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街道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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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公務接待管理條例
一、本制度適用于街道各科室、中心、各社區(qū)(村)的公務接待行為。本制度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diào)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二、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三、各科室、中心、各社區(qū)(村)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nèi)容、路線、頻率、人員數(shù)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diào)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四、公務接待嚴格執(zhí)行定點接待制度,街道接待定點為街道機關食堂(特殊情況除外)。上級各相關部門到街道進行的各類公務活動,如需接待的,按照對口接待原則,由街道相對應的部門進行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務活動,必須填報相關申請及審批單據(jù),報請街道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批準,按照節(jié)約的原則進行接待;特殊情況按街道領導指示進行接待。
五、公務接待實行自助餐與桌餐兩種接待方式,接待人數(shù)在5人以下的,原則上用自助餐;接待人數(shù)超過5人的,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shù)。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nèi)的,陪餐人數(shù)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六、公務接待標準,原則上在機關食堂用餐,超出了食堂接待能力、超過用餐時間或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jù)實際情況,堅持節(jié)約原則。
七、執(zhí)行公務接待申報審批控制制度,公務接待由對應歸口部門管理申報審批,填寫接待清單,如實填寫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及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地點、場所、費用等內(nèi)容。街道的公務接待,事前由歸口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填寫公務接待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簽,事后,填寫公務接待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簽。公務接待申報時間原則上應提前一個工作日上報,最遲不得超過接待當天的11點。
八、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嚴格管控接待審批,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
九、公務接待不得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應嚴格控制陪同人數(shù),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十、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十一、街道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財政管理,單獨列支。街道會計核算要加強對公務接待經(jīng)費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費用總額。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十二、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jù)、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十三、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chǎn)品等。
十四、街道紀工委、黨政辦公室及財政所應當對全街道的公務接待經(jīng)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十五、道黨工委、辦事處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對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街道工作人員下班時間及節(jié)假日加班用餐、外出公務用餐、維穩(wěn)工作外出用餐等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十七、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街道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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