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研究的憂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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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釗1由 分享
三、技術與經驗層面的研究
魏德士在其著作《法理學》德文版“前言”中講到,本世紀法學和法學者的歷史表明:純粹的法律技術對法律和社會是危險的。只有那些對法的基礎和作用方式以及對可能法適用的原因和適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對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職業(yè)的領域內盡到職責的要求。行為人必須知道他們的行為導致什么樣的后果。對此他們必須認識到其行為應遵守法律,此外還必須認識到歷史和社會的聯(lián)系。波斯納也談到過此類問題,他說:“自蘇格拉底以來,一直就有些有影響的思想家懷疑,法律推理能否提出某些有理由稱之為‘真理’的東西。”[15]波斯納提到了一本由耶魯大學法學院弗雷德·羅德爾寫的一本書《該你們受罰了,律師們》,在這本書中作者提出,所有從事法律的人都應該定罪,應該用技術專家委員會代替法院。“分析哲學和法律推理在方法上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張細致區(qū)分和界定,要構建并考察設想的個案決定在邏輯上是否一致,就要把深藏的假定提到表層,要把問題分解成容易駕馭的許多小問題,要精細地發(fā)掘對手論點中的隱含義等等。實用主義者認為,分析哲學家和法律推理家都太容易夸大邏輯的領地,太容易把分歧等同于錯誤。并因此過于急切地反駁對立觀點;與此相聯(lián)系,分析哲學家和法律推理家就支持這些觀點的經驗性證據興趣不足。實用主義特別懷疑的是,能否用分析哲學的方法及其孿生姊妹法律推理來確立道德責任和法定權利。”[16]
我們相信魏德士所講的是有道理的,因為他說的是純粹的法律技術對法律和社會是危險的。這并不是否定技術與方法的意義。而只是告誡我們在法律運作和解釋的過程中,不能將純粹的技術,而應該把技術,文化經驗、道德價值、歷史與現(xiàn)實和現(xiàn)行法律一起作為理解法律的前見因素,全面地、歷史地、文化地和有價值考量因素來理解和運用法律。結合當前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維水平的現(xiàn)狀,我們認為起碼有一部分人應該集中精力研究法律的技術以及隱含在經驗中的技術。因為方法正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所缺乏的,也是我們現(xiàn)在法制建設所需要的。然而很多學者對此并不以為然。黃宗智對現(xiàn)代社會科學理論研究的現(xiàn)狀做過如下評述:“有的人因不滿意識形態(tài)而摒棄理論,把自己限定在純經驗與技術性的研究,但是我們相信,理論是任何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上沒有能夠壟斷真理的理論,追求絕對真理只能陷入意識形態(tài)的泥沼。”[17]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恰恰是黃宗智所說的經驗與技術研究。但這是不是就不牽涉理論或者意識形態(tài)了呢? 我看問題沒有那么簡單。社會的焦點和現(xiàn)實問題是躲不掉的,純粹的技術性研究也是堅持不下去的,關鍵是我們該如何在研究中處理這一問題。
第一,研究司法的經驗與技術是法治建設的需要。“當下中國法律理論界與實務界之間的隔膜仍然相當明顯,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之間也往往鑿枘不投,冰火兩重天。”[18]理論聯(lián)系實際,實踐聯(lián)系理論,基本上都是一廂情愿的呼吁。很多法學家們熱衷于立法活動,至少是從立法的視角觀察問題,對司法實踐理論不是十分關心。“這種雙向的漠然既妨礙了通過具體個案進行試驗從而糾正社會政策錯誤的可能,也導致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無法形成。”[19]理論與社會的隔離,導致了法學家的想法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想法差距越來越大。這雖然成就了法律的專業(yè)化研究向深度發(fā)展,但也阻礙了法律向公眾意識的滲透,導致了法學家與社會之間的隔膜。