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2)
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
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篇2
淺析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定
毫無疑問,國家公民身份決定了他們依法享有隱私權,而其公眾人物的特殊身份可能時而與公民的知情權,知政權,言論自由等權利發(fā)生沖突。如何在法律上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既實現(xiàn)公民監(jiān)督權這一民主政治的應有之意,滿足公共利益,又不矯枉過正,過分犧牲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合法權益,這是本文探討內(nèi)容的重中之重。
某省的人大代表葉鵬志高談闊論:“紀檢部門本身已經(jīng)有各種手段監(jiān)督官員,向公眾公開官員財產(chǎn)不一定是最佳方式。要官員公開財產(chǎn)有法律依據(jù)嗎?全國人大有公布財產(chǎn)公開的法律嗎?官員也是人,也有隱私;官員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隸。”這一觀點激起了公眾無限的憤慨,同時也反映出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概念還沒有得到長足的發(fā)展和實踐。
一、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
公眾人物集國家公民與公眾人物的雙重身份于一身,作為眾人矚目的人中龍鳳,社會各行各界的翹楚,享受著萬眾矚目的光環(huán)和待遇。但工作之余,公眾人物作為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也對個人的生活的安寧有著美好的期待。在信息網(wǎng)絡傳播技術飛速發(fā)展、人人都是移動記者的新媒體時代,對公眾人物進行全方位的監(jiān)督成為可能,但公眾人物的隱私被肆意披露,甚至被夸大、造謠,這樣使得公眾人物人人自危,不利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也使公眾人物對法律失去信任和認同。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公眾人物”已經(jīng)適用廣泛。但我國現(xiàn)行立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還未對公眾人物的概念做出明確的界定。理論上公眾人物分為政治公眾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隱私權可以理解為關涉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輿論監(jiān)督等問題的國家公務人員和在政治領域以外的涉及公眾興趣的其他領域內(nèi)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關注度的公眾人物所享有的對其個人所有且未經(jīng)披露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不愿為他人披露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務和私人領域進行自主控制和自主支配的權利。
二、對公眾人物隱私權作適當限制的理由
(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眾人物肩負著更重的社會責任,其言談舉止,財產(chǎn)身家往往牽涉公共利益,導向社會價值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對公眾人物隱私進行適度限制,有利于防止權力尋租。
(二)滿足新聞自由的要求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新聞自由是言論自己的合理延伸,新聞傳媒是公民表達其思想意志的重要形式和渠道,公眾人物通過新聞媒體獲得了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愿媒體干涉其私人生活顯然不太現(xiàn)實。
(三)符合公眾合理興趣
公眾人物知名度和關注度呈正相關,公眾人物引起公眾越多的興趣,其讓渡給社會的隱私的空間就越大。
(四)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需要
擁有者一定地位權勢的公眾人物應當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這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
三、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內(nèi)容
(一)對政治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
政治公眾人物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活動甚至家庭生活都與公共利益休戚相關,其隱私權受到的限制也應更重。一般應該公開的信息涵蓋:對公共事務進行決策和管理等各類公務活動;反映其能力的背景資料等個人情況;財產(chǎn)申報等財產(chǎn)狀況;婚姻家庭等社會關系;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個人德行信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包括身體的隱私、住宅的隱私、通訊秘密等都不應受到非法侵犯。
(二)對社會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
對社會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不應像政治公眾人物一樣嚴苛,但由于名人效應對社會道德具有強大的引導力和示范力,與其職業(yè)、專業(yè)和個人道德品質(zhì)有關行為受到限制,而其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的基本情況、個人財產(chǎn)無須向公眾披露。
四、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反思與建議
(一)對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反思
1.立法上的反思
我國并無有關“公眾人物”的規(guī)定,更沒有“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規(guī)定,立法嚴重缺位,完善我國隱私權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2.司法實踐的反思
公眾人物隱私權案件多以新聞媒體名譽侵權的形式訴諸法院且層出不窮。政治公眾人物隱私權被侵犯的案件鮮少發(fā)生,側(cè)面反映出我國對政治公眾人物的輿論監(jiān)督力度有待加強。
(二)對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建議
1.加快立法
我國立法應該明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主體、客體、內(nèi)容、侵權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幫助人們理清公眾人物的內(nèi)涵外延,明晰公眾人物隱私權須受限制,以及應該受到限制的范圍。
2.適度限制
從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的合理興趣、言論自由、監(jiān)督權利等公共利益的關聯(lián)程度出發(fā),根據(jù)比例原則,適度限制而非剝奪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3.區(qū)別對待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jù)不同類型的公眾人物,細化對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規(guī)定。
4.設置“底線”
明確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起碼“底線”,例如夫妻兩性生活不被窺探、通信自由不被侵犯、住宅不被非法侵入。
五、結(jié)語
公眾人物隱私權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合理產(chǎn)物,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也成為必然,但仍應從制衡的角度對公共利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加以權衡,限制應當有底線,真正做到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雖然對公眾人物隱私權加以法律限制還任重道遠,但是,筆者相信,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對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法律制度也將趨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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