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高校危機管理視角下的責任追究制建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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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少妮1由 分享
三、責任追究制建設
為了防范高校危機事件,責任追究機制的建設和不斷完善成為高校領導層的關注點。責任追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它著重要解決以下四個方面問題:第一,“誰追究誰”,即確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對象,這是責任追究制度的先決條件。第二,“因何追究”,即確定責任追究制的原因和事由,也就是責任追究制的啟動機制,確保責任追究有理有據(jù),這構(gòu)成責任追究制的法理基礎。第三,“如何追究”,即明晰責任追究制的方式、程序、機制,使其有章可循,這構(gòu)成責任追究制的推進機制。第四,“追究后續(xù)”,即建立責任追究制的后續(xù)發(fā)展與保障機制,這構(gòu)成責任追究制的矯正和融合機制。
首先,“誰追究誰”的問題。它明確了責任追究主體和責任追究對象。責任追究主體是指在高校危機事件發(fā)生后,負責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懲罰和處分的執(zhí)行人或執(zhí)行機關,包括直接主體和間接主體兩類。責任追究的直接主體主要指上一級學校領導和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這類主體通過直接履行法定職能來實現(xiàn)對責任對象的懲罰和處分;責任追究的間接主體主要指學生家長、親戚朋友和社會媒體,這類主體通過向直接主體施加某種社會影響力從而間接達到對責任對象的懲罰和處分。
責任追究對象是指在高校危機事件發(fā)生后,應該對危機事件發(fā)生和結(jié)果承擔責任并接受相應懲罰和處分的責任人。按照責任承擔的性質(zhì)和方式,責任追究對象可以分為直接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三類。直接責任者,是指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nèi),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的學校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輔導員、教師和其他非領導職位的一線工作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nèi),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行政領導干部,主要包括高校各院系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非教學單位的領導干部;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fā)現(xiàn)后糾正不力,以致發(fā)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行政領導干部,主要包括高校的正、副校長和其他的一些領導核心成員,比如有些高校的董事會成員等。
其次,“因何追究”的問題,回答了責任追究的事項或者緣由。責任追究事項是指啟動對責任對象進行責任追究的事件,也即責任追究的原因。針對高校危機管理而言,這類危機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一是自然災害類。主要包括地震、體滑坡、泥石流地質(zhì)類災害;風災、水旱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二是公共安全類。主要包括集體食物中毒、大面積疾病感染、交通事故、環(huán)境污染、濫用藥物等類似嚴重影響師生生命安全的事件。三是社會安全類。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學生非法集會、游行、邪教組織活動、盜竊、黑客騷擾和涉外突發(fā)事件等。四是學校管理類事件。如學校亂收費、學生集體舞弊、學術道德腐敗、學生心理脆弱、自殺抑郁傾向嚴重等等。但凡高校發(fā)生這些事件,如果不能及時防范和處理,那么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就應該啟動。
再次,“如何追究”的問題,回答了責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責任追究的方式,是指被問責的對象應當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各種否定性后果的形式。它不僅具有多樣性,而且應當根據(jù)責任特點分別設定。一般而言,高校行政工作人員承擔責任可分為五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刑事法律責任。這是最嚴厲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此時相關責任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xiàn)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第二個層次為黨紀責任。責任人雖然沒有違法,但違反了黨章的規(guī)定或者紀律的規(guī)定,要受到黨紀處分,甚至被罷免職務,體現(xiàn)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一責任的承擔主要針對學校領導管理層的黨員同志。第三層次是管理責任,責任人沒有違法行為,并且夠不上黨紀處分,但因為職位責任履行不當或不充分而接受的來自于上級部門或上級領導所給與的處分和懲罰,體現(xiàn)為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消除影響、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誡勉談話、降級、撤職等;第四個層次是道義責任,責任人由于其下屬行政人員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錯誤,學生不滿意,學生身后的家長、朋友、乃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诘懒x,主動辭去職務,體現(xiàn)為公開道歉和引咎辭職。“引咎辭職”與其他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的區(qū)別在于前三者是被動型的,而后者是主動型的;這四個層次的責任形式可以同時使用,但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互相替代。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管理責任,更不能用管理責任代替刑事處罰。
基于高校行政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內(nèi)容和要求標準各異,責任承擔方式的確定應把握幾條原則:第一是法定原則。對于已經(jīng)有法律規(guī)定的,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追究責任,可以同時要求其承擔道義責任;第二是過錯原則。對于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責任形式,學校領導人員執(zhí)行職權行為時存在過錯,宜采取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誡勉談話、引咎辭職等資格和道義責任。
最后,“追究的后續(xù)”問題,回答了責任追究對象的復出使用、監(jiān)督管理。責任追究的后續(xù)管理主要是針對學校領導管理層而言的,當領導干部因為涉及某項事件承擔責任時,比如被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降級、撤職甚至引咎辭職等;那么,是否意味著職業(yè)生涯就此停滯不前?關于被處理責任人的復出使用、權利保障、監(jiān)督管理等問題正是責任追究機制后續(xù)管理要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涉及處分解除的時間、程序;再次復出的時間、程序;被處分期間的績效考核等方面。
總而言之,高校危機事件的發(fā)生,將給學校帶來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在高校危機管理過程中,作為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責任追究機制的建設不可或缺。