雖然有些理論家反對在法律適用和解釋過程中講究純粹的方法與技術,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治的實現(xiàn)需要方法與技術。法治最基本的含義是對專斷的限制,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程序和規(guī)則這些形式化的規(guī)定,對規(guī)則和程序既不能死板地遵守,但也絕不能丟棄,而應該在尊重其權威的前提下積極使用,使其成為限制專權柵欄。然而在我們新近形成的辯證法影響下,把科學的任務界定成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本質似乎成了最重要的,形式性的東西都被視為形式主義。從法治的角度看,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幾乎都是通過形式來實現(xiàn)的。沒有形式性法律規(guī)范、程序以及運用技術與方法,就不可能有法治的實質性功能的發(fā)揮。“依據明確的法律(大前提) ,事實(小前提) ,法官得出一個確定不移的法律決定(結論、判決) 。這一理論基本是18 ~19 世紀歐洲理性主義的產物。典型代表是罪刑法定。就刑法而言,這一理論的實踐追求盡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現(xiàn)實,卻很有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和無理擴張,維護了公民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20]在此法治理念下,圍繞著三段論展開的方法成了各種法律方法的主流。法律方法還只是理論,不是法律的現(xiàn)實,但很多人忽視這一點,因而引發(fā)了很多人把邏輯世界的法治當成了現(xiàn)實的法治,造成了一部分人對法律的誤解。如果把邏輯世界當成法律的現(xiàn)實,實際上忽視了法律作為經驗的存在。法律經驗是人們能夠全面理解法律的前見。僅僅看到形式主義的方法論,而沒有理解者對經驗的把握,就會被理性主義的方法所蒙蔽,就會相信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隨著人們從概念分析日益轉向經驗材料,更多地觀察司法行為,積累了大量的數(shù)據,還迷信這些觀點,理由就不充分了??此茷榱耸刈o法治理念,實際是拒絕現(xiàn)實地理解司法和法官,拒絕那些有助于深入理解司法和法官的新信息和知識。也正因為此,我概括地稱其為法條主義和形式主義司法觀。”[21]在波斯納看來,對法條主義之外融入法律的因素是為了超越法律,但我們認為對經驗的把握更主要的是為了更正確地理解法律,法官應該奉行法條主義,但實際上他們卻抵擋不住自己的價值偏好、政治立場的偏見。但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們也不可能我行我素,職業(yè)群體的思維也會限制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司法能動主義是一種幾乎本能的思維,而司法克制主義則需要理性的謹慎與謙抑。
第二,研究法律方法的經驗與技術是發(fā)展與完善學科的需要。對法學學科來說,如果沒有自身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哪怕是相對獨立的存在;如果沒有應對糾紛的解決方法與技術就會失去實用學科的屬性。賀衛(wèi)方在一次講座上談到,我國的法學內部的知識與方法還處在一個比較脆弱的狀態(tài),現(xiàn)在又不斷地引進其他學科的方法來拓展本學科的視野,這是件好事情但也存在著一定風險,因為這可能危及法學作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地位,這是應注意的問題[22]。我們過去的法學教材以及研究傾向重在知識的介紹,對法律的運作方法研究很少,以至于出現(xiàn)了雖然學習掌握很多知識,但實踐動手能力不行的情況,或者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現(xiàn)象。對歷史敏感的人會意識到,離開歷史、傳統(tǒng)、經驗去研究裁判方法的學者,無論在技術層面論述得多么精巧都無濟于事,法治落后與司法粗糙往往是并發(fā)癥。所以我們應該把對經驗與方法的細節(jié)研究結合起來[23]。一個學科不應該僅僅是純粹形式化的,還應該是把理性、經驗與歷史結合起來才能比較完善。對經驗的重視實際上就是要把對形式主義方法的過度關注,轉向到對人及其經驗的關注,以彌補法律方法研究主體性的缺失。