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憲法經濟功能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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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林1由 分享
論文關鍵詞:憲法 經濟功能 根本法 市場經濟
論文摘要:《憲法》是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運行所不可替代的最強有力的工具;《憲法》確立了我國的經濟制度及其實現(xiàn)形式,保護了我國公民的經濟權利,并保障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今后,還需要通過完善《憲法》,轉變觀念,進一步加強《憲法》的經濟功能,更好地發(fā)揮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
一、我國關于憲法功能的認識
關于憲法的功能(作用)我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探討和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1)憲法的作用,是指憲法對政治權力運行和社會生活發(fā)生的實際效用。憲法的作用體現(xiàn)憲法的價值要求,是憲法功能的具體化。(2)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其規(guī)范體系在實施過程中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特定影響的機能及由其形成的結果。(3)憲法的作用亦稱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xiàn)實生活的能動影響,是國家意志實現(xiàn)的具體表現(xiàn)。從上述我國學者對憲法功能的闡述表明,我國學者只是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憲法具有法的一般社會控制功能。憲法的內容雖然主要規(guī)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但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不僅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領域,它對經濟的作用同樣不可忽視。在憲法學研究觀念更新的今天,憲法學研究方向應該從政治憲法向經濟憲法轉變,強化憲法的經濟功能,注重對憲法的經濟論證。
二、憲法的經濟功能
我們習慣于馬克思主義早已為我們鋪墊好的法律和經濟的關系的論證,在憲政改革成為熱門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論被利用作為反對政府權力過度膨脹的理由,集體利益,政府失靈,立憲主義還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憲政模式等等問題,無論從那個角度看,我們都可以將其與我們的經濟相聯(lián)系。
有人認為,憲法中的許多內容與經濟沒有多少關系,大多是與人類社會文明相關聯(lián)的,如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規(guī)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看問題,憲法與社會的經濟利益關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邏輯和歷史聯(lián)系,不反映經濟利益要求的憲法是不存在的,憲法中所確定的經濟權利都是從保護特定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的。
其實人們對憲法的經濟作用的認識經歷了一個過程。大體上來說,本世紀3O年代以前,憲法的經濟功能還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大多數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受國家不干預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影響,認為經濟生活是人們的私人生活領域,受契約自由的支配,政府不應涉足這一領域。因此,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較少規(guī)定經濟生活方面的內容。但本世紀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由于資本主義國家不斷爆發(fā)經濟危機,導致工人失業(yè)、市場混亂、環(huán)境破壞等一系列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因此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放棄自由放任主義,轉而采用凱恩斯主義,加強政府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控制。因此,不僅需要憲法增加有關經濟生活方面的內容,而且需要憲法擴充政府的經濟管理權限,憲法的經濟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視。
三、憲法經濟功能的價值性原則
(一)經濟自由
經濟自由本質上是為了保護市場主體的個人權利,是自由權的重要內容,是經濟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憲法和憲政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與狹義的經濟權利不同,經濟自由所保護的權利目的在于對政府經濟權力進行限制在此視角下,經濟自由包括財產權、職業(yè)自由(包括創(chuàng)業(yè)、擇業(yè)自由)、營業(yè)自由、合同自由、消費自由以及與實現(xiàn)這些自由相關的結社自由和遷徙自由。
經濟自由的限定與保護為憲政注入了新的血液a‘憲政不僅對國家政治權力限制,也意味著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也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經濟自由權的確定與維護對其他自由權特別是政治自由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價值。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經指出:”沒有物品和勞務的自由市場,便沒有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政治上的公民權。在一個毫無經濟自由權的國度里,政府、國家直接壟斷了全部的社會資源,國家權力會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方面,個人因為沒有自身獨立的經濟自由而失去了追求獨立經濟利益和財產的權利,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與財產支撐的其他個人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就很難說是真正的自由了。
(二)經濟權利
與經濟自由不同,經濟權利是在上個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后,為了適應政府干預經濟、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的需要產生的,其權利體系包括財產權、就業(yè)權、最低工資保障權、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權和社會救濟等權利。而經濟自由與經濟權利的關系,”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前者強烈要求限制國家的經濟權力,反對專橫干涉和非法勒索,而后者依靠國家干預經濟來提供社會福利”。如果說經濟自由重在關注人性自由的話,那么經濟權利則是以實現(xiàn)現(xiàn)代人的人格尊嚴為己任。中國憲法對公民的經濟權利問題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現(xiàn)行的”八二憲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經濟民主
經濟民主包括兩層含義:~是從社會政治與經濟的整體來看,經濟民主應是整個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其本質在于強調社會成員在整個社會系統(tǒng)中經濟地位與權利的平等化;二是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經濟民主是經濟運行系統(tǒng)中的~種組織形式,著力強調經濟主體在經濟運行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的主動地位。在經濟平等原則之下,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經濟自由,不允許在自由的市場經濟條件中存在承認一部分人自由,而否認另一部分人自由的經濟歧視行為;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國家應當給每個人提供平等的財產權和就業(yè)權保障,應當給每個符合條件的人以平等地獲得社會保障與社會救濟的機會和權利。
