)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zhí)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tǒng)、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tǒng)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jīng)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總務、經(jīng)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jīng)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shù)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經(jīng)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zhí)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年度會議計劃一經(jīng)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jù)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jù)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shù)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shù)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shù)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guī)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wǎng)絡視頻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yōu)先采取電視電話、網(wǎng)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wǎng)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guī)模,節(jié)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wǎng)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shù)蕉c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xié)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yōu)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tǒng)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guī)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jīng)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jīng)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jù)、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jīng)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xiàn)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shù)、經(jīng)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或提供查詢,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經(jīng)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后報財政部。黨中央各部門同時抄送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門同時抄送國管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制定或修訂中央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按規(guī)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二類會議計劃進行審核會簽;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

        (四)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國務院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會議費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黨中央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中央各部門會議費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編制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并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

        (四)按規(guī)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會議會期、規(guī)模是否符合規(guī)定,會議是否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shù)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chǎn)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shù)、天數(shù)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guī)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guī)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經(jīng)報批后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的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的會議費管理由各部門依據(jù)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吨醒牒蛧覚C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同時廢止。

        北京調整黨政機關會議費標準

        北京市財政局發(fā)布《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北京市各項會議最高不得超過650元/人天。除了京津冀一體化發(fā)展相關會議之外,其他會議必須在京舉行。

        首次對會議會期進行了規(guī)定,明確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jù)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三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類會議合計不超過2天,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對會議費支出標準進行了調整,各類會議住宿費標準均上調了100元。一類、二類會議不得超過65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400元、伙食費150元和其他費用100元。三類會議不得超過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340元、伙食費130元和其他費用80元。

        對一些違規(guī)情況進行了說明。辦法提出,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以“預存”等方式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會議費,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

        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shù)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chǎn)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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