法律確實不完全是邏輯,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是由人的思維和行動構成的活生生的法律。只有在對法律邏輯與經驗的把握中,我們才能全面地理解和解釋法律。法律方法論與本體論的法學不一樣,應該是以服務司法實踐為中心的理論體系,所以不能僅僅關注理論體系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幫助法律人在具體的審案中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成熟或不成熟的經驗,但我們現(xiàn)在的法學作品對此的關注與研究卻很缺乏。蘇力發(fā)問:“太多的法學研究脫離了或正在脫離司法實踐,只講正確的原則甚至是法律常識,完全不理解法院和法官的問題,或司法上無法操作。這樣的法學還是法學嗎?”[24]
第三,對經驗與技術的研究是形成良好法治文化、積淀法律智慧的需要。形式主義法學敵視經驗,而實用主義法學則敵視理論。這兩種極端的思維都不利于理論與實踐的融合,不利于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波斯納說:“實用主義者們希望法律更具經驗性,更現(xiàn)實,更符合真實的人們的真實需要。但是如果從此得出一個必然的結論,說法律科學者都應該拋棄理論,那也是一個錯誤。事實和理論并不相互對立;科學,包括好的社會科學,都是事實和理論的統(tǒng)一。”[25]正像波斯納所講的,法學研究者應該拋棄糟糕的理論,也應該拋棄糟糕的經驗性研究。但什么是糟糕的理論和糟糕的經驗性研究呢? 近百年來,我們不斷引進西方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但這些都是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而產生的,比如,在普通法系“律師會館制度與陪審團制度的精巧結合,習得技藝與生活經驗相得益彰,普通法的發(fā)展融合了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專業(yè)智慧。”[26]然而,如果我們僅僅從西方學習他們的理論與經驗,就會使中國法學像水上漂浮的浮萍一樣缺少根基。無論我們怎么研究都難以逃脫西方人所設計的框架,只能跟著他們的步伐爬行。因為我們一些人文化先進的標準都是西方人制定的,然而法律甚或是法學都是地方性知識,只有和地方的文化結合起來研究才能找到我們自己的法律文化根基和適應于自身土壤的法律方法。所以這里的經驗主要是指本土的經驗與智慧。外國的經驗與智慧已經通過理論的形式傳輸給我們了。我們要做的是把他們所謂普遍性的東西作為啟示我們進一步研究的導向,把我們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維方法建構好。
第四,對經驗與技術的研究是提升法律方法論回應實踐能力的需要。純粹的邏輯理論可以鍛煉思維能力,但動手能力的提升則需要經驗成分的加入,這里的所謂經驗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經驗,通過對判例的研究可以獲得更多的司法經驗;通過對歷史與文化的研究可以獲得更多的社會經驗,而這些都使理解能力獲得更大提升。“要善于總結中國的經驗,而不僅是拿外來做法來批評中國。要把那些還不完善的、過于粗陋的甚至有錯的中國經驗提升、概括到理論層面,使之成為具有指導意義的中國司法經驗,進入中國法學理論。這需要開闊的理論視野,求實的態(tài)度,更需要法學人對中國法律人的智慧和實踐的根本自信。”[27]我們所學的法律方法不是固定不移的方法, 明白這一點才能解悟方法的真意[28]。面對多種多樣的方法,實際上在運用的時候始終存在著選擇問題,怎樣才能進行恰當?shù)剡x擇?這不是理論所能決定的,很多法律人遵循的是經驗法則。我們看到,法學院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以及最重要的法律判斷力,從而在追求正義中服務公眾。但是,“現(xiàn)在的法學畢業(yè)生能夠熟練地掌握后現(xiàn)代文學理論,卻不會起草一份文件。他們學會了像律師那樣思考問題,卻不知道如何依靠它來謀生”[29]。在我看來,出現(xiàn)這種情況與對法律經驗的掌握不夠有聯(lián)系。因為關于法律的經驗在大學里面不可能全面展開,這主要是因為在短期內更主要的是學習理論知識。其實理論也都是加工提煉了的經驗,但其中的經驗一般性太多,而個性太少。所以,為提高理解法律的水平,法律的研習者應該有意識地把一般理論與具體經驗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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