論文摘要:《憲法》是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運行所不可替代的最強有力的工具;《憲法》確立了我國的經濟制度及其實現(xiàn)形式,保護了我國公民的經濟權利,并保障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今后,還需要通過完善《憲法》,轉變觀念,進一步加強《憲法》的經濟功能,更好地發(fā)揮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
一、我國關于憲法功能的認識
關于憲法的功能(作用)我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探討和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1)憲法的作用,是指憲法對政治權力運行和社會生活發(fā)生的實際效用。憲法的作用體現(xiàn)憲法的價值要求,是憲法功能的具體化。(2)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其規(guī)范體系在實施過程中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特定影響的機能及由其形成的結果。(3)憲法的作用亦稱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xiàn)實生活的能動影響,是國家意志實現(xiàn)的具體表現(xiàn)。從上述我國學者對憲法功能的闡述表明,我國學者只是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憲法具有法的一般社會控制功能。憲法的內容雖然主要規(guī)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但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不僅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領域,它對經濟的作用同樣不可忽視。在憲法學研究觀念更新的今天,憲法學研究方向應該從政治憲法向經濟憲法轉變,強化憲法的經濟功能,注重對憲法的經濟論證。
二、憲法的經濟功能
我們習慣于馬克思主義早已為我們鋪墊好的法律和經濟的關系的論證,在憲政改革成為熱門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論被利用作為反對政府權力過度膨脹的理由,集體利益,政府失靈,立憲主義還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憲政模式等等問題,無論從那個角度看,我們都可以將其與我們的經濟相聯(lián)系。
有人認為,憲法中的許多內容與經濟沒有多少關系,大多是與人類社會文明相關聯(lián)的,如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規(guī)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看問題,憲法與社會的經濟利益關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邏輯和歷史聯(lián)系,不反映經濟利益要求的憲法是不存在的,憲法中所確定的經濟權利都是從保護特定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的。
其實人們對憲法的經濟作用的認識經歷了一個過程。大體上來說,本世紀3O年代以前,憲法的經濟功能還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大多數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受國家不干預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影響,認為經濟生活是人們的私人生活領域,受契約自由的支配,政府不應涉足這一領域。因此,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較少規(guī)定經濟生活方面的內容。但本世紀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由于資本主義國家不斷爆發(fā)經濟危機,導致工人失業(yè)、市場混亂、環(huán)境破壞等一系列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因此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放棄自由放任主義,轉而采用凱恩斯主義,加強政府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控制。因此,不僅需要憲法增加有關經濟生活方面的內容,而且需要憲法擴充政府的經濟管理權限,憲法的經濟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視。
三、憲法經濟功能的價值性原則
(一)經濟自由
經濟自由本質上是為了保護市場主體的個人權利,是自由權的重要內容,是經濟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憲法和憲政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與狹義的經濟權利不同,經濟自由所保護的權利目的在于對政府經濟權力進行限制在此視角下,經濟自由包括財產權、職業(yè)自由(包括創(chuàng)業(yè)、擇業(yè)自由)、營業(yè)自由、合同自由、消費自由以及與實現(xiàn)這些自由相關的結社自由和遷徙自由。
經濟自由的限定與保護為憲政注入了新的血液a‘憲政不僅對國家政治權力限制,也意味著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也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經濟自由權的確定與維護對其他自由權特別是政治自由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價值。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經指出:”沒有物品和勞務的自由市場,便沒有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政治上的公民權。在一個毫無經濟自由權的國度里,政府、國家直接壟斷了全部的社會資源,國家權力會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方面,個人因為沒有自身獨立的經濟自由而失去了追求獨立經濟利益和財產的權利,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與財產支撐的其他個人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就很難說是真正的自由了。
(二)經濟權利
與經濟自由不同,經濟權利是在上個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后,為了適應政府干預經濟、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的需要產生的,其權利體系包括財產權、就業(yè)權、最低工資保障權、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權和社會救濟等權利。而經濟自由與經濟權利的關系,”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前者強烈要求限制國家的經濟權力,反對專橫干涉和非法勒索,而后者依靠國家干預經濟來提供社會福利”。如果說經濟自由重在關注人性自由的話,那么經濟權利則是以實現(xiàn)現(xiàn)代人的人格尊嚴為己任。中國憲法對公民的經濟權利問題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現(xiàn)行的”八二憲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經濟民主
經濟民主包括兩層含義:~是從社會政治與經濟的整體來看,經濟民主應是整個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其本質在于強調社會成員在整個社會系統(tǒng)中經濟地位與權利的平等化;二是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經濟民主是經濟運行系統(tǒng)中的~種組織形式,著力強調經濟主體在經濟運行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的主動地位。在經濟平等原則之下,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經濟自由,不允許在自由的市場經濟條件中存在承認一部分人自由,而否認另一部分人自由的經濟歧視行為;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國家應當給每個人提供平等的財產權和就業(yè)權保障,應當給每個符合條件的人以平等地獲得社會保障與社會救濟的機會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