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條約成員
華沙條約組織(又稱華沙公約組織、簡稱華約組織或華約,英語:Warsaw Pact或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是為對抗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而成立的政治軍事同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華沙條約成員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華沙條約成員
成員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盟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90年10月3日兩德統(tǒng)一后退出)
波蘭人民共和國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
觀察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蒙古人民共和國
華沙條約簡介
華沙條約(Warsaw Treaty)是蘇聯(lián)、東歐國家為抗衡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而簽訂的。
軍事同盟條約。1955年5月14日在華沙簽訂。全稱《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1955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
華沙條約背景
1949年初西方國家準備簽署《北大西洋公約》,蘇聯(lián)就此發(fā)表聲明和備忘錄,指責北約是針對蘇聯(lián)的。北約簽訂后,為阻止聯(lián)邦德國加入北約,蘇聯(lián)于1952年提出締結對德和約主張,1954年提出召開歐洲集體安全會議,簽署歐洲集體安全條約等一系列建議,均被西方國家拒絕。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簽訂《巴黎協(xié)定》,決定終止對聯(lián)邦德國的占領,吸收它加入北約組織,并允許其重新武裝。在此情況下,蘇聯(lián)等8國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舉行歐洲國家保障歐洲和平與安全的會議,宣稱鑒于聯(lián)邦德國正在加入反對歐洲其他國家的軍事集團和重新軍國主義化,參加這次會議的國家將在組織武裝部隊和建立聯(lián)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來保證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協(xié)定》全部生效,5月9日聯(lián)邦德國加入北約。1955年3月,蘇聯(lián)東歐等8國就締結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原則和組建聯(lián)合司令部問題取得一致意見。蘇聯(lián)等國遂于1955年5月11~14日在華沙舉行第2次會議,14日締結《華沙條約》。
華沙條約內(nèi)容
《華沙條約》由序言和11項條文組成。序言宣稱,由于正在重新軍國主義化的聯(lián)邦德國加入北約,從而加深新戰(zhàn)爭的危險,愛好和平的歐洲國家必須采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維護歐洲和平。
第一條:締約國各方按照聯(lián)合國憲章保證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并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和安全。
第二條: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準備本著誠懇合作的精神參加所有旨在保障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國際行動,并貢獻它們的全部力量來達到這些目的。締約國各方將努力爭取通過同其他愿意在這方面合作的國家取得協(xié)議的辦法,來采取普遍裁減軍備、禁止原子武器、氫武器和其他大規(guī)模毀滅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條:締約國各方將從加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發(fā),就一切有關它們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國際問題彼此磋商。每逢任何一締約國認為產(chǎn)生了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發(fā)動武裝進攻的威脅時,締約國各方應為了保證聯(lián)合防御和維護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們之同進行磋商。
第四條: 如果在歐洲發(fā)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wèi)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xié)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締約國各方將就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須采取的聯(lián)合措施彼此間立即進行磋商。
根據(jù)本條所采取的措施,將按照聯(lián)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一俟安全理事會采取了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終止。
第五條:締約國各方同意建立它們的武裝部隊的聯(lián)合司令部,統(tǒng)率根據(jù)締約國各方協(xié)議撥歸其指揮的各國武裝部隊。該司令部將根據(jù)共同制定的原則進行工作。締約國各方并將采取加強它們的防御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們的人民的和平勞動,保證它們的疆界和領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確保對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第六條: 建立一政治協(xié)商委員會,由每一締約國派一政府成員或一特派代表參加,以實行本條約所規(guī)定的締約國之同的磋商和審查由于本條約的實施所引起的問題。委員會在必要時得設立輔助機構。
第七條:締約國各方保證不參加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聯(lián)盟或同盟,不締結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協(xié)定。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根據(jù)現(xiàn)行的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不相抵觸。
第八條: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將本著友誼和合作的精神,進一步發(fā)展和鞏固它們之間的經(jīng)濟和文化關系,恪守互相尊重它們的獨立及主權和互不干涉內(nèi)政的原則。
第九條:凡表示愿意通過參加本條約來促進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國際安全的任何國家,不論其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如何,均得參加本條約。這種參加將在本條約締約國各方的同意下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參加證書之后生效。
第十條: 本條約須經(jīng)批準,批準書將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本條約將在最后的批準書交存之日起生效。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于每一批準書交存時通知本條約的其他簽字國。
第十一條:本條約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如締約國各方在這一期限滿期前一年沒有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宣布條約無效的聲明,條約將繼續(xù)生效十年。
如在歐洲建立了集體安全體系并為此目的締結了全歐集體安全條約(這是締約國堅持不渝地努力爭取的),本條約將在全歐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
華沙